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高空煙火,應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高空煙火搬運過程,有防止衝擊之安全措施。
二、施放前,檢查有無受潮或導火線斷裂之情況。有不適合施放者,應予
標示原因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施放作業場所之高空煙火及火藥,放置於容器內,取出後須覆蓋完全
或包裝妥適。
四、施放筒與非施放作業之工作人員,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施放筒開口方向,朝上風位置,並有固定措施,防止風力影響其方向
位置。
六、施放過程,施放筒內部保持暢通,防止影響高空煙火之發射。
七、高空煙火置入施放筒時,應使其緩慢下降。
八、點火後有未爆情形,須俟施放完畢或暫停十分鐘以上,緩慢將施放筒
倒置,取出未爆之高空煙火。
九、工作人員必須確認完全清除未發射升空之高空煙煙火後,始可進行拆
除作業。
十、施放高空煙火時,施放作業場所應置專人看守,防止與施放作業無關
之人員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