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或結合以下類型,依實際需要選擇適當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相互支援機制,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一)區域型聯防:為有效掌握時間達迅速應變,依鄰近區域可劃分為以
下區域:
1.北基宜:包括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
2.桃竹苗:包括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3.中彰投:包括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4.雲嘉南: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
5.高高屏:包括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6.花東: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二)跨區型聯防:
為因應人為或天然等因素造成之大規模災害,於前款區域型聯防範
圍內之地方政府皆遭受災情形無法就近相互支援時,直轄市、縣(
市)政府可另行與區域型聯防範圍外鄰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簽訂跨區型聯防之相互支援協定。
(三)結盟型聯防:
除前二款類型聯防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人口、環境、
地理及交通等特性,另行與災害防救屬性較為相近,物資及人力配
置較為近似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