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93/01/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企字第104131406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社會經濟急速發展、生活型態變遷,伴隨都市化的結果,高層
          建築物、危險物設施增加,致災害狀態愈形複雜且多樣化,故
          現代消防工作亟需精良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應救災救護,而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窳,更直接影響消防救災救護的戰力與
          績效。為維護良好裝備,尤需建立制度,本署基於掌管全國消
          防業務需要,訂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以利全國各級消防機關遵循。
          本規範主要目的是賦予各級主官、裝備保養 (管) 人及使用人
          對消防車輛裝備器材 (以下簡稱裝備) 之保養責任,並使之瞭
          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期能達到各式裝備,隨時保持良好堪用
          狀態,俾能發揮高度消防戰力。
  第二節  裝備保養之基本要求
          一、適切之訓練:
              保養 (管) 及使用裝備之人員應瞭解裝備之使用與保養方
              式與責任,負責保養維修之人員應具有所屬單位範圍內裝
              備之保養修護技能,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應具有擔任檢查
              、督導之能力。
          二、週密之計畫:
              裝備保養工作,應確保在任何狀況下不致間斷,並考慮各
              種裝備及各級保養之要求,訂定執行計畫,適時舉辦各級
              裝備保養檢查。
          三、切實之督導:
              各級單位主管與幕僚,應依計畫切實執行定期、不定期之
              主官督導及幕僚督導。
          四、躬親之激勵:
              主官應具裝備保養之責任感,加強裝備保養維護之宣導,
              適時舉辦保養競賽,並適切予以獎勵。
  第三節  裝備保養檢查目的
          裝備保養檢查,其目的在使主官 (管) 瞭解所屬裝備堪用狀況
          、促進同仁對裝備之正當使用及充分保養,養成愛護裝備之習
          性。
          保養重於修理,修理重於購置。要能有效提高消防戰力,除應
          致力於充實現代化裝備外,更要對各項裝備之保養勤務全力推
          展。從幕僚研訂周詳之計畫,使基層落實認真執行,加以配合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之檢查、監督、考核,秉持負責、熱心、積
          極之作為,以增強消防持續戰力。
  第四節  規範內容
          本規範計分「總則」、「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消防車輛管理維
          護」、「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通信裝備保養管理維護」、「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管理維護」等十一章,其目標期能事半
          功倍,使各項裝備確能保持高度堪用狀況,發揮最大功能。
第二章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第一節  通則
          本章目的,為綜合各類裝備保養制度、權責、檢查、修護原則
          暨裝備檢查成績之評定、計算、配分與運用,及裝備汰舊換新
          規定等作業程序,期能儘早發現各類裝備既存或可能發生之故
          障或損壞,俾以最少之人力、財力、物力,以最短時間完成保
          養或修護作業,藉以確保裝備良好之性能,有效提高堪用率,
          以利任務之遂行。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消防機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分為一至五級 (三級以上
          保養工作得視各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暨保養維修能力採契約或委
          外方式維修保養) 。
          一、一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 各類裝備、附屬設備之保管、防潮、防火、防竊等措施
                。
           (二) 各類裝備之清潔維護。
           (三) 每日 (例行) 之檢查、測試並紀錄。
           (四) 故障之檢查並紀錄,必要時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作簡易
                之處理。
           (五) 各類裝備之潤滑、旋緊、固定及必要的調整。
          二、二級保養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保養工作範圍如
              下:
           (一) 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工作。
           (二) 各類裝備旋緊及調整。
           (三) 發現裝備異常時,應先行檢查,若在權責範圍內無法排
                除時,除立即報告上級外並按規定處理。
           (四) 更換經認定不堪用之小總成及零配件。
          三、三級保養,其範圍如下:
           (一) 技術人員對各單位一、二級保養人員實施技術輔導與協
                助。
           (二) 故障排除及單體故障抽換,調整或組件之換修。
           (三) 局部系統測試與調整。
           (四) 系統故障之追蹤處理。
           (五) 依轄區特性實施游修。
           (六) 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四、四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 主件、組合件或總成之修理更換。
           (二) 輔導或支援次級保養單位之維修作業。
           (三) 儀表校正或送修。
           (四) 備份器材之調度運用。
           (五) 系統調整與修改。
           (六) 負責所屬單位之保養維修技術之教育訓練。
           (七) 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五、五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 系統結構變更規劃與執行。
           (二) 精密組合件之更換或送修。
           (三) 裝備整修與報廢鑑定。
           (四) 技術性建議與諮詢。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各消防機關均應設置保養廠 (未設者應規劃籌設) ,任用技術
          人員或遴派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責各類裝備二 (三) 級以
          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之技術支援
           (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
          為明確劃分裝備之保養權責,使各級消防人員瞭解單位及個人
          對裝備保養所應負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主官責任:
           (一) 對本單位之各類裝備保養,負督導檢查全責。
           (二) 保持本單位內所有各類裝備之高度堪用狀態。
           (三) 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裝備保養訓練。
           (四) 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各類裝備。
           (五) 執行本單位各類裝備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作為
                考核所屬之重要依據。
          二、幕僚責任:
           (一) 承辦主管、幕僚,須主動督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切實執
                行各類裝備與工具作適時之保養及有關資料的記載,並
                將保養興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官瞭解,俾
                作規劃執行及獎懲之依據。
           (二) 督導人員:
                1 督導所屬單位各類裝備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業及
                  安全考核。
                2 對各類裝備損壞 (停用) 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別訪
                  問、抽查,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問題
                  。
          三、個人責任:
           (一) 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裝備的保養。
           (二) 各類裝備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其
                檢查項目,按各類裝備保養規定執行。
           (三) 停用 (待修) 之各類裝備,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免擴
                大損壞。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保養檢查」為各級消防機關對各類裝備之使用單位所執行之
          定期、不定期檢查,如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每
          年之保養勤務檢查,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之保
          養、維護及調整,使裝備經常保持良好之堪用狀況,此亦為保
          養檢查最重要之基礎工作,其檢查區分如下:
          一、主官檢查
              「主官檢查」之目的在使各級主管考核其所屬單位對裝備
              使用、保養、維護之良窳,防止濫用,發掘保養缺失之所
              在,期使裝備保養 (管) 及使用人員,落實保養工作,以
              增強裝備使用功能。檢查方式如下:
           (一) 定期檢查:由消防機關主官主持,率領預先編成之檢查
                小組實施檢查,並事先通知受檢單位,按規定程序實施
                。
           (二) 不定期檢查 (抽查) :不定期檢查,為各級主官督導考
                核所屬單位之有效手段,受檢單位在無預警狀況下受檢
                ,不必規定檢查程序與範圍。
          二、業務輔導檢 (訪) 查
              署得視需要每年舉行一次裝備保養業務輔導檢 (訪) 查,
              必要時得配合其他檢 (訪) 查實施,其目的在瞭解並督導
              各消防機關對裝備之使用、保養、維護及管理狀況,俾便
              予以適切輔導改進。
  第五節  保養檢查成績之評定、配分、計算與運用
          裝備保養檢查成績,是代表各級單位主管及所屬維護消防戰力
          之工作表徵,其用途可分兩方面說明,在積極方面,檢查可發
          現保養工作的缺失,予以適時、適切的改進,使裝備保持高度
          堪用率;消極方面,優良的成績代表單位的榮譽,並可激勵所
          屬發揮積極進取的工作精神。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 (章)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類成績
              ,各類裝備保養檢查項目及其檢查評分表詳見各章。
          二、配分
           (一)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二)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檢查內容
                及評分表詳本章附表二–一: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
                分表)
          三、成績計算:依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
              類裝備保養檢查成績,再平均各類裝備保養檢查及業務檢
              查成績後,依配分標準,計算檢查總成績。
