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係指由工廠製作完畢且尚未使用之瓶身 (
含護圈及鋼裙) ,其規格、構造、材質及性能之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格
適用於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二十公斤及五十公斤灌
裝液化丙烷、液化丁烷,以及其他液化石油氣,使用溫度在 40 ℃以
下,以電弧或自動熔接之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
二、構造
(一) 瓶身: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三塊。但內容物之重量為 20
公斤以下者,可採二塊式製造。以三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上
下端板如採用 2:1 橢圓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平行度以下,其距離
應在該容器端板厚度 2 倍以上 (如圖一) ,以二塊鋼板構成之容
器瓶身,其熔接處則在中腹 (如圖二) 。
(二) 容器護圈:容器開關之護圈對於外部撞擊時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
響之構造,即容器自高一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
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閥及其他零件等之功能。其形狀尺度如表一及
圖三。
另 50 公斤容器應裝置容器開關護蓋或護圈,惟如裝有護蓋者,護
蓋之高度,不得高於護圈之高度。容器開關之護蓋,應對於外部之
撞擊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一公尺處摔落時,
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其他零件之功能,其
主要部分尺度應按照圖四及表二之規定,護蓋兩側應有 3 cm2 以
上通風孔。
(三) 容器口基:口基應符合表三、表四、表五、圖五及圖六之規定。
(四) 容器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鋼裙對於容器及其內容物之處理或
搬運必須具有充分強度,其形狀尺度如表一及圖七之規定。
三、材質:
(一) 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之材料,應以平爐或電氣爐煉製之品質均質鋼
料,並使用下列各該列舉之材料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材料。
1. CNS2947〔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以 SM400A、SM400B、SM400C
、SM490A、SM490B、SM90C、SM490YA、SM490YB、SM520B、SM520
C 及 SM570 為限) 。
2. CNS4273〔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 (以 SG255、SG
295、SG325 及 SG365 為限) 。
(二) 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鋼裙及護圈材料,其材質應使用鋼料。
(三) 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開關護蓋材料,應為可鍛鑄鐵或具有同等以
上物理性能之鋼料。
(四) 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配件,如有縫隙、裂紋、鱗疊或其他各種
具有損害性之瑕疵者,均不得使用。
四、設計
(一) 容器之內容積應依照其所要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照下列公式
計算:
V=G×C
式內,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 (公升) 。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 (公斤) 。
C :表六所規定之數值。
(二) 容器各部厚度,應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
1.圓筒厚度 t=PD/ (200Sη-1.2P)
2.碟型端板厚度 t= PRW/ (200S-0.2P)
3.半橢圓型端板厚度 t=PRV/ (200S-0.2P)
t :厚度單位:mm
P :最高充填壓力kgf/cm2
D :在 (1) 為圓筒內徑,單位:mm
R :在 (2) 為碟型端板,中央彎曲部之內面半徑㎜。
R :在 (3) 為半橢圓體端板直徑,單位:mm
W :端板之形狀係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3+√n
W=─── n :係中央彎曲部內半徑和肩部彎曲內半徑之比。
4
V :半橢圓端板之形狀係數。
2+m2
依下列公式算出V=── m:係半橢圓形內面之長徑與短徑之比。
4
S :材料之容許應力 (單位 kgf/ mm2) 為對應表七左欄列舉之
材料區分,分別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三) 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內容積在 120L 以下之容器厚度應具有下列
計算所得之值或 125mm 之任一較大之值以上之厚度者。
tm=D/300+1
式中 tm :最小厚度 (單位:mm) 之值。
D:外徑 (單位:mm) 之值。
(四) 容器依其灌裝液化石油氣之種類,其設計壓力應依表九之規定。
五、製作時注意事項:
(一) 製作容器之鋼板在裁切以前,應確認其尺度、數量及鍊製出廠編號
或裁切試樣時之編號與材料試驗表之記號相符。
(二) 以同一材料試驗表同時承製之一批容器,用同一製作過程製作多數
容器時,在製造過程中裁切成行之材料,其裁切方式應敘明以供查
考。
(三) 鋼板之裁切應使其裁切面平滑。
(四) 裁切之鋼板,其尺度與形狀必須符合圖樣,邊緣須均整平齊,不得
堆聚切渣或垢屑。
(五) 瓶身鋼板須使用輥壓機或適當方法輥壓成形,不得以可能損及容器
