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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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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層次│職 稱 │官 等 職 等│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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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次│秘書 │(一)│ │ │
│ ├────┼───┤ │ │
│ │視察 │(一)│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四階 │ │
│ ├────┼───┤ │ │
│ │技正 │(一)│ │ │
│ ├────┼───┼─────────────┼──┤
│ │副隊長 │(一)│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隊│
│ ├────┼───┤或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 │長(│
│ │專門委員│ │ │一)│
│ │ │ │ │係特│
│ │ │ │ │種搜│
│ │ │ │ │救隊│
│ │ │ │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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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次│科長 │ │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 │ │
│ ├────┼───┤ │ │
│ │隊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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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層次│副隊長 │(二)│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副隊│
│ │ │ │正二階至一階 │長(│
│ │ │ │ │二)│
│ │ │ │ │係各│
│ │ │ │ │港務│
│ │ │ │ │消防│
│ │ │ │ │隊職│
│ │ │ │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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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 │(二)│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 │
│ ├────┼───┤正二階至一階 │ │
│ │視察 │(二)│ │ │
│ ├────┼───┼─────────────┤ │
│ │技正 │(二)│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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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層次│課長 │ │薦任第八職等或警正二階 │ │
│ ├────┼───┤ │ │
│ │主任 │ │ │ │
│ ├────┼───┼─────────────┤ │
│ │專員 │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 │
│ │ │ │正三階至二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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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層次│科員 │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 │
│ ├────┼───┤ │ │
│ │分隊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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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員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 │
│ ├────┼───┼─────────────┼──┤
│ │技士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 │ │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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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層次│小隊長 │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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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佐 │ │薦任第六職等 │ │
│ ├────┼───┼─────────────┼──┤
│ │隊員 │ │警正四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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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層次│技佐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技佐│
│ │ │ │ │編制│
│ │ │ │ │員額│
│ │ │ │ │數二│
│ │ │ │ │分之│
│ │ │ │ │一得│
│ │ │ │ │列薦│
│ │ │ │ │任六│
│ │ │ │ │職等│
│ ├────┼───┼─────────────┼──┤
│ │辦事員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 │隊員 │ │警佐三階至一階 │隊員│
│ │ │ │ │編制│
│ │ │ │ │員額│
│ │ │ │ │數二│
│ │ │ │ │分之│
│ │ │ │ │一得│
│ │ │ │ │列警│
│ │ │ │ │正四│
│ │ │ │ │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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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層次│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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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
│ 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
│ 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二、另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內部一│
│ 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得免經甄審。是以,陞(調)本署一級各│
│ 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或所屬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
│ 依規定得免經甄審由署長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
│三、本表所列職員之陞遷,得就本署或所屬各機關之相關職務,分別│
│ 辦理陞遷考核。 │
│四、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得簽報署長同意併各相當職務辦理陞│
│ 遷考核。 │
│五、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其所列職等,比照相當層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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