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本基準適用於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
公斤及五十公斤灌裝液化丙烷、液化丁烷及其他液化石油氣,使用溫
度在 40 ℃以下,以電弧或自動熔接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瓶身、護圈
、鋼裙及容器閥,其定期檢驗期限、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 定期檢驗期限
(一) 五十公斤裝之容器:
1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八年者,每四年檢驗一次。
2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八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三年檢驗
一次。
3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二十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二) 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裝之容器:
1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年者,每五年檢驗一次。
2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年以上未滿十九年者,每三年檢驗
一次。
3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九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三) 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之容器:
1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八年者,每六年檢驗一次。
2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八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二 檢驗項目及方法
(一) 第一次外觀檢查:
1 檢查前容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應刷洗乾淨。
2 用目視 (或量具) 查看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應予銷毀:
(1) 鋼裙腐爛變形,磨損甚劇,無法直立且損傷顯著者。
(2) 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 (即將容器直立於水平
面上時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 未達下列數值者:
A 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之容器:8mm
B 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之容器:10mm
(3) 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4) 有深度 0.8mm 以上之傷痕者。
(5) 有深度 0.8mm 以上之腐蝕者。
(6) 有深度 0.8mm 以上之凹痕者。
(7) 護圈有顯著變形與容器軸心相對明顯歪斜者。
(8) 容器軸心明顯歪斜者。
有前項 (1)、 (2)、 (7) 情形之一者,得通知送驗者領回整修後
再行送驗。
(二) 殘留氣體回收:
採用殘氣回收機將剩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並設防制污染設備。
(三) 容器閥再檢驗:
1 外表檢驗
將容器閥自液化石油氣容器卸下後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1) 目視檢查外表本體,有腐蝕、裂疵、變形、傷痕、中心柱折彎
、把手損壞、安全裝置變形及阻塞等異常現象,影響使用者。
(2) 用放大鏡檢查各部公螺紋未保持完整者。
(3) 用螺紋規範檢查各部公母螺紋,超過上限 (NO GO) 者。
2 動作性能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1) 將容器閥施以氣密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以手動操作閥作全
開、全閉動作時,有異常阻力、空轉或太多鬆隙現象者。
(2) 目視檢查填函螺蓋對本體之栓緊程度,並以 750 至 800kg-c
m 扭力 (內容積在 5L 以下容器者則以 500 至 550kg-cm 扭
力) 於解鬆方向加於填函螺蓋,有鬆動現象者。
3 氣密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1) 閥在全關閉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kg/ cm2 氣體壓力,
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充填口及安全裝置部位,有洩漏情形者。
(2) 填函螺蓋之漏氣將灌充口予以封閉 (栓上盲蓋) ,並使閥在全
開或半開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kg/ cm2 氣體壓力,保
持 30 秒鐘後查看閥體函與填函螺蓋之間、填函蓋中心柱及安
全裝置等處有漏氣情形者。
4 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將閥置於試驗臺上鎖緊後沉入水中或以發泡液注入安全裝置內,
嗣以壓縮空氣或惰性氣體,由閥口基部慢慢加壓,於安全裝置開
冒出氣泡時,讀壓力錶之壓力作為起噴壓力,再將壓力慢慢下降
至氣泡消失時,讀壓力錶壓力作為停噴壓力。所得起噴壓力應在
20 至 24 kg/cm2 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
毀:
(1) 停噴壓力未達起噴壓力之 0.8 倍者。
(2) 起噴壓力逾耐壓試驗 (30kg/ cm2) 壓力之 0.8 倍者。
(3) 停噴壓力讀後檢查仍未停漏者。
(四) 耐壓膨脹試驗:
分為膨脹測定試驗及加壓試驗:
1 膨脹測定試驗: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倍以上壓力作膨脹
測定試驗。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須在 1%範
圍以內;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0.1ml 。作本項
膨脹測定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所示之耐壓試驗壓力
90%以上之壓力。
2 加壓試驗時,將容器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0 秒
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
先施予表一所示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3 耐壓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
值之 1%以下。
4 施行耐壓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5 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一規定設計壓力之 5/3 倍
壓力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
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
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表一 設計壓力
┌────────────┬───────┬──────┐
│ 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 │耐壓試驗壓力 │氣密試驗壓力│
├────────────┼───────┼──────┤
│丙烯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 36 kgf/cm2 │21.6kgf/cm2 │
│度 48 ℃,壓力 15.6kgf/c│ │ │
│m2 以上者 │ │ │
├────────────┼───────┼──────┤
