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其容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
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及五十公斤者,使用溫度在 40 ℃以下,以
電弧或自動熔接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瓶身、護圈、鋼
裙及容器閥,其檢驗期限、項目及方法之規定如下:
(一)檢驗期限
1.五十公斤裝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八年者,每四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八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三年檢
驗一次。
(3)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二十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2.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裝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年者,每五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年以上未滿十九年者,每三年檢
驗一次。
(3)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九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3.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八年者,每六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八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二)檢驗項目及方法
1.第一次外觀檢查:
(1)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
(2)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不合格,並予銷毀:
鋼裙腐蝕變形,損傷顯著且無法直立者。
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
面時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未符合下列規定者
:
A.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容器:8 mm 以上。
B.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容器:10mm
以上。
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有深度 0.8 mm 以上之傷痕、腐蝕或凹痕者。
護圈顯著變形與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者。
2.殘留氣體回收:
採用殘氣回收機將剩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並設防制污染設備
。
3.容器閥再檢驗:
(1)外表檢驗:
將容器閥自液化石油氣容器卸下後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目視檢查外表本體,有腐蝕、裂疵、變形、傷痕、中心柱折
彎、把手損壞、安全裝置變形及阻塞等異常現象,影響使用
者。
用放大鏡檢查各部公螺紋未保持完整者。
用螺紋規範檢查各部公母螺紋,超過上限(NO GO)者。
(2)動作性能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將容器閥施以氣密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以手動操作閥作
全開、全閉動作時,有異常阻力、空轉或太多鬆隙現象者。
目視檢查填函螺蓋對本體之栓緊程度,並以 750 至 800kg
-cm 扭力(內容積在 5L 以下容器者則以 500 至 550kg
-cm 扭力)於解鬆方向加於填函螺蓋,有鬆動現象者。
(3)氣密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閥在全關閉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 kg/cm2 氣體壓力
,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充填口及安全裝置部位,有洩漏情形
者。
填函螺蓋之漏氣將灌充口予以封閉(栓上盲蓋),並使閥在
全開或半開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 kg/cm2 氣體壓力
,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閥體函與填函螺蓋之間、填函蓋中心
柱及安全裝置等處有漏氣情形者。
(4)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將閥置於試驗臺上鎖緊後沉入水中或以發泡液注入安全裝置內
,嗣以壓縮空氣或惰性氣體,由閥口基部慢慢加壓,於安全裝
置開冒出氣泡時,讀壓力錶之壓力作為起噴壓力,再將壓力慢
慢下降至氣泡消失時,讀壓力錶壓力作為停噴壓力。所得起噴
壓力應在 20 至 24 kg/cm2 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
格,應予銷毀:
停噴壓力未達起噴壓力之 0.8 倍者。
起噴壓力逾耐壓試驗(30kg/cm 2)壓力之 0.8 倍者。
停噴壓力讀後檢查仍未停漏者。
4.耐壓膨脹試驗:
分為膨脹測定試驗及加壓試驗二種,其規定如下:
(1)膨脹測定試驗:
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
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須在 1 %範圍
以內。
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 0.1ml。
作本項膨脹測定試驗前,送驗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之耐壓試
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2)加壓試驗時,將容器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0
秒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
不得先施予表一所示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3)耐壓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
1 %以下。
(4)施行本項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5)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一規定設計壓力之 5/3
倍壓力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維持 30 秒鐘以
上且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除
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
│表一 設計壓力 │
├──┬────────────┬────┬────┤
│項目│ 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 │耐壓試驗│氣密試驗│
│項次│ │壓力 │壓力 │
├──┼────────────┼────┼────┤
│1 │丙烯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36 kgf/│21.6 kgf│
