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績評定及獎懲標準:
各列管計畫由評核小組依列管計畫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評定成績,並
依下列規定獎懲:
(一) 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複核分數達 95 分以上者
為優等,85至未達 95 分者為甲等,75至未達 85 分者為乙等,65
至未達 75 分者為丙等,未達 65 分者為丁等。其獎懲如下:
1.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兩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
記功乙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次、主辦單位相關
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
最高敘獎額度以計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
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經評核為丁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記過一次。
(二) 不予獎懲部分:考評項目 (目標達成度、進度控制結果、預算控制
結果) 之成績評定75以上未達85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三) 計畫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實際支付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依其原
核列之獎勵額度降一級?獎。
(四) 列管計畫在同一年度內已依其他規定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五) 同一單位辦理二個以上計畫,其相關主管及主辦人員之獎懲得累計
並相互抵銷,主辦人員累計之獎懲以不超過一大功或記過乙次為限
;相關主管人員累計之獎懲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敘獎或記過乙次
為限。
(六) 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1.當年度有工安、衛生、環保不良紀錄或遭監察院糾正者。
2.有預付款之計畫,因工作未完成,致預付款未全數扣回者。
3.對於單純採購、增擴建工程或本年度只需完成少部分工作即可全
數完工之跨年度計畫者。
4.年中或考核有無故拖延、品質不佳或無法提供具體績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