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民眾申請重建 (購) 或修繕貸款之額度、利率及期限如下:
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查估核定,其中政府提供優惠之低利
貸款金額如下:
(一) 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 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優惠利率:
(一) 中低收入戶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浮動計息。
(二) 非中低收入戶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一個百分點浮動計息。
三、政府補貼利率:優惠之低利貸款部分,政府補貼利率不高於年息百分
之三,並由中央貸款主管機關視金融市場房貸利率與金融機構議定之
。
四、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含前三年暫緩繳納本息寬限期。
自有住宅毀損程度輕微者,以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修繕貸款為限
。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中低收入戶,連續二年經認定不符合中低收入戶
資格時,自第三年度起改以非中低收入戶級別負擔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