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
組訓練紀錄、自行消防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
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在場配合,
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
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
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
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3.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
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