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審查機制:
由本部邀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內
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審查小組」 (以下
簡稱本小組) ,其任務、組織及會議召開時間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 職掌:認證之審查、廢止及撤銷。
(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
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此業
務之同仁兼任外,並聘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
專家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三) 本小組除主任委員外,另為審查案件性質需要,委員分為六組,其
各分組如下:
第一組:水域救援類
第二組:山域搜救類
第三組:陸域救助類
第四組:緊急救護類
第五組:火災搶救類
第六組:其他類
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各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四) 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
通費。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
(八) 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
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九) 本小組各分組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業務單位通知各
組召集人負責召集,並為會議主席;會議時並得視申請案件需要,
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