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六) 瓶身鋼板邊緣之輥壓彎工作,如用錘擊方法施行時,輥壓成形後之
鋼板必須將其錘擊部分切除之。
(七) 瓶身上下端板部分必須使用油壓機壓製成形,不得採用錘擊方法成
形。使用油壓機壓製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理性
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八) 輥壓成形或加壓成形之瓶身,如有裂紋或皺紋應廢棄不用。
(九) 輥壓成形之瓶身鋼板,於熔接前,從任何一處對該瓶中心線測得之
最大與最小內徑之差,應為標準內徑之 1% 以下。
(十) 衝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應正確,從其內側使用曲度板規測
定任何一處,端板與曲度板規之間隙應於端板平行部分內徑之 1.2
5% 以下。
(十一) 加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
之差,應於標準內徑 0.5% 以下。
六、容器之熔接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縱向熔接縫之抗拉強度及降伏點應有該容器製造廠商所提材質證明
所列抗拉強度及降伏點以上者。
(二) 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正面彎曲試驗以表十所列之彎曲半徑壓彎
工具壓彎時,其熔接部之外表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不得有超過 3 ㎜ 以上之裂疵 (但發生在邊緣者除外) 。
2.長 3 ㎜ 以下之裂疵總長度應在 7 ㎜ 以下。
3.裂疵及長孔等之合計不得超過 10 處。
(三) 實施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時,其缺陷應在 CNS
3710 (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 等
級分類中之 2 級以內。
七、製作與組成:
(一) 容器口基及開關蓋之螺紋應切削光潔,任何起毛現象均不許存在,
鬆緊度適當,尺度務求符合本基準規定。
(二) 熔接完成後之容器,在其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一點測得之高低差度
,不得超過板厚之 25 %,但圓周熔接縫兩側任何三點測得之高低
差度平均值,不得超過板厚之 50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
熔接縫形狀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三) 容器總長度許可差之範圍為 +11mm;-4mm。
(四) 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五) 護圈、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應為全周熔接或熔接縫長度計有全周 1
/3 以上分三處以上熔接者。
八、熱處理:
(一) 每只容器於熔接完畢或修改妥當 (限於本基準認可之修改) 後,未
施行水壓試驗以前,應施行爐內熱處理之應力消除工作,應力消除
所需要之溫度高低,視材料之等級而定。
(二) 加熱處理時,容器口基之螺紋,應先塗石墨與擠壓石棉繩或用其他
適當方法,俾保護螺紋免受氧化損傷
(三) 加熱處理完畢之容器,應徹底清除各部分氧化膜、油脂、熔接濺污
、熔接垢及其他雜物。
(四) 容器加熱處理爐應備有二處以上溫度測定裝置,其任何加熱部分之
溫度高低差不超過攝氐 25 度。
(五) 容器熱處理單位應備有自動溫度記錄之設備,並列印相關資料以供
查考。
九、容器之修改:
水壓試驗後實施修改工作之容器,如其修改部分可能影響容器強度時
,該容器應重新實施熱處理及水壓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規定。
十、標誌及塗裝:
(一) 依照本基準規定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在瓶身肩部如圖八打刻鮮明鋼
印。但不適合打刻鋼印之瓶身容器,應將規定鋼印打刻在另一塊金
屬板後,以不脫落之適當方法熔貼於容器之打刻印位置。打刻鋼印
金屬板之熔貼方法,如採用電弧熔按或氣焊時,應在容器未經加熱
處理以前熔貼。
(二) 打刻鋼印之內容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容器製作工廠名稱或其商標符號。
2.充填內容物之名稱 (英文名稱或化學符號皆可引用) 。
3.容器號碼 (容器瓶身證明書所記錄之容器號碼) 。
4.實測之盛水容積,符號 V,單位:公升,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
5.實測之淨重,符號 W,單位: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 (實測之淨重並不包括開關及開關護蓋) 。
6.耐壓試驗日期,民國年月 (例 56-8) 。即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7.耐壓試驗壓力,符號 TP ,單位 kgf/cm2 。
8.經檢驗合格之容器,有關製造廠名或其商標符號,即 3 至 7
由檢驗單位或由檢驗單位授權監督打刻,即 1 至 2 則由容器
承造廠商自行打刻。
(三) 外徑 100mm 以下容器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3 mm ,外徑
超過 100mm 容器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6 mm 。
(四) 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應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但容器外
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
(五) 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大小不得小於 3 cm。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