           (一) 各類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 (車輛+救護+搶救+…)
                ÷受檢裝備類數,佔總分七○%。
           (二)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總分三○%。
           (三) 檢查總成績=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檢查評分成績× 70 %
                +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成績× 30 %。
           (四) 單位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 50 %+不定期抽查成績
                ×50%。 (若年度檢查實施計畫未列不定期檢查,則以
                定期檢查成績評定為單位總成績) 。
          四、其他
           (一) 署之定期業務輔導檢 (訪) 查,除檢查局 (隊) 外,並
                抽查其所屬單位,此項抽查比例由檢查組長決定。
           (二) 受檢 (訪) 查單位所有各類裝備除奉有特殊任務外,均
                須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如經查覺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
                案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則以零分計算。
  第六節  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
          各類裝備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財物標
          準分類」所列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亦可依下列規定
          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裝備總價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二、車輛之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而
              無法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
              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
              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裝備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附表二–一
          ┌─────────────────────────┐
          │消防裝備保養業務檢查評分表                        │
          ├────┬──────┬────┬────────┤
          │受檢單位│            │檢查日期│                │
          ├─┬──┴──────┴┬─┬─┴────────┤
          │區│檢    查    項    目│配│得                分│
          │分│                    │分├───┬──────┤
          │  │                    │  │局本部│大 (中) 隊同│
          │  │                    │  │      │級單位      │
          ├─┼──────────┴─┼───┼──────┤
          │計│擬訂是否依據確實 (附  15│      │            │
          │畫│原簽稿) ?              │      │            │
          │  ├────────────┼───┼──────┤
          │  │內容是否將有關規定納  30│      │            │
          │  │入並明確敘明?          │      │            │
          │  ├────────────┼───┼──────┤
          │  │是否於實施檢查兩週前  30│      │            │
          │  │發布檢查計畫?          │      │            │
          │  ├────────────┼───┼──────┤
          │  │是否有副陳上級備查?  15│      │            │
          │  ├────────────┼───┼──────┤
          │  │是否按隸屬系統行文?  10│      │            │
          │  ├────────────┼───┼──────┤
          │  │合                計    │      │            │
          ├─┼────────────┼───┼──────┤
          │執│是否依照計畫規定實施  30│      │            │
          │行│檢查?                  │      │            │
          │  ├────────────┼───┼──────┤
          │  │檢查內容及次數是否與  20│      │            │
          │  │檢查週期表規定相符?    │      │            │
          │  ├────────────┼───┼──────┤
          │  │各次檢查時隔是否適當  10│      │            │
          │  │?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式表  10│      │            │
          │  │卡及完整建檔?          │      │            │
          │  ├────────────┼───┼──────┤
          │  │帳卡與物品是否相符、  30│      │            │
          │  │登記清楚,是否清點?    │      │            │
          │  ├────────────┼───┼──────┤
          │  │合                計    │      │            │
          ├─┼────────────┼───┼──────┤
          │考│對署、局 (大隊及同級  20│      │            │
          │核│單位) 當年度檢 (抽)     │      │            │
          │  │查所公布之缺點有無改    │      │            │
          │  │進措施及副陳署、局 (    │      │            │
          │  │大隊及同級單位) 備查    │      │            │
          │  │。                      │      │            │
          │  ├────────────┼───┼──────┤
          │  │對所屬單位檢查後有無  20│      │            │
          │  │檢討紀錄?              │      │            │
          │  ├────────────┼───┼──────┤
          │  │帳物不符或缺失有無追  20│      │            │
          │  │蹤複查紀錄?            │      │            │
          │  ├────────────┼───┼──────┤
          │  │對所屬檢查成績、名次  10│      │            │
          │  │是否評定發布及副陳上    │      │            │
          │  │級備查?                │      │            │
          │  ├────────────┼───┼──────┤
          │  │是否依規定辦理檢查成  20│      │            │
          │  │績獎懲?                │      │            │
          │  ├────────────┼───┼──────┤
          │  │報繳 (廢) 及送修裝備  10│      │            │
          │  │是否於檢查兩週前報出    │      │            │
          │  │ (附相關文件) ?        │      │            │
          │  ├────────────┼───┼──────┤
          │  │合                計    │      │            │
          ├─┼────────────┼───┼──────┤
          │︵│對上級發布之裝備檢查  20│      │            │
          │隊│文件是否適切處理及彙    │      │            │
          │分│裝完整?                │      │            │
          │︶├────────────┼───┼──────┤
          │位│帳卡等是否依規定登記  20│      │            │
          │單│、相符及完整彙集?      │      │            │
          │層├────────────┼───┼──────┤
          │基│是否照檢查週期表之規  10│      │            │
          │  │定執行檢查及清點?      │      │            │
          │  ├────────────┼───┼──────┤
          │  │是否按規定使用各項表  30│      │            │
          │  │單、紀錄完整並彙裝整    │      │            │
          │  │齊 (影本以零分計算)     │      │            │
          │  │?                      │      │            │
          │  ├────────────┼───┼──────┤
          │  │對保養不良及損壞之裝  10│      │            │
          │  │備是否主動處理?        │      │            │
          │  ├────────────┼───┼──────┤
          │  │對裝備保養優劣人員有  10│      │            │
          │  │無考核紀錄?            │      │            │
          │  ├────────────┼───┼──────┤
          │  │合                計    │      │            │
          ├─┼─────┬─┬────┴┬─┬┴──────┤
          │總│          │檢│          │會│              │
          │分│          │查│          │檢│              │
          │  │          │人│          │人│              │
          │  │          │員│          │員│              │
          └─┴─────┴─┴─────┴─┴───────┘
          備註:
          各級消防單位檢查所屬單位業務檢查計分方式如下:
          一、署檢 (訪) 查各級消防單位業務檢查總分計分比例如下:
           (一) 消防局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 (計畫二○%、執
                行考核各四○%) 。
           (二) 大 (中) 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三○% (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
           (三)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四○%。
          二、局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 大 (中) 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計畫二○%
                執行考核各四○%) 。
           (二)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三、大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 中隊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計畫二○%執行考
                核各四○%) 。
           (二)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五○%。
