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如下:
一、消防車:
(一)直轄市、市、縣轄市及五萬人以上之鄉(鎮)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
一輛;三萬人以上不滿五萬人之鄉(鎮)每一萬五千人配置消防車
一輛;不滿三萬人之鄉(鎮)配置消防車二輛。其設有分隊者,消
防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
(二)消防車之種類,由直轄市、縣(市)視該地區實際需要狀況配置。
二、救災車、消防勤務車:
(一)救災指揮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配置二輛或三輛
,大(中)隊配置一輛或二輛。
(二)勤務機車:依消防機關編制員額每滿三人配置一輛。
(三)其他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之型式、數量,由直轄市、縣(市)視該
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三、消防裝備,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