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一、進入本署,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接受陌生人所託之物
品。
二、本署員工除值勤人員及因公務需要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得留宿。
三、本署除茶水間內蒸飯箱及微波爐可蒸便當、微波食物外,一律不得烹
煮食物,並應注意用電安全。
四、本署同仁應留意陌生人進出,尤其靠近走道及門口同仁須特別注意,
如發現可疑應主動詢問,必要時通知政風室及秘書室處理;上班期間
,每日下午六時後關閉玻璃門 (或鐵門) ,人員進出以門禁管制指紋
系統進出,下班前,應將個人所使用之電腦關閉,各單位最後離開者
必須關閉所屬區域之公用電器及照明,各樓層最後離去之同仁除執行
前述工作外,並應關閉鐵捲門,以防止外人入侵,確保機關安全。
五、來賓會客或洽公應於會客區辦理。
六、對左列事項如發現有違常規常態者,應即通知政風室處理:
(一) 無故潛入本署辦公場所者。
(二) 在本署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三) 攜帶物品進出,拒絕或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者。
(四) 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五) 身分不明、言語支吾、行為詭異者。
(六) 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七) 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場所者。
(八) 內部設施或安放物品突然改變形狀、位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