          四、中隊檢查所屬計分比例為:
           (一) 基層及同級單位佔業務總分一○○%。
第三章  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
  第一節  保養競賽目的
          為落實各級消防機關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作,賦予各級
          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訂
          定全國一致之標準,以利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據本辦法舉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
          保養競賽可併同定期、不定期主官檢查實施。
  第二節  保養競賽內容
          各級消防機關依本辦法舉辦裝備保養競賽,其競賽內容如下:
          一、消防車輛保養 (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等)
          二、救護車輛裝備保養 (包含救護車、救護裝備等)
          三、搶救裝備保養 (包含隨車、救助、輔助、個人防護裝備等
              )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保養 (包含救生艇、救生圈、潛
              水裝備等)
          五、資訊裝備器材保養 (包含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裝備
              及其他業務使用資訊裝備等)
          六、通訊裝備器材保養 (包含車裝無線電台、各級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通訊裝備器材等)
          七、鑑定器材保養 (包含各級鑑定實驗室之鑑定裝備器材等)
          八、安全檢查裝備保養 (包含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裝
              備器材等)
          九、保養業務 (包含各類保養簿冊等)
          各級消防單位得依所屬裝備種類特性、數量及檢查人力,擇項
          於全年內輪流辦理,但一至三及九項除外。
  第三節  保養競賽配分、計算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得依第二章「各類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訂定檢查配分、計算方式及各類 (章
          ) 裝備之檢查評分項目、方式等,以評定競賽成績,亦得參酌
          所屬裝備特性另訂檢查配分比例。
  第四節  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由各消防機關每半年舉辦一次,以定
              期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保養競賽,由消防局
              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 獎勵額度 (以機關內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
                計算) :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指消防機關編制內
                車輛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
                條所指之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暨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二條所指之救護車
                輛) 而言,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額度、標準依4
                辦理。
                1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下者,
                  獎勵二名。
                2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二十輛以上、三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四名。
                3 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四十輛以上、五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六名,餘依此累推。
                4 機車受檢總數二十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二十輛依
                  比例增加一名,不足二十輛以獎勵一名計,每名均給
                  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 獎勵標準:
                1 行政獎勵:依前述獎勵額度,給與嘉獎一次以上獎勵
                  ,其標準如下:
                (1) 第一名記功乙次。
                (2) 第二名嘉獎兩次。
                (3) 第三名以下、獎勵額度名次內者嘉獎一次。
                2 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勵對象除行政獎勵外,並得酌發
                  獎品,以資獎勵,其標準由各消防機關訂之。
           (三) 各級消防機關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獎勵額度酌予敘
                獎。
           (四) 處分:
                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
                ,或應報修而未報修,致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
                毀損,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
                酌負賠償責任;對承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
                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應依規定予以懲處。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 分隊保養競賽:
                1 編組標準:
                (1) 依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 (機車除外)
                    ,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水箱車
                    、器材車等以二部勤務車計算。
                (2) 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 (扣除支援他單
                    位人員) 為保養工作量。
                (3) 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
                2 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次,由消防局派技術
                  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
                  內容、分組情形,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除發給團體
                  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
                  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分隊長申誡乙次,
                  業務承辦人及保養人申誡兩次。
           (二) 大 (中) 隊保養競賽: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半年舉辦一
                次,由消防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
                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經計算所屬成績後,評定其成
                績優良列前二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
                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
                十分者,大 (中) 隊長申誡乙次,大 (中) 隊業務承辦
                人申誡兩次。
          三、車輛以外其他各項裝備器材競賽:
              每年至少舉辦一次 (得併同車輛保養競賽舉辦) ,由消防
              局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
              期、內容,其獎懲標準如下:
              各類裝備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
              人應給予適當之行政獎勵並得酌發獎金或獎品;其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其主官及業務承辦人應予適當之懲處。 (細
              部實施方式由各消防機關依其裝備種類及特性訂之) 。
          四、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裝備保養業務評比:
              視需要每年定期檢 (訪) 查評比一次,由署派員或會同指
              定之專業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檢查計劃,包
              括日期、內容、分組方式等進行檢查;縣取最優前三名,
              市 (含各港務消防隊) 取最優前二名,台北市、高雄市消
              防局合為一組單獨評分,按相同標準比照辦理。除發給團
              體獎牌外,其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局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人員應予申誡兩次之處分。
  第五節  附加規定
          一、本辦法所列檢查成績,為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所屬
              之裝備保養檢查計分,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升遷
              主要參考資料。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於年度車輛裝備保養檢查計畫內,依本辦
              法規定及地區特性,訂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法
              ,報署核備。
          三、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懲處。
          四、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之人員,每半年應檢討獎懲一次。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實際需要修訂之。
第四章  消防車輛管理維護
  第一節  消防車輛汰舊換新規定
          悉依第二章第六節各類車輛裝備汰舊換新一般規定辦理。
  第二節  保養檢查實施項目
          一、消防車輛每日均須依「消防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四
              -一)之項目,逐項切實做適當之保養檢查;消防車輛使
              用前、中、後亦應注意是否有機件損壞情形並採取適當之
              處置措施。
          二、消防車輛應依保養工作量,訂定「預防保養實施計畫表」
              (如附表四-二),依規定時間實施保養。
          三、各種消防車輛實施保養維修,保養廠一律使用「消防車輛
              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附表四-三)紀錄保養維修工
              作內容並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如附
              表四-四)實施檢修,並須依各消防車輛之維護手冊要求
              實施檢修。
