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92/10/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4869號
一  依據: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支援時機:
 (一) 於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等災害發生,直轄市、縣 (市) 政
      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向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請求支援,或
      由本部主動協助。
 (二)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三  本部災害處理支援項目,依任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 治安 (警政署) ︰
      1 調派警力執行災區警戒工作。
      2 調派警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治安維護等工作。
      3 調派警力協助屍體處理有關工作。
      4 支援執行爆裂物拆除工作。
      5 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之協調工作。
      6 協調民防團隊協助救災工作。
 (二) 搶救 (消防署) ︰
      1 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醫療機構、相關災害防救
        團體、組織等,前往支援人命救助、緊急救護等工作。
      2 配合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昇機、船艇等支援救
        災工作。
 (三) 救濟 (社會司) ︰
      1 協助調度及管理救災物資等工作。
      2 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人員傷亡、失蹤或房屋毀損等相
        關災害救助工作。
      3 鼓勵民間團體、組織協助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四) 安置 (社會司、民政司、營建署) ︰
      1 協助災民臨時收容等相關事項。
      2 協助帳篷、臨時住宅之搭設及土地取得等相關安置工作。
      3 租用 (賃) 土地或建築物,提供臨時安置使用。
      4 協調支援罹難者殯葬事宜。
 (五) 工程 (營建署) ︰
      1 調度重機械工程隊支援災害搶救工作。
      2 提供工程技術協助辦理下水道設施災害之搶險、搶修事宜。
      3 協助取得土地搭設帳篷及臨時建築物之使用權、執照及許可等事
        宜。
      4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穩固受損建築物或拆除、移
        除危險建築物或障礙物等。
四  支援程序:
 (一) 受理:
      以本部是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區分受理方式如下:
      1 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1)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填寫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 (如附件
          ) 傳真消防署請求本部支援者,由消防署受理後,應即協調本
          部權責機關 (單位) 提供支援。
      (2) 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供支
          援者,由消防署受理並填寫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視請求
          支援項目及數量,協調本部權責單位提供支援。
      (3) 由本部權責單位受理並直接提供支援者,應填寫本部支援災害
          處理作業表。
      2 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時:
        由本部相關機關 (單位) 依據災害種類及狀況,就業管範圍主動
        支援或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請求,提供支援。
 (二) 成立前進指揮所:
      本部得於災害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協調支援災害處理相關事宜。
 (三) 提供支援:
      本部各機關 (單位) 於接獲支援申請時或經評估認為直轄市、縣 (
      市) 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應立即就本身所掌握救災資源,或
      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 提供支援。
 (四) 後續處理:
      本部各提供支援機關 (單位) 應將調度人員、裝備之種類、數量及
      支援地區等資料填載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送消防署彙整後呈
      部長核閱;無法全數提供支援時,亦應敘明理由。
► 下載附件圖表
五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獲本部通知支援災害處理之配合辦理事項
    如下:
 (一) 提供受災情形資料:敘明災害種類、位置、人員傷亡及受損情形、
      受災範圍等災情明細。
 (二) 明列請求支援項目及數量:包括支援項目、人力、器材及物資之數
      量等。
 (三) 建立聯絡方式:彙整災害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衛星電
      話號碼、災區地圖、地方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之位置等資
      料,並先行傳送至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本部支援機關 (單位) 。
 (四) 指派聯繫人員:負責辦理與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支援災害處理人員
      之聯繫工作。
 (五) 指定引導人員:負責引導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之人、車等進入災區,
      執行任務。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
 (六) 其他應行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