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

修正日期:94/10/1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調字第1110900964號
一、目的:
    為確實查詢火災當時目擊者或關係人等所發現火災初期之燃燒情形,
    以補充火災原因調查佐證所需之資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訪談要領:
(一)文字及談話內容:談話的內容應簡明、易懂,不可過於艱澀,致受
      訪談者無法完全知悉談話內容之重點所在。
(二)語氣或語調:儘量使用平和的語調,使受訪談者可以心平氣的陳述
      其於火災發生時,火災現場所發現的各種情形。
(三)聽:訪談者應仔細聆聽受訪談者陳述之內容,並應先待其全部陳述
      完畢後,再進行訪談及製作談話記錄。
(四)紀錄:訪談者應詳細逐項地重點記錄受訪談者所陳述內容,並應於
      完成記錄後逐項詢問受訪談者是否完整無誤。
(五)分析:將受訪談者所陳述內容加以分析,以了解是否有不實之陳述
      及前後矛盾的情形。
(六)問題:訪談者提問之問題必須環環相扣,以循序漸進之方法詢問至
      欲知悉問題之資訊。
(七)察言觀色:訪談時除仔細聆聽受訪談者陳述外,亦需察言觀色及注
      意其肢體動作,以了解受訪談者是否說謊及刻意迴避、閃躲之情形
      。
(八)同理心:訪談時應以被訪談者之立場引導對方進入訪談的主題,並
      且使其願主動進行合作。
(九)權威及公權力:訪談時應穿著火災調查制服或消防制服,因為制服
      係國家公權力的象徵,並且代表著操控局面的掌權者。
三、訪談記錄之內容:
    為同時瞭解火災時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
    與救災者等關係人的行動、採取的措施,以綜合人、物之情報進行判
    斷,談話筆錄必備完整形式,併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成為證據文書。
(一)訪談對象: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
      災者等有必要製作訪談記錄之關係人。
(二)訪談記錄事項:下列記錄事項應視被訪談者之不同而適時調整。
      1.火災發生時刻及場所。
      2.火災之建築物是否為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火災之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火災被發現之詳細經過。
      6.火災初期之應變作為。
      7.室內裝潢、房間佈置或管線配置情形。
      8.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9.門窗開閉情形。
     10.起火前後人員之出入情形。
     11.火災時燃燒特異事項。
     12.人員死傷狀況。
     13.火災後現場保存狀況。
     14.配電線路、用電設備之裝設及受損情形
     15.建築物之火災保險資料。
     16.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7.建築物之保全資料。
     18.其他相關之重要資料。
(三)製作手續:
      1.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2.詢問之內容應力求明確、清楚,且不必拘泥於華麗詞藻,應求其
        通俗易懂,語氣亦應與受訪談者之身分相符合,必要時可記載供
        述之土語或俗語;另詢問時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3.全案訊畢應再詢問受訪談者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所供
        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4.筆錄製成後,應當場受訪談者閱讀,其不識字者,應由詢問人員
        向其朗誦,經認明無誤後,始令其簽名,畫押,蓋章或捺指印(
        指印規定為左拇指,其有缺損時,改用右拇指);
      5.談話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應記載文字、事項有遺漏或增加
        、刪除或附記時,應由詢問人員立予以補正,應由受訪談者簽章
        或捺指印於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若係電
        腦膳印者,則應重新列印。
      6.受訪談者之簽名,畫押,蓋章或捺指印之位置應緊接記載之末行
        ,不得令其空白或以另紙為之。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每頁騎縫處
        並由受訪談者蓋章或捺指印。
      7.受訪談者如拒絕於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
        ,但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緊接筆錄末行。
四、證詞的評估
    為瞭解受訪談者之供詞是否與實際狀況吻合,火災調查人員應由下列
    項目進行談話內容真實性及正確性之評估:
(一)評估受訪談者之年齡、職業與個人教育程度,以判斷其分析能力與
      提供情況之可信度。
(二)評估受訪談者發現起火之時間及他當時之位置、行動之關係,以判
      斷其證言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三)評估火災報案者之通報時間與報案前後之位置是否恰當。
(四)評估火災目擊者觀察火場當時的燃燒情形,如所在的位置與起火建
      築物之距離,天氣狀況,光線,有無影響視線之障礙物、是否存有
      視差或死角及精神是否緊張等情形,以判斷其供詞之真實性。
(五)評估火災目擊者之身體與生理狀況,根據其生理上、精神有無缺陷
      等,判斷其對事物之記憶力。
(六)評估火災目擊者、關係人之多次談話筆錄或每個證人陳述之證詞,
      在關鍵之情節或重要之問題上有無相互矛盾之情形。
五、訪談紀錄紙之格式: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