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92/04/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00822742號
壹、依據:
    根據九十一年十二月廿日行政院治安會報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近期火
    災增加原因分析及因應改善措施」參、解決對策一、執行縱火防制對
    策裁示事項。
貳、目的:
    為加強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及消防機關間密切合作及明確分工,有效
    執行火災調查工作,以防制縱火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參、聯防機制:
一、消防或警察機關接獲火災報案,應迅速將火災地點、時間、燃燒情形
    及報案人等資料,相互聯繫通報對方所轄之勤務指揮中心。遇有特殊
    、重大火災爆炸或縱火案件時,由警察機關建請地檢署召開縱火偵防
    協調臨時會議。
二、轄區消防、警察機關應隨時掌握該轄之縱火發生狀況,並循行政系統
    層報上級或申請必要之支援。
三、消防機關於火災現場經初步勘查後,認定為縱火案件時,應立即回報
    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由該中心通報轄區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
    心派員至現場進行偵查、蒐證或逮捕嫌疑人等。
四、消防機關於火災現場發現有各項刑案跡證 (如盛裝縱火劑容器、兇刀
    、屍體、工具痕跡…等) ,應由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轄區
    警察機關派員共同蒐證。
五、消防機關應負責蒐集縱火手法及路徑等有關資料,按月作統計、分析
    ,函送轄區警察機關作為縱火偵處之參考。
六、警察機關辦理縱火案件之移送時,應副知消防機關。
七、警察機關對轄內縱火嫌疑犯應列冊管理。
八、地檢署每半年應將承辦縱火案件之辦理 (起訴或不起訴) 情形,彙整
    函送原承辦之消防機關及警察機關追蹤列管。
九、對於人為縱火案件新聞之發布,應由消防機關與警察機關同步勘查認
    定確係縱火案件後,始發布新聞資料。
十、全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召集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中,討論有
    關全國性縱火偵防及預防之政策性議題時,應邀內政部消防署列席。
十一、各地檢署檢察長召集地區檢警聯席會議中,討論有關縱火偵防及預
      防之議題時,應邀地方消防機關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