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目的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第二九八八次會議 院長提示「為使第
一線實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包括救火、救水、
救難)及急救技術(如 CPR)的能力,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
官的決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也應建立一套機制,例如辦理消防
人員救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嚴加考核,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
都應具備該項能力。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
,促使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及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五年五月
十八日函送 院長批示「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即建立機制、律定辦
法、嚴訓練、明賞罰」辦理。
二、提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並促使地
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