│丙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 30.0 kgf/cm2 │18 kgf/cm2 │
│度 48 ℃,壓力 9kgf/cm2 │ │ │
│以上未達 15.6kgf/cm2 者│ │ │
├────────────┼───────┼──────┤
│丁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 18 kgf/cm2 │10.8kgf/cm2 │
│度 48 ℃,壓力未達 9kgf/│ │ │
│cm2 者 │ │ │
└────────────┴───────┴──────┘
6 施行耐壓膨脹試驗結果,應依照本基準貳、二、 (八) 重量檢查
規定辦理。 (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
)
7 容器進行耐壓試驗,如所加壓力未到達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0
%以前,發現有滲漏現象者,得停止試驗。
8 使用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 (cc)
P :耐壓試驗壓力 (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 (cc) ,即量筒內之水位下
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
壓進之水量 (cc) ,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 。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之壓縮係數。 (如表二)
表二 水之壓縮係數βt (依 Amagat 之規定)
┌─┬────────────────────────────┐
│溫│ 壓 縮 係 數 βt │
│度├────┬─────┬─────┬─────┬─────┤
│ │0~100 │100~200 │200~300 │100atm │200atm │
│℃│atm │atm │atm │ │ │
├─┼────┼─────┼─────┼─────┼─────┤
│ 0│0.000051│0.0000492 │0.0000480 │0.0000502 │0.0000486 │
│ 1│ 506 │ 488 │ 477 │497 │483 │
│ 2│ 502 │ 484 │ 474 │493 │479 │
│ 3│ 499 │ 481 │ 471 │490 │476 │
│ 4│ 496 │ 477 │ 468 │487 │473 │
│ 5│ 493 │ 474 │ 465 │484 │470 │
│ 6│ 491 │ 472 │ 463 │482 │468 │
│ 7│ 489 │ 469 │ 460 │479 │465 │
│ 8│ 487 │ 466 │ 459 │477 │462 │
│ 9│ 485 │ 464 │ 455 │475 │460 │
│10│ 483 │ 462 │ 453 │473 │458 │
│11│ 481 │ 459 │ 451 │470 │455 │
│12│ 479 │ 457 │ 449 │468 │453 │
│13│ 477 │ 455 │ 447 │466 │451 │
│14│ 476 │ 453 │ 445 │465 │449 │
│15│ 474 │ 451 │ 443 │463 │447 │
│16│ 473 │ 449 │ 441 │461 │445 │
│17│ 472 │ 447 │ 439 │460 │443 │
│18│ 470 │ 446 │ 437 │458 │442 │
│19│ 469 │ 444 │ 435 │457 │440 │
│20│ 468 │ 442 │ 434 │455 │438 │
│21│ 467 │ 441 │ 432 │454 │437 │
│22│ 466 │ 440 │ 431 │453 │436 │
│23│ 465 │ 439 │ 429 │452 │434 │
│24│ 464 │ 438 │ 428 │451 │433 │
│25│ 463 │ 437 │ 427 │450 │432 │
│26│ 462 │ 437 │ 426 │450 │432 │
│27│ 461 │ 436 │ 425 │449 │431 │
│28│ 460 │ 436 │ 424 │448 │430 │
│29│ 459 │ 435 │ 423 │447 │429 │
│30│ 458 │ 435 │ 422 │447 │429 │
│31│ 457 │ 434 │ 421 │446 │428 │
│32│ 456 │ 434 │ 420 │445 │427 │
│33│ 456 │ 433 │ 419 │445 │426 │
│34│ 455 │ 433 │ 418 │444 │426 │
│35│ 454 │ 432 │ 417 │443 │425 │
│36│ 453 │ 432 │ 416 │443 │424 │
│37│ 452 │ 431 │ 416 │442 │424 │
│38│ 451 │ 431 │ 415 │441 │423 │
│39│ 450 │ 430 │ 415 │440 │423 │
│40│ 449 │ 429 │ 414 │439 │422 │
└─┴────┴─────┴─────┴─────┴─────┘
9 完成耐壓膨脹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五) 除鏽作業:
應使用粒珠噴擊 (shot blast) 除去外表鐵鏽及油漆,如未能完全
清除則應第二次噴擊。
(六) 第二次外觀檢查:
使用量測深度器具測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
1 割傷或銼傷等痕跡
(1) 傷痕長度未達 75mm 而傷部最深在 0.8mm 以上者。
(2) 傷痕長度在 75mm 以上且傷部最深在 0.4mm 以上者。
(3) 傷痕深度達 0.4mm,且傷痕尖銳者。
2 腐蝕
(1) 圓孔狀腐蝕分散在表面且其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上者。
(2) 圓孔狀腐蝕之分佈面積佔容器表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最深部
分在 0.7mm 以上者。
(3)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未達 75mm ,而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上者
。
(4)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8mm 以上者
。
(5) 線狀腐蝕三處長度未達 75mm ,而最深部分在 0.7mm 以上者
。
(6) 線狀腐蝕三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5mm 以上者
。
3 凹痕
(1) 熔接部分及沿熔接縫處發生之凹傷其深度超過 6mm 且深度應
為容器同一處凹進部分垂直投射至表面所形成之範圍平均直徑
1/10 以上者。
(2) 其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超過 10mm 以上者。
4 口基變形
(1) 口基之變形,嚴重傾斜致無法將容器裝入水槽實施耐壓膨脹試
驗。
(2) 因口基之螺紋變形,致容器閥裝上後有效螺牙數在 7 牙以下
者。
(七) 內部檢查:
使用內視照明設備檢視容器內部,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應予銷毀:
1 內部有龜裂、傷痕、剝落現象者。
2 腐蝕深度在 0.5mm 以上局部腐蝕分散者。
(八) 重量檢查:
容器淨重應包括護圈、鋼裙 (不含容器閥) ,重量檢查時應使用電
腦自動登錄方式,將容器淨重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時所得之
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1 在 95 %以上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 10 %者
。
2 在 90 %以上未達 95 %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
逾 6%者。
3 在 90 %以下者。
(九) 打刻鋼印:
容器肩部原始資料模糊者,應重新打刻使易於辨識。
(十) 油漆塗裝:
1 檢驗合格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
。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
2 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 3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