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92/09/2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2040號
一  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 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各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
 (二) 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 注意事項
      1 受理申報時,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表等相關文件 (
        管理權人如委託他人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託書) ,並填具「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蓋章受理
        後,一份自存,一份交付管理權人或受委託人。經查核申報資料
        不合規定者,應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補正或改善
        。
      2 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 (營業) 場所,
        應依實際用途辦理申報。
      3 受理申報時,應一併查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確認是否每半年
        辦理一次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每年辦理一次綜合檢查。
      4 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法
        規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消防安全檢查符合規定
        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合法證明文件日期起計算,免辦
        理當次每半年應檢查項目。
      5 受理申報情形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公務統計報表」 (
        如附件三) ,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函報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
        稱本署) 彙整統計。
► 下載附件圖表
二  複查作業
 (一) 對象
      1 各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應建立列管清冊,並依轄區
        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年度複查計畫,每月依預定時程表
        複查,對於未依規定檢修、申報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
        之場所應優先排定複查。
      2 對於每年六月前僅辦理檢修,無須辦理申報之甲類以外場所,亦
        應列入複查對象。
 (二) 次數
      1 確認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場所,於每年七
        月至八月及一月至二月各複查乙次,查核是否依法檢修或申報。
      2 專業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甲類場所每年至
        少複查一次以上,甲類以外場所每二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查核
        消防專技人員是否落實檢修,及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維持正常功能
        使用狀態。
 (三) 人力:由各消防機關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派員複查。
 (四) 複查方式及項目
      進行複查作業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辦理。
      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執
      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設備師 (士) 有無不實檢修情事,並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複查結果列入管制。
      1 依「檢修申報複查查詢事項」 (如附件四) ,詢問管理權人或防
        火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程,及其所委託消防設備師 (士) 辦
        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執行情形。
      2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
        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
      (1) 滅火器:蓄壓式滅火器之壓力表 (每層至少抽查二支以上) 。
      (2) 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試驗。
      (3) 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試驗。
      (4) 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閥進行
          測試;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5) 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6) 泡沫滅火設備: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試驗,必要時得測試檢修時
          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7)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於一處測試警
          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 (或加熱) 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
           (每層至少測試一個) 。
      (8)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
          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三個以上。
      (9) 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音壓
          測試。
     (10) 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樓層之機械排煙進行
          測試。
      3 複查後應將所進行測試之項目、地點等詳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複查紀錄表,如無法依前項項目進行測試時,應於備註欄載
        明原因。
 (五) 結果處置
      1 發現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辦理檢修或申報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2 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3 消防設備師 (士) 有不實檢修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逕行舉發;另發現未由具消防設備師 (士) 資格人員
        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逕
        行舉發。
      4 複查後應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併同檢修申報相關
        書、表妥為保存歸檔。
 (六) 注意事項
      1 執行專業性複查,應排定複查時間,並事先通知管理權人 (得同
        時通知負責檢修之消防設備師 (士) 或檢修專業機構到場並攜帶
        檢修器材會同測試) 派員配合複查。
      2 執行複查以在日出後,日沒前為原則。但受檢對象於夜間營業或
        經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3 服裝整齊,並佩戴證件。
      4 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法律糾紛。
      5 儘量避免影響該場所之工作或營業,如需拆開或移動設備時,應
        請管理權人派員配合。
      6 特殊設施場所,應請管理權人派相關技術人員配合。
      7 複查結果應記載於複查紀錄表,其不符合規定者,開具限期改善
        通知單,並依規定程序處理。
      8 消防機關應隨時督導複查工作。
► 下載附件圖表
三  宣導工作
 (一) 檢修申報制度宣導資料,應送至各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
 (二) 說明檢修申報之程序、期限,其採郵寄申報者,應以雙掛號寄至當
      地消防機關。
 (三) 建請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 (士)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應派
      員會同檢查。
 (四) 利用當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宣導短片及刊登
      宣導資料。
四  督導考核
 (一) 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 本署對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不定期評比考核,
      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