  第三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指定保管使用人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
              每日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
              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保養廠技術人員或受過專業訓
              練,且能力與技術均較一級保養較優之人員擔任,通常更
              換經認知不堪用之小總成、零組件、旋緊、調整及定期潤
              滑保養等工作.並得視保養人員維修能力實施超級保養。
          三、三級以上保養(三至五級綜合大修):係對主件之修理及
              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等,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廠得採契約或
              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
              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四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官(管)
              消防局長暨大(中)、分隊長,對所屬單位所有裝備,負
              保養檢查、督導、考核之責,應杜絕濫用與敷衍不實之保
              養維護。
          二、保養維護人員
              各消防機關車輛保養技術人員或遴派之保養修護之人員,
              應負責消防車輛二(三)級以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
              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並協助檢查之實施、督導保養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
              需要興革意見,適時提供主官(管)瞭解。
          三、保養(管)人員
              對車輛及隨車器材等應注意使用操作及維護保養,並依規
              定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銹、潤滑、旋
              緊、加油、添水等維護工作且詳實紀錄。
  第五節  保養檢查區分
          一、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或副保養(管)人擔任,
              每日均須依排定之時間實施檢查及保溫,如發現有不正常
              現象,即予設法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
              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消防分隊長督導使用(保管)人員按「
              預防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負責實施週保養檢查,「消防
              車輛每週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附表四-五),其
              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路試、操作等情形,並
              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依規定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未設中隊者由分隊長實施)負責
              ,督導所屬按照排定日期實施,並將各單位所有車輛予以
              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裝備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要求不銹、不破、不髒、不缺,按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上
              級,以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未設大隊者由中隊長實施)負責
              ,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春、秋兩季為不定
              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其檢查重點,在車輛器
              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保養業務資料
              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行情形等。
          五、各級消防單位實施保養檢查之時機,均依「消防車輛裝備
              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 (如附表四-六)辦理。
          六、月、季、半年等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
              」(如附表四-七)評分。
          七、送修之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應檢具送修資料,並應
              在受檢三日前辦理為有效。
  第六節  預防保養計畫
          一、計畫之實施:由各消防局負責,應將所屬編制內所有消防
              車輛,依單位別,分別按照編號順序編入預防保養計畫表
              內(週保養檢查由分隊長現地督導實施,月、季、半年保
              養檢查原則均須進保養廠實施,無故未進廠並經催告五日
              仍未進廠者,申誡一次),依照保養維修之能量,預先排
              定保養勤務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消防車輛保養時間,
              藉使每日保養工作量平均,而消防車輛亦可獲得保養最大
              效果。
          二、保養勤務符號如下:
              ┌─┬───────────┬──────┐
              │符│代  表  何  種  勤  務│  附    記  │
              │號│                      │            │
              ├─┼───────────┼──────┤
              │  │表示每週保養檢查,W1 │            │
              │W│表示第一週、W2 表示第│            │
              │  │二週::              │            │
              ├─┼───────────┼──────┤
              │  │表示每月保養勤務,M1 │            │
              │M│表示第一個月、M2 表示│            │
              │  │第二個月::          │            │
              ├─┼───────────┼──────┤
              │Q│表示每季保養勤務      │            │
              │  │                      │            │
              ├─┼───────────┼──────┤
              │S│表示半年保養勤務      │            │
              │  │                      │            │
              ├─┼───────────┼──────┤
              │L│表示已排定或實施的潤滑│            │
              │  │保養                  │            │
              ├─┼───────────┼──────┤
              │P│表示因待料件而停用    │            │
              │  │                      │            │
              ├─┼───────────┼──────┤
              │A│表示因肇事而停用      │            │
              │  │                      │            │
              ├─┼───────────┼──────┤
              │O│表示在修理中(三級以上│            │
              │  │)                    │            │
              └─┴───────────┴──────┘
          三、實施保養之方法
          (一)預防保養計畫排定後,由消防局發布所屬各級單位,依
                表列日期實施預防保養工作,並得視保養工作內容,採
                進場維修或技術人員游修方式實施,並應將實施保養情
                形記載於「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內備查。
          (二)保養場對於按照規定前來或以游修方式實施保養之消防
                車輛,經檢查認為不必更換零件,僅需調整、潤滑者,
                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實施保養後,
                保養廠技術人員亦應填入「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內備
                查。
  第七節  消防車輛停用報修規定
          一、停用報修規定
              凡消防車輛機件部份,因使用中發現故障或實施檢查時,
              發現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或正在保養修理中者,均應
              列為停用(如為實施保養中不需料件者,不得列入停用)
              。
          二、停用報修作業
          (一)凡停用報修之消防車輛,各消防分隊除依規定先以電話
                報備外,經檢查須更換零件者,負責保養(管)人員應
                填具報修單(如附表四-八),立即依規定陳報修復,
                俾使消防車輛器材隨時保持高度之妥善率。
          (二)報修之車輛,應經具技術能力人員查明屬實後再進廠修
                理。
          (三)緊急維(搶)修之車輛,保養廠得立即維修,但保管使
                用單位或人員應於事後三日內補齊請修資料。
  第八節  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使用之表格,由各消防機關依本章附表之格式印
              發所屬單位使用。
          二、有關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之財產管理,應依「事務管
              理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三、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建立「消防車輛登
              記卡」(如附表四-九)、隨車裝備器材均應建立「消防
              裝備器材登記卡」(如附表四-十)各一份併同各項相關
              車籍證件資料、登載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平時檢查資料
              等一併裝入「隨車資料袋」內妥善保存,以詳實該車之完
              整動、靜態紀錄資料。
          四、本章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下載附件圖表
第五章  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汰舊換新規定
          一、救護車輛:
          (一)以使用六年為原則(依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辦
                理)。
          (二)其他汰舊換新規定:參閱本規範第二章第六節各款辦理
                。
          二、救護裝備:依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第二節  保養制度
          一、救護車輛及裝備之保養制度區分、保養權責劃分、保養檢
              查區分及預防保養計畫比照第四章消防車輛管理維護之規
              定辦理,除每日依「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
              一)、「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如附表五-二)檢
              查外,檢查時之評分依「救護車輛裝備檢查評分表」(如
              附表五-三)辦理外,其餘有關消防車輛部分之表報亦適
