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災害防救處分應注意之共同要項:
(一) 辦理徵調 (用) 、罰鍰等行政處分時,應把握記載內容明確具體、
裁處結果公平適法及履行期限妥適相當等原則。
(二) 各執行機關送達行政處分後,如接獲受處分人 (利害關係人) 提起
之訴願書時,依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自行審查原處
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受處分人 (利害關係人) 請求撤銷
或變更原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
訴願管轄機關;執行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受處分人 (
利害關係人) 。
(三) 罰鍰案件,如有移請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之必要,處分機關請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函頒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