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術規格:
(一) 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以下同) 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
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
定。未達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以下) 之財物採購案件,由需求之業
務單位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二) 業務單位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採購法第二
十六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九十) 工程企
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請參閱政府法採購法令彙編) 辦理,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
競爭。
(三) 預算編列項目內達公告金額以上 (一百萬元以上) 之採購案件,業
務單位應於預算年度起成立「規格小組」 (得由本署業管人員、縣
(市) 消防機關位或外聘專家、學者組成) ,至遲應於預算年度四
月底前完成規格擬訂定,簽送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業務單位應
依前述期限列管預算執行時程。但非屬預算書所列之財物採購項目
者得視需求而定。
(四) 技術規格之訂定,應附「規格研訂及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規格小
組) 會議紀錄並以書面列明符合規格規定一般至少三家以上之廠牌
型號並分析其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
,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其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者,作為證明未限制
競爭之依據,以減少採購案件發生異議、陳情、檢舉等爭議。
(五) 技術規格之內容,應附具「規格審查表」 (如附件一參考資料格式
) 、「驗收標準檢查表」 (如附件二參考資料格式) ,作為招標文
件制定、審標、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依據,並基於財物使用必要,訂
定有關履約期限、交貨地點及方式、履約管理、驗收方式、保固維
護等履約條件,供採購單位列為契約規定。
(六) 技術規格訂定後,業務單位應檢附電子檔送採購單位憑辦電子領標
招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