              用。
  第三節  裝備保養及消毒原則
          救護車上之裝備需隨時保持在最佳待命使用狀態,需在平時注
          意其保養,耗材隨時補足,並按規定實施消毒。各單位可依「
          救護器材(消耗品)使用紀錄表」(如附表五-四)作成紀錄
          ,每月亦可逐月依「救護器材消耗品月統計紀錄表」(如附表
          五-五)作成紀錄統計,以作為各單位耗材數量預購之參考。
          一、一般型救護車之救護裝備保養:
          (一)、攜帶式氧氣組:
                1.基本主件及配件:
               (1)容量 400  公升以上之氧氣筒
               (2)壓力調節器。
               (3)流量調節器。
               (4)攜行袋或箱。
                2.其他選擇性配、附件:
               (1)氧氣需求閥(DEMAND VALVE)及其專用氧氣面罩。
               (2)氧氣面罩。
               (3)氧氣鼻管。
                3.保養注意事項:
               (1)氧氣筒保持直立,禁煙。
               (2)注意氧氣筒內之氧氣存量。美制:壓力低於 400PS
                    I,或日制:壓力低於 30KG/CM2  時,即需更換氧
                    氣筒或重新灌充氧氣。
               (3)檢查壓力調節器及流量調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4)檢查氧氣需求閥之功能是否正常。
               (5)氧氣需求閥(DEMAND VALVE)之專用氧氣面罩一般
                    均為可重覆使用型,因此使用後需加以清潔及消毒
                    。
               (6)氧氣面罩及氧氣鼻管一般均為拋棄式。
          (二)、固定式氧氣組:
                1.基本主件及配件:
               (1)容量大於 1,000  公升之氧氣筒。
               (2)壓力調節器。
               (3)流量調節器及潮濕瓶。
                2.保養注意事項:
               (1)注意氧氣筒內之氧氣存量,美制壓力低於 400PSI
                    ,或日制壓力低於 30KG/CM2 時,即需更換氧氣筒
                    或重新灌充氧氣。
               (2)檢查壓力調節器及流量調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3)潮濕瓶內需加入乾淨之蒸餾水,並注意隨時維持一
                    定之水量及水質之清潔。
                注意:攜帶式或固定式氧氣組之任何相關主、配附件,
                      均不可沾染任何油性物質;以防與氧氣接觸造成
                      燃燒或爆炸。
          (三)、氧氣鼻管:
                  一般均為拋棄式。
          (四)、氧氣面罩:分大人及兒童型
                  一般均為拋棄式。
          (五)、抽吸導管:六號及十四號抽吸導管。
                  一般均為拋棄式。
          (六)、鼻胃管:
                  一般均為拋棄式。
          (七)、可攜帶式抽吸器組:
                  1.型式種類:可分為電動型及手動型。其抽出物容器
                    均可分為可放置內袋式及不可放置內袋式。
                 (1)可放置內袋式:於使用後將內袋與抽出物一起拋
                      棄即可。
                 (2)不可放置內袋式:其容器可於使用前加入少許之
                      清水,以方便使用後之清潔。
                  2.保養注意事項:檢查其抽吸功能是否正常,電動型
                    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需隨時注意維持電池
                    於最佳之充電狀態。
          (八)、擔架床:
                  1.隨時注意各活動機件之潤滑及各部支架是否斷裂,
                    以維持其正常之功能。
                  2.床墊及床欄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3.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九)、搬運椅或椅式擔架:
                  1.隨時注意各活動機件之潤滑及各部支架是否斷裂,
                    以維持其正常之功能。
                  2.椅墊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3.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十)、頸圈:大、中、小號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重覆使用型及拋棄式兩種。
                  2.保養注意事項:
                    重覆使用式: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十一)、頭頸部固定器: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重覆使用型及拋棄式兩種
                      。
                    2.保養注意事項:重覆使用式,於使用後需清潔並
                      視需要加以消毒。
          (十二)、固定四肢用護木: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三種
                      。
                    2.保養注意事項: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
          (十三)、毛毯及被單: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請責任區醫
                    院加以消毒。
          (十四)、滅火器:隨時注意滅火器之壓力及效期。
          (十五)、軀幹固定器組: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
          (十六)、長背板:
                    1.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2.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十七)、生產創傷處理包:
                    1.生產創傷處理包之配備內容項目如下:
                      ┌──────┬──┬──────┬──┐
                      │    項目    │數量│    項目    │數量│
                      ├──────┼──┼──────┼──┤
                      │鑷子        │3 支│刀片        │2 支│
                      ├──────┼──┼──────┼──┤
                      │刀柄        │1 支│紗布        │1 捲│
                      ├──────┼──┼──────┼──┤
                      │剪刀        │2 支│小洞巾      │2 張│
                      ├──────┼──┼──────┼──┤
                      │蚊鉗        │1 支│無菌手套    │2 雙│
                      ├──────┼──┼──────┼──┤
                      │彎盆        │2 個│嬰兒用吸痰管│1 個│
                      │            │    │或吸痰球    │    │
                      ├──────┼──┼──────┼──┤
                      │刮匙        │1 支│無菌被單    │2 條│
                      ├──────┼──┼──────┼──┤
                      │止血鉗      │3 支│            │    │
                      ├──────┼──┼──────┼──┤
                      │塑膠臍夾    │2 支│            │    │
                      ├──────┼──┼──────┼──┤
                      │外包布或袋  │1 件│            │    │
                      └──────┴──┴──────┴──┘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清潔並補充耗材,請責任區醫院協助消
                        毒。
          (十八)、燒傷包:
                    1.燒傷包之配備內容項目如下:
                      ┌──────┬──┬──────┬──┐
                      │    項目    │數量│    項目    │數量│
                      ├──────┼──┼──────┼──┤
                      │長鑷子      │1 支│無菌並含水性│各 2│
                      │            │    │繃帶(大、中│捲  │
                      │            │    │、小)      │    │
                      ├──────┼──┼──────┼──┤
                      │敷料剪刀    │1 支│無菌並含水性│1 條│
                      │            │    │被單        │    │
                      ├──────┼──┼──────┼──┤
                      │外包布或袋  │1 件│            │    │
                      └──────┴──┴──────┴──┘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清潔並補充耗材,請責任區醫院協助消
                        毒。
          (十九)、一般急救箱:
                    1.一般急救箱之配備內容項目如附表五-六。
                    2.保養注意事項:
                   (1)每日交接應依「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
                        如附表五-二)檢查各項裝備是否完整無缺:
                        如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檢
                        查表內容、項目亦得由各消防機關依轄區救護
                        車輛裝備特性修訂之。
                   (2)使用後需清潔及補充耗材,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
          (二十)、丟棄式手套:注意存量是否充足。
          二、加護型救護車之救護裝備保養: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
              定外,並有下列之裝備:
          (一)加護急救箱:
                1.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五-七。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各項配備內容是否完整無缺,消毒包裝是否破
                    損,消毒及藥品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需清潔及補充耗材,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二)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
                需隨時注意維持電池於最佳之充電狀態,並檢查其各項
                功能是否正常;擦拭以乾布為之。
          (三)電擊去顫器: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需隨時注意
                維持電池於最佳之充電狀態,電擊貼片隨時補充,並檢
                查其各項功能是否正常。
          注意:任何使用過之醫療用品不可任意拋棄,需請醫院代為處
                理或集中銷毀或委託合格之醫療廢棄物代處理業者處理
                。
          三、急救訓練用器材:保養除參照前節之原則外,於每次訓練
              使用過後必須徹底清潔消毒。
          四、消毒原則:消毒明細參見附表五-八
          (一)使用後消毒:每次使用後由出勤人員於紀錄表上登記備
