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92/05/1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院臺忠字第0990107289號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規劃、推動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事宜。
(二)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協助、支援災害防救工作。
(三)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應用。
(四)其他有關災害救科技發展及應用推廣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三、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應提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
    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四、本中心設研發推動部門及行政支援部門。研發推動部門下設地震災害
    防治組、氣象災害防治組、洪旱災害防治組、坡地災害防治組、人為
    災害防治組、體系與政策組及社會與經濟組;行政支援部門下設行政
    組、企劃組及資訊組。
五、本中心得遴選相關研究機構或實驗室為協力機構,共同推動相關業務
    。
六、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事務;副主任二人,承主任指示,襄
    理本中心事務;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主任委員
    就有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相關人員中派(聘)兼之,並報請行政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七、本中心各組人員,由國科會協調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相關人員支
    援。
八、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國科會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