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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下列公式算出 V= ─── m:係半橢圓形內面之長徑與短徑
6 之比。
S :材料之容許應力 (單位 kgf/ mm2) 為對應表七左欄列舉
之材料區分,分別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η:胴部之縱向接頭或端板中央部接頭之熔接效率,應對應表
八左欄及中欄列舉之接頭種類及放射線試驗之程度,分別
為同表右欄列舉之接頭熔接效率之數值。
(六) 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內容積在120L以下之容器厚度應具有下列計
算所得之值或 125mm 之任一較大之值以上之厚度者。
tm=D/300+1
式中 tm :最小厚度 (單位:mm) 之值。
D :外徑 (單位:mm) 之值。
(七) 容器依其灌裝液化石油氣之種類,其設計壓力應依表九之規定。
四 製作時注意事項:
(一) 製作容器之鋼板在裁切以前,應確認其尺度、數量及鍊製出廠編號
或裁切試樣時之編號與材料試驗表之記號相符。
(二) 以同一材料試驗表同時承製之一批容器,用同一製作過程製作多數
容器時,在製造過程中裁切成行之材料,其裁切方式應敘明以供查
考。
(三) 鋼板之裁切應使其裁切面平滑。
(四) 裁切之鋼板,其尺度與形狀必須符合圖樣,邊緣須均整平齊,不得
堆聚切渣或垢屑。
(五) 瓶身鋼板須使用壓機或適當方法輥壓成形,不得以可能損及容器或
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六) 瓶身鋼板邊緣之壓彎工作,如用錘擊方法施行時,輥壓成形後之鋼
板必須將其錘擊部分切除之。
(七) 瓶身上下端板部分必須使用壓機壓製成形,不得採用錘擊方法成形
。使用壓機壓製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
工作方法進行之。
(八) 輥壓成形或加壓成形之瓶身,如有裂紋或皺紋應廢棄不用。
(九) 輥壓成形之瓶身鋼板,於熔接前,從任何一處對該瓶中心線測得之
最大與最小內徑之差,應為標準內徑之1%以下。
(十) 衝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應正確,從其內側使用曲度板規測
定任何一處,端板與曲度板規之間隙應於端板平行部分內徑之1.25
%以下。
(十一) 加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
之差,應於標準內徑 0.5%以下。
五 容器之熔接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縱向熔接縫之抗拉強度及降伏點應有該容器製造廠商所提材質證明
所列抗拉強度及降伏點以上者。
(二) 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正面彎曲試驗以表十所列之彎曲半徑壓彎
工具壓彎時,其熔接部之外表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 不得有超過 3mm 以上之裂疵 (但發生在邊緣者除外) 。
2 長 3mm 以下之裂疵總長度應在 7mm 以下。
3 裂疵及長孔等之合計不得超過 10 處。
(三) 實施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時,其切線應在 CNS
3710 (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 等
級分類中之 2 級以上。
六 製作與組成:
(一) 容器口基及開關蓋之螺紋應切削光潔,任何起毛現象均不許存在,
鬆緊度適當,尺度務求符合本基準規定。
(二) 熔接完成後之容器,在其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一點測得之高低差度
,不得超過板厚之 25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
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三) 容器總長度許可差之範圍為 +11mm;-4mm。
(四) 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五) 護圈、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應為全周熔接或熔接縫長度計有全周 1
/3 以上分三處以上熔接者。
七 熱處理:
(一) 每只容器於熔接完畢或修改妥當 (限於本基準認可之修改) 後,未
施行水壓試驗以前,應施行爐內熱處理之應力消除工作,應力消除
所需要之溫度高低,視材料之等級而定。
(二) 加熱處理時,容器口基之螺紋,應先塗石墨與擠壓石棉繩或用其他
適當方法,俾保護螺紋免受氧化損傷。
(三) 加熱處理完畢之容器,應徹底清除各部分氧化膜、油脂、熔接濺污
、熔接垢及其他雜物。
(四) 容器加熱處理爐應備有二處以上溫度測定裝置,其任何加熱部分之
溫度高低差不超過攝氐 25 度。
(五) 容器熱處理單位應備有自動溫度記錄之設備,並列印相關資料以供
查考。
八 水壓試驗後實施修改工作之容器,如其修改部分可能影響容器強度時
,該容器應重新實施熱處理及水壓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規定。
九 標誌及塗裝
(一) 依照本基準規定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在瓶身肩部如圖八打刻鮮明鋼
印。但不適合打刻鋼印之瓶身容器,應將規定鋼印打刻在另一塊金
屬板後,以不脫落之適當方法熔貼於容器之打刻印位置。打刻鋼印
金屬板之熔貼方法,如採用電弧熔按或氣焊時,應在容器未經加熱
處理以前熔貼。
(二) 打刻鋼印之內容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 容器製作工廠名稱或其商標符號。
2 充填內容物之名稱 (英文名稱或化學符號皆可引用) 。
3 容器號碼 (容器瓶身證明書所記錄之容器號碼) 。
4 實測之盛水容積,符號 V,單位:公升,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
5 實測之淨重,符號 W,單位: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 (實測之淨重並不包括開關及開關護蓋) 。
6 耐壓試驗日期,民國年月 (例 56-8)。即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7 耐壓試驗壓力,符號 TP ,單位 kgf/cm2 。
8 經檢驗合格之容器,有關製造廠名或其商標符號,即 3 至 7
由檢驗單位或由檢驗單位授權監督打刻,即 1 至 2 則由容器
承造廠商自行打刻。
(三) 外徑 100mm 以下容器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3mm,外徑超
過 100mm 容器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6mm。
(四) 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應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但容器外
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
(五) 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 3cm。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