                查。(如附表五-九)
          (二)定期消毒:每月至少一次。應固定日期,並記入消毒實
                施表。(如附表五-十)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化學、輻射物質污染傷病患後,請
                專業單位協助。
          ●消毒液可為 10 %之漂白水(即漂白水與水之比率為 1:10
            )
  第四節  一般規定
          救護裝備及急救訓練用器材除一般保養由保養(管)人或單位
          負責外,得視需要委由專業廠商或專業單位以契約方式行之。
► 下載附件圖表
第六章  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工作重點
          一、確保各項消防搶救裝備器材性能良好,充分支援救災需要
              。
          二、適切妥善裝備器材管理,減低人為故障因素。
  第二節  工作範圍
          一、範圍:
          (一)隨車器材:搶救裝備器材配屬(固定)各型消防車輛者
                。
          (二)非隨車器材:平時非固定配置於消防車輛,出勤救災需
                要時再行固定者。
          (三)其他器材:其他輔助裝備或個人防護裝備者。
          二、種類: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
              「消防機關應配置消防裝備器材圖表一覽表」中與災害搶
              救有關之裝備器材,計分為:
          (一)隨車裝備:包括水帶、瞄子、消防立管等。
          (二)救助裝備:包括破壞器材、繩索等。
          (三)照明裝備:包括發電機、照明燈等。
          (四)輔助裝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等。
          (五)個人防護裝備:包括消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等。
  第三節  財產管理
          一、財產管理: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大(中)隊及分隊應對現有
                或新購置、配發器材建卡列管,並依器材類別統一保管
                ,以建立各項器材資料檔案。
          (二)裝備器材資料卡應指定人員管理,資料應隨時保持常新
                。
          二、配置管理:
          (一)各項隨車配置器材應隨車輛建立器材清冊,於使用後及
                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二)非隨車配置器材應妥為保管放置,於救災後,應歸放原
                位,並清點數量。
          (三)屬個人防護裝備應統一放置,若屬個人隨身攜帶,應於
                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一、責任:
          (一)各級主管: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長及消防大隊、中
                隊、分隊長,對本單位所有消防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
                、督導、考核之責。
          (二)保管人員:對器材應妥為保管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
                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鏽、潤滑、旋
                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二、時程:
          (一)使用保養檢查:由使用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使用中、
                使用後之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
                ,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
                立即停用,呈報上級處理。
          (二)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於每日實施保
                養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
                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
                用,陳報上級處理。
          (三)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長督導使用保養(管)人員排
                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
                使用、操作情形,並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
                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三、紀錄:
          (一)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應由保養(管)人員建立紀錄。
          (二)各分隊主管應按時督導並審核保養檢查紀錄。
  第五節  工作程序
          一、平時:由器材之使用或保管人員擔任,包括使用前、中、
              後及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添油料、旋緊及
              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維修: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則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所屬保養場負責,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
              場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或委外保養,
              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全,並依規
              定辦理。
          三、停用:裝備器材機件部份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
              故障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
              恢復完整前,該項器材應列為停用。
          四、報廢:有關各項搶救裝備器材之使用報廢年限依行政院頒
              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五、紀錄:各項器材維修情形應建立紀錄。
  第六節  保養維護重點
          各消防單位之裝備器材保養(管)及使用人員應依左表執行搶
          救裝備之保養維護。
► 下載附件圖表
第七章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包括每日保養檢查清
              潔、潤滑、加添油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保養廠技術人員
              或受過專業訓練,且能力技術均較一級保養人員較佳之人
              員擔任,通常更換指定不堪使用之小總成、零件等工作。
          三、三級以上保養:係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
              則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保養場負責,人力不足
              支應之保養場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或
              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
              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二節  裝備器材管理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大(中)隊及分隊,應對現有
              或新購置、配發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逐項建立完整
              檔案資料列管。
          二、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保管
              及初步維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管: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長及各級主管,應對
              本單位所有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
              導、考核之責。
          二、保養(管)人員: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妥為保管
              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
              擦拭、潤滑、旋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一、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如有發現不正常
              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
              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用,陳報上級處理。
          二、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保養(管)人員排定時
              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操
              作情形,並予以紀錄備查,如發現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陳報
              上級處理。
          三、每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四、每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五、半年保養檢查:由各縣、市消防局訂定檢查計畫並依第三
              章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
              辦理。
  第五節  停用作業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故障
          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恢復完整
          前,該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列為停用。
  第六節  汰舊換新
          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第七節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檢查計分標準如下:
          依附表七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表」
          辦理檢查評比。
第八章  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維護範圍
          一、電源部分:含電源箱、電源線、插座、接地線、電壓穩定
              設備、不斷電系統。
          二、網路通訊:含數據機、網路卡、網路線、集線器(Hub)
              、橋接器(Bridge)、路由器(Router)、閘道器(Gat-
              eway)、中繼器(Repeater)…等等。
          三、電腦設備:含小、中、大型主機、個人電腦、印表機及相
              關週邊設備。
  第二節  保養維護區分
          一、一級保養:平日對於設備之使用或操作保養、維護。
          二、二級保養:對於所屬設備之維修及定期保養、維護。
          三、三至五級保養:採委外方式維修、保養。
  第三節  保養、維修之權責劃分
          一、資訊設備一級保養及維護,由使用人或操作人員負責。
          二、資訊設備二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或承辦人員負責。
          三、資訊設備三級至五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承辦人員
