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消防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修正日期:94/07/0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121701314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績優消防人員,提升整體工作
    士氣及樹立消防新形象,特訂定本規定。
二、全國消防楷模應具備下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 服務消防機關滿五年以上之編制內人員。
 (二) 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 工作勤奮,負責盡職,最近五年未曾因工作受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 最近五年年終考績 (成) 均列甲等者。
 (五) 最近五年未曾受刑事處分或受連帶責任以外之懲戒處分者。
三、全國消防楷模除應具備前點各項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
    之一:
 (一) 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 冒險犯難,救護傷患,有具體事實者。
 (三) 研訂消防法規,內容縝密、完備,或對消防工作之革新或推行,有
      具體績效者。
 (四) 對消防學 (戰) 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績效者。
 (五) 承辦重要業務,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或參加全國性業務競賽,考
      核成績列第一名者。
 (六) 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
 (七) 熱心公益,樂善助人,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確有具體事
      蹟者。
 (八) 緝獲重大縱火嫌疑犯,或協助偵破重大縱火案件,對災害之防止,
      著有績效者。
 (九) 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十) 服務資深績優,最近十五年年終考績 (成) 連績列甲等,或服務滿
      二十年以上,其中考績 (成) 列甲等達總年資五分之四以上者。如
      遇年資、考績相同者,以年資及考績計分比較擇優取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特殊條件發生時間限最近五年內,並應檢附具體
    事證。
四、遴薦人數: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依現有編制人數分別規定如下:
      1.五百人以下者:一人。
      2.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二人。
      3.滿一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 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三人。
五、甄選程序:
 (一) 初選:各消防機關應組成甄選小組,擇優遴薦人員函報本署參加甄
      選。
 (二) 決選: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並指派本署人員,
      合計九人至十一人,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
      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評審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
      委員過半數親自出席,以票選決定當選人員。
六、甄選原則:
 (一) 為鼓勵基層消防人員士氣,薦任六職等或警正四階以下人員,當選
      全國消防楷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 依第三點第十款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數,不得超過當選總人數三分
      之一。
七、全國消防楷模應選人數,依年度預算而定,最高以三十名為限。
    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員,除由本署於每年消防節集中表揚,頒發獎狀
    或獎牌外,並得酌情舉行國內 (外) 參觀、訪問。
八、全國消防楷模當選人員,五年以內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因工作
    且非連帶責任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註銷其消防楷模榮銜。
九、各級消防機關應訂定年度計畫,辦理消防楷模表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