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對象
(一) 共同項目:
有關防救災屬新興業務、重大事項、中央主導統籌及政府推動之政
策仍應由本署覈實審查發給工作獎勵金。
(二) 個別項目:
1.火災預防類:
基於確保各類場所整體之消防安全事宜及掌握消防設備師 (士)
於不同縣市之執業情形,有關檢修申報制度各項工作推動,由中
央統籌規畫辦理及管理,方能落實執行,並有效遏止消防專技人
員為不實檢修,影響公共安全,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此項
檢修申報制度政策之推動與建立,給予舉發不實檢修報告之工作
獎勵金部分,仍應由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統一辦理。
2.災害搶救類:
(1) 參照「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已達重大災
害標準以上案件。
(2) 跨縣市搶救案件。
(3) 辦理全國性或中央機關指定之演習。
(4) 重大災害發生後,具重大搶救事蹟,依據本署「核發工作獎勵
金細部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
核發給工作獎勵金。
(5) 其他特殊搶救案件,經奉 機關長官核准辦理者。
3.危險物品管理類:
非法爆竹煙火業常致生意外事故,並造成重大人命財產傷亡,為
鼓勵地方消防機關踴躍檢舉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業者
,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及維護公共安全,減少災害發生,對執行取
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且著有績效人員,在不超過核發標準原則下
,給予從優獎勵。
4.火災調查類:
火災為人為疏忽最易釀成之災害,其結果亦最直接影響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對蒐集火災原因具體證據或遏止縱火案件及減少人為
犯罪等有具體貢獻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
5.民力運用類:
義勇消防人員主動參與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著有功績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