              或保管人負責以委外方式辦理維修、保養事宜。
          四、資訊設備之修護、汰換經費,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
  第四節  保養職責
          一、使用、操作人員之職責:
          (一)保持設備完整及運作情形良好。
          (二)勿使陽光直接照射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三)勿使雨水直接飄落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四)保持各項資訊設備清潔,避免高溫高濕及灰塵污染。
          (五)勿使各項資訊設備接觸或靠近電氣、磁性物品。
          二、管理、資訊人員之職責:除具備使用或操作人員之職責外
              ,另須具備下列職責:
          (一)個人電腦維修、管理:以保持功能正常運行。
          (二)網路維護、管理:以保持網路正常存取。
          (三)主機維修、管理:含不斷電設備、空調設備等,溫度須
                保持在 21 ℃±3℃,相對濕度須保持在 50%-80% 間。
          (四)機房管理:含門禁管理、電源管理、防火器材(設備)
                設置等。
          (五)各項資訊設備維護、使用及操作手冊保管、管理。
          (六)各項資訊設備作業系統及資料備份、保存。
          三、主管之職責: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督導所屬對各項設備之妥善保管。
          (三)督導及訓練所屬使用各項資訊設備。
          (四)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維護檢查。
  第五節  基本配備標準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一)個人電腦(各組、室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組、室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一台以上)
          (四)區域網路(需設置)
          (五)機房(一間)
          (六)主機(一台以上)
          二、消防大(中)隊:
          (一)個人電腦(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四)區域網路(視需要設置)
          三、消防分隊:
          (一)個人電腦(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四、機房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主機(一台以上)
          (二)工作站(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三)印表機(一台以上)
          (四)空調系統(一台以上)
          (五)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門禁系統(需設置)
          (七)獨立電源系統(需設置)
          (八)其他通訊設備(視需要設置)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一台以上)
          (三)數據機(一台以上)
          (四)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以上資訊設備設置數量可依各機關預算情形增設,其汰舊
              換新規定,悉依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第六節  維修及保養注意事項
          一、資訊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負責之單位派員修理。
          二、管理單位接獲維修通知後,應予維修記錄表紀錄,並儘速
              協助維修事宜,維修記錄表詳如附表八-一。
          三、為避免火災之發生,機房應使用防火器材及消防設備。
          四、為維持電腦作業之穩定,電腦機房應裝設不斷電系統(UP
              S) 及電腦穩定器(Voltage Regulator) ,以保持電腦
              在停電狀況下,仍能正常操作。
          五、電腦機房之電源系統必須獨立,並設有門禁等安全管制。
          六、與電腦公司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時,應訂定各項設備之定期
              維護保養作業。
          七、資訊設備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
              施,署資訊單位可實施不定期抽查,檢查評分項目如附表
              八-二。
► 下載附件圖表
第九章  消防通訊裝備保養維護管理
  第一節  消防通訊裝備汰舊換新及送修規定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消防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無線電話通訊裝備,
                均以自行修護為原則,倘保養單位無維修能力或無法自
                行修復時,可依規定程序以契約方式辦理委外保修。
            二、報廢: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
                  附表九-一)有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度
                  先行依法編列預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消防有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有線電話通訊裝備(
                含一一九報案、受理、指令、交換總機、傳真機、存證
                錄音機等)均以自行修護為原則,倘保養單位無維修能
                力或無法自行修復時,可依規定程序以契約方式辦理委
                外保修。
            二、報廢: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有
                  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度先行依法編列預
                  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節  保養制度
          通信裝備保養區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修護、三級以上修護等三
          個層次實施之。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左:
            一、一級保養: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一)正確之使用。
            (二)適當之調整。
            (三)清潔乾燥之處理。
            (四)防火、防震、防竊。
            (五)使用前、中之檢查及使用後的保養。
            二、二級修護:由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通訊單位負責。
            (一)校正。
            (二)簡易零件之換修。
            (三)防潮防霉之處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與督導。
            (五)意外災害之防止。
            (六)技術性建議與輔導。
            三、三級以上修護:由各級消防機關通訊單位負責或以契約
                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一)調整測試及零件換修。
            (二)防潮防霉之處理。
            (三)組配件或總成之換修。
            (四)翻修整理。
            (五)報廢鑑定。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
            左:
            一、一級保養:
            (一)各型電話機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二)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設施、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由值勤人員或各級消防機
                  關(單位)之通訊單位值機人員負責。
            二、第二級修護: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之保養維修由各級消
                防機關(單位)通訊單位值(勤)機人員負責,並定期
                實施之。
            三、第三級以上修護: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有線電裝備由通訊單位負責或
                以契約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一、使用、保管人員之責任:
            (一)保持無線電通訊裝備之完整及維持機能狀況良好。
            (二)使用前、中、後應注意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防潮、清潔
                  及防護(防火、防震、防竊)等。
            二、基層單位主管(分隊長)之責任:
            (一)督導及訓練所屬正確使用無線電通訊裝備。
            (二)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妥善之保管。
            三、專業單位主管責任:
            (一)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新增或汰換無線電通訊
                  設備預算。
            (二)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無線電通訊設備維護費
                  預算。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考核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正確使用與保養。
            (五)督導各通信專業人員辦理左列事項:
                  1.對故障之無線電通訊裝備實施初級檢修作業。
                  2.無法自行修復之無線電通訊裝備按規定辦理送修。
                  3.保持所屬各單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高度堪用率。
                  4.辦理申請補充新無線電通訊裝備及送修所耗用零件
                    與費用之相關業務。
                  5.依規定辦理相關通訊業務及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官責任:
            (一)考核督導有關通信業務及保修作業依規定辦理。
            (二)考核督導通信專業人員,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
                  保修。
            (三)考核督導或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考核所屬單位對使用、保管、保養之狀況。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關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作業權責。
            一、使用保養(管)人員責任:
            (一)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傳真
                  機、存證錄音機之正確使用與保管。
            (二)保持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之完整、清潔、防潮及防護(防
                  火、防震、防竊)等。
            二、專業通訊人員、值勤(班)人員責任:
            (一)保持自動交換總機內、外部清潔、防潮及防護(防火
                  、防震、防竊)等。
            (二)測試中繼線及內、外線用戶分機線路,確保暢通。
            (三)定期或不定期巡修線路。
            (四)話機、總機、傳真機、存證錄音機定期保養維護檢查
                  。
            三、專業單位主官責任: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三)調度電訊專業人員支援重大設備或線路故障修護。
            (四)辦理申請補充更新有線電通訊設備及送修所需零件與
                  費用之相關業務。
