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檢修申報作業方式:
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其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採以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
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一) 整棟建築物共同申報
1 申報人 (管理權人)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 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九十二年五
月十六日消防預字第 09205001881 號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關書
表,惟其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用部分及區分
所有部分之檢修結果。
(二) 區分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1 申報人 (管理權人) :區分所有權人 (各住戶) 。
2 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前揭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關書表,惟其
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用部分及個別區分所有
(個別住戶) 部分之檢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