│ │度 48 ℃,壓力 15.6kgf/│cm2 │/cm2 │
│ │cm2 以上者 │ │ │
├──┼────────────┼────┼────┤
│2 │丙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30.0 kgf│18 kgf/│
│ │度 48 ℃,壓力 9 kgf/cm│/cm2 │cm2 │
│ │2 以上未達 15.6kgf/cm2 │ │ │
│ │者 │ │ │
├──┼────────────┼────┼────┤
│3 │丁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18 kgf/│10.8 kgf│
│ │度 48 ℃,壓力未達 9 kgf│cm2 │/cm2 │
│ │/cm2 者 │ │ │
└──┴────────────┴────┴────┘
(6)施行耐壓膨脹試驗結果,應依照本基準二、(二)、8 之重量
檢查規定辦理。(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
脹量。)
(7)進行容器耐壓試驗時,所加壓力未到達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
0 %前,如有滲漏現象者,得停止試驗。
(8)使用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容器之內容積(cc)
P: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
下降量。
B: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二)
表二 水之壓縮係數βt (依 Amagat 之規定)
┌─┬────────────────────────────┐
│溫│ 壓 縮 係 數 βt │
│度├────┬─────┬─────┬─────┬─────┤
│ │0~100 │100~200 │200~300 │100 atm │200 atm │
│℃│atm │atm │atm │ │ │
├─┼────┼─────┼─────┼─────┼─────┤
│ 0│0.000051│0.0000492 │0.0000480 │0.0000502 │0.0000486 │
│ 1│506 │488 │477 │497 │483 │
│ 2│502 │484 │474 │493 │479 │
│ 3│499 │481 │471 │490 │476 │
│ 4│496 │477 │468 │487 │473 │
│ 5│493 │474 │465 │484 │470 │
│ 6│491 │472 │463 │482 │468 │
│ 7│489 │469 │460 │479 │465 │
│ 8│487 │466 │459 │477 │462 │
│ 9│485 │464 │455 │475 │460 │
│10│483 │462 │453 │473 │458 │
│11│481 │459 │451 │470 │455 │
│12│479 │457 │449 │468 │453 │
│13│477 │455 │447 │466 │451 │
│14│476 │453 │445 │465 │449 │
│15│474 │451 │443 │463 │447 │
│16│473 │449 │441 │461 │445 │
│17│472 │447 │439 │460 │443 │
│18│470 │446 │437 │458 │442 │
│19│469 │444 │435 │457 │440 │
│20│468 │442 │434 │455 │438 │
│21│467 │441 │432 │454 │437 │
│22│466 │440 │431 │453 │436 │
│23│465 │439 │429 │452 │434 │
│24│464 │438 │428 │451 │433 │
│25│463 │437 │427 │450 │432 │
│26│462 │437 │426 │450 │432 │
│27│461 │436 │425 │449 │431 │
│28│460 │436 │424 │448 │430 │
│29│459 │435 │423 │447 │429 │
│30│458 │435 │422 │447 │429 │
│31│457 │434 │421 │446 │428 │
│32│456 │434 │420 │445 │427 │
│33│456 │433 │419 │445 │426 │
│34│455 │433 │418 │444 │426 │
│35│454 │432 │417 │443 │425 │
│36│453 │432 │416 │443 │424 │
│37│452 │431 │416 │442 │424 │
│38│451 │431 │415 │441 │423 │
│39│450 │430 │415 │440 │423 │
│40│449 │429 │414 │439 │422 │
└─┴────┴─────┴─────┴─────┴─────┘
(9)完成耐壓膨脹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5.除鏽作業:
應使用粒珠噴擊(shot blast)除去容器外表鐵鏽及油漆,如未
能完全清除時應作第二次噴擊。
6.第二次外觀檢查:
使用量測深度器具測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
毀。
(1)割傷或銼傷等痕跡:
傷痕長度未達 75mm 而傷部最深在 0.8 mm 以上者。
傷痕長度在 75mm 以上且傷部最深在 0.4 mm 以上者。
傷痕深度達 0.4mm,且傷痕尖銳者。
(2)腐蝕:
圓孔狀腐蝕分散在表面且其最深部分在 1.00 mm以上者。
圓孔狀腐蝕之分佈面積佔容器表面積 4 分之 1 以上,且
最深部分在 0.7 mm 以上者。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未達 75 mm,而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上
者。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8mm 以上
者。
線狀腐蝕二處長度未達 75mm,而最深部分在 0.7mm 以上者
。
線狀腐蝕二處長度 75 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5mm 以上
者。
(3)凹痕:
熔接部分及沿熔接縫處發生之凹傷其深度超過 6 mm 且深度
應為容器同一處凹進部分垂直投射至表面所形成之範圍平均
直徑 1/10 以上者。
其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超過 10mm 以上者。
(4)口基變形:
口基之變形,嚴重傾斜致無法將容器裝入水槽實施耐壓膨脹
試驗。
因口基之螺紋變形,致容器閥裝上後有效螺牙數在 7 牙以
下者。
7.內部檢查:
使用內視照明設備檢視容器內部,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
格,應予銷毀:
(1)內部有龜裂、傷痕、剝落現象者。
(2)腐蝕深度在 0.5 mm 以上局部腐蝕分散者。
8.重量檢查:
容器淨重應包括護圈、鋼裙(不含容器閥),重量檢查時應使用
電腦自動登錄方式,將容器淨重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時所
得之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1)在 95 %以上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 10 %
者。
(2)在 90 %以上未達 95 %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
率逾 6 %者。
(3)在 90 %以下者。
9.打刻鋼印:
容器肩部原始資料模糊者,應重新打刻使易於辨識。
10.油漆塗裝:
(1)檢驗合格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
。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
(2)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 3cm。
11.容器(閥)壓毀:
(1)容器壓毀程度應超過容器外徑 1/3 倍以上。
(2)容器閥壓毀程度應使其充填口無法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