            (五)負責督導編列有線電通訊設備維護所需預算。
            (六)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官責任:
            (一)督導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二)督導考核所屬單位裝備使用、保管與保養之狀況。
  第四節  保養要領
          所有通訊裝備,均需作經常例行性之保養,因器材構造與種類
          不同,在保養技術上,或有差異,但可歸納如下:
          一、感覺:
              裝備使用人,應經常以視、聽、觸、嗅等感覺,以察覺裝
              備之不正常現象,諸如裝備表面之退色、起泡、膨脹、絕
              緣混合物之漏出,以及接觸表面之氧化等、以聽覺感知電
              機運轉聲音異常、以觸覺感知溫度過熱、以嗅覺感知有無
              異味等。
          二、檢查:
              檢查是保養中最重要之工作。忽略細小故障,雖然不致防
              礙機器設備之運作,但極易引起更大之故障,甚至會使通
              信中斷。
          三、旋緊:
              機器設備內部之導線、固定螺絲,以及機殼固定螺絲與車
              裝之固定,均須予以旋緊,以免鬆脫。但亦不能用力過大
              ,以免損壞接點。
          四、清潔:
              各種機器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與乾燥。清潔之要領,全憑
              細心檢查機件中所有凹入部分之累積灰塵、腐蝕及其它外
              物。因為積垢易於吸收水分而導致受潮、生霉、漏電等百
              病叢生,尤以熱帶地區,最易使霉菌滋長而發霉。
          五、調整:
              適當之調整與校準,可確保機器設備功能。
          六、潤滑:
              潤滑係指裝備之轉動部份上油而言。亦含有在門之鉸鍊或
              機件上其它滑動之表面加以輕油,以防磨損。
  第五節  保養檢查
          消防通信裝備器材之保養檢查及考核作業,目的乃對裝備執行
          各種保養檢查時有一定程序,其範圍適用於各級消防機關(單
          位)之有、無線電通訊設備主件及零、配件之保養檢查,主官
          檢查、技術檢查等,使通訊裝備確能發揮其最大功能。
          一、檢查區分:
          (一)勤務檢查:
                保管人或使用人在使用前、中、後之保養檢查。
          (二)主管檢查:
                係各級主官對於所屬單位之通訊裝備器材,按規定或視
                狀況需要實施之檢查。
                1.主官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九-二。
                2.檢查內容,檢查評分表如附表九-三、附表九-四、
                  附表九-五。
          (三)技術檢查:
                為明瞭各使用單位現有通訊裝備器材堪用程度,保養維
                修情形,估計保修需要所實施之檢查工作。機動無線電
                通訊技術設備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九-六。
          二、檢查責任:
          (一)勤務檢查:
                使用人、保管人,負有維護並確保裝備在經常堪用狀況
                之責。
          (二)主官檢查:
                各級單位主官,為考核其所屬單位裝備保養之優劣,以
                及防止濫用裝備、疏忽或過失等缺點之發生。
          (三)技術檢查:
                各單位專業保養人員,應儘速發現並排除裝備之故障,
                以確保裝備最高之堪用率。
          三、保養檢查實施重點:
          (一)普遍檢查保養、保管、維護狀況、清點數量並核對帳卡
                以及待修裝備處理情形。
          (二)執行檢查週期之施行並考核獎懲情形。
          (三)年度督考評核是否落實。
          (四)裝備抽檢。
  第六節  一般規定
          一、各種通信裝備測試所用儀表,除由單位之使用人負責保養
              外,初級以上之修護校正,均視需要委由原承包商或專業
              單位以契約方式行之。
          二、本規範頒布實施後,凡消防用通訊裝備,均納入檢查範圍
              ,依規定實施。
          三、通訊裝備保養檢查成績之總分= 【(無線電裝備檢查之評
              分+移動式國際海事衛星電話陸用型通訊設備檢查之評分
              ) 2】×50 %+有線電裝備檢查之評分×50 %
► 下載附件圖表
第十章  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汰舊換新規定
          器材使用年限請參閱本規範相關各規定辦理,其餘則依行政院
          頒布「財物分類標準」辦理。
  第二節  鑑定實驗室基本配備標準
          一、實驗室規劃
          (一)獨立之水電裝置(含有緊急供電設備及逃生照明指示設
                備)。
          (二)須有緊急沖水設備。
          (三)須考量環保、安全衛生及消防問題。
          二、器材配備
          (一)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一台以上。
          (二)烘箱:一台。
          (三)天平:一台。
          (四)攜帶式氣體偵測器:一組。
          (五)現場採樣器材:一組以上。
          (六)現場鑑定器材:一組以上。
          (七)攝影器材:一組以上(照相機、攝影機::)
          (八)藥品櫃:一座。
          (九)其他:逐年增購之鑑定器材。
  第三節  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器材管制
          (一)器材建卡
                各級機關主管調查業務單位,對於現有或新購置之鑑定
                器材應依照鑑定器材類別區分表分類,並依器材類別、
                次序統一保管,以建立「鑑定器材卡」(如附表十-一
                )資料檔案。
          (二)專責人員負責
                各類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及維修,且必須整理
                所有相關資料(使用、維修、校正、操作手冊等)建檔
                備參。
          二、器材使用
          (一)使用原則
                1 所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平時應熟練使用各類器材且
                  不斷提升新技術,以利處理案件時,能運用鑑識器材
                  ,充分發揮物盡其用之功能。
                2 精密之鑑定儀器(如: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
                  )須由已受訓之專責人員,或由已受訓人員在旁指導
                  及協助時方可操作使用。
          (二)填寫記錄簿
                每次使用各類鑑定器材時,均須填寫該器材專屬之「器
                材使用紀錄簿」(如附表十-二),以了解儀器使用狀
                況。
          (三)資料建檔
                1 每一次證物鑑定結果及相關實驗資料必須登錄存檔。
                2 上級機關所提供之器材保管方法或使用方法,必須有
                  系統之整理及存檔。
  第四節  器材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
              由器材使用人或專責負責人員擔任,每日或定期檢查器材
              之清潔、潤滑、防潮、防鏽及主體配件與消耗品有無缺少
              ;並定期校正鑑定器材且確實填寫「儀器校正紀錄簿」(
              如附表十-三)。
          二、二級保養
              由各級機關火災調查單位主管,負責器材之性能測試及所
              有紀錄簿之審核;以及定期保養技術方法之指導及補充教
              材、消耗品之規劃。
          三、三級以上保養
              鑑定器材若有損壞而使用單位無法自行維修時,除函報上
              級單位及逕送有關廠商修理外,並應填寫「器材維修紀錄
              簿」(如附表十-四),俾便瞭解器材之所有狀況。
  第五節  保養原則
          共同原則使各式器材防鏽、防髒、防潮、防油汙及保持乾淨、
          清潔。
          一、現場勘查鑑識器材及採樣器材
          (一)器材詳列明細表(含數量)。
          (二)必須全部放置於固定場所。
          (三)隨時維持正常操作狀態。
          (四)有電池裝置之器材,長時間不用時應取出電池。若電池
                位置之電池接觸點腐蝕時,應用無水酒精除去腐蝕物。
          (五)檢知管需儲存於冰箱中且注意有效期限。
          二、攝影器材
          (一)濾光鏡片之清潔,可用空氣刷、拭鏡布等清潔表面即可
                ,鏡面若有油汙,可用脫脂棉沾上少許乙醚或無水酒精
                輕輕擦拭。
          (二)鏡面之清潔,先用空氣刷清潔沾附於表面之污染物,對
                於附著較牢之沈積物可用棉花棒沾清潔液塗抹鏡面,再
                用拭鏡布(紙),由中心向外以圓周運動方式輕輕擦拭
                ,除去水分及汙物,使鏡面光亮。
          三、實驗室鑑定儀器
              精密之鑑定儀器除注意表面金屬清潔外,應遵照該儀器之
              保養及維修手冊規定,實施平時、定期之保養維修。
  第六節  檢查週期及評分
          一、「鑑定器材保養維護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十-五。
          二、「消防機關鑑定器材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六。
► 下載附件圖表
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前言
          為使消防安全檢查時能有效檢測出各類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
          備功能是否處於正常狀態、該設備有無失效、故障或性能低落
          ,應對各項供消防安全檢查使用之裝備器材妥適保養維護,以
          發揮消防安全檢查之功能。
  第二節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汰舊換新規定
              器材使用年限已達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且該器
              材功能老舊,已不堪使用者。
          二、各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基本配備如下:
          (一)水壓表(比托計)。
          (二)三用電錶(110V、220V)。
          (三)絕緣電阻計(250V、500V、1000V) 。
          (四)噪音計。
          (五)照度計。
          (六)風速計。
          (七)加熱試驗器。
          (八)加煙試驗器。
          (九)煙感度試驗器。
          (十)扭力扳手。
          備註:使用年限參照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
  第三節  保養制度
          一、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之保養作業,比照第二章各類車輛
              裝備保養一般規定辦理。
          二、前揭裝備器材應依原廠使用手冊規定,定期送請度量衡量
              測中心或其他機構校正。
  第四節  保養維護實施情形
          一、注意事項
          (一)安檢器材平時應存有簡單零件備品,如發生重大功能故
                障時,應即送修。
          (二)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設置固定存放場所,供各項器材
                之置放。
          (三)攜出使用,返隊後應保持構件之清潔與完整,並隨即歸
                放定位。
          (四)避免置於潮濕、過熱或日光直射之場所,以免影響性能
                。
          二、保養作業
              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消防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施,
              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一。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