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 (以下簡稱容器 ) 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 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三萬九千八百元。 二、型式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變更或補發型式認可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期,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四百元。 二、同一批容器進行第二次個別認可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 八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第一款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 只計。
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