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緊急照明燈,其構造、
材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緊急照明燈:係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
、通道等路徑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內具備交直流
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常用電源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停電後切換至
蓄電池供電,或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作為緊急照明之用。依其構
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
1.內置電池型緊急照明燈:內藏緊急電源的照明燈具。
2.外置電源型緊急照明燈:由燈具外的緊急電源供電之照明燈具。
(二)蓄電池裝置:組裝控制裝置及內藏蓄電池之裝置。
(三)外置裝置:常用電源斷路時立刻自動地藉由器具外的緊急電源,使
照明燈具點燈者,如變頻器或其他切換元件等。
(四)檢查開關:檢查常用電源及緊急電源之切換動作,能暫時切斷常用
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
三、構造、材質及性能
(一)外殼使用金屬或耐燃材料製成。金屬製者,須施予適當之防銹處理
。
(二)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應為可充電式密閉型電池及容易保養、更換、
維修之構造。
(三)面板上應裝電源指示燈及檢查開關,不得有大燈開關。但大燈開關
設計為內藏式或須使用工具開啟者,不適用之。
(四)線路應有過充電及過放電之保護裝置。
(五)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 1.5 小時以上(供緊急
照明燈總數)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 87.5 %
。
(六)正常使用狀態下,對於可能發生之振動、衝擊等,不得造成燈具接
觸不良、脫落及各部鬆動破損等現象發生。
(七)對於點燈 20 小時產生之溫升,不得造成燈具各部變色、劣化等異
狀發生,且不可影響光源特性及壽命。
(八)燈具外殼使用合成樹脂者,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因熱光等產生劣
化或變形。
(九)電源變壓器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264﹝電訊
用小型電源變壓器﹞第 3.1 節至第 3.3 節、第 3.7 節之規定
。
(十)電源變壓器一次側(初級圈)之兩根引接線導體截面積每根不得小
於 0.75 mm2 。
(十一)電池導線須用接線端子連接。
(十二)電源電壓二次側(次級圈)之電壓應在 50V 以下(含燈座、電
路)。但使用螢光燈具者,不適用之。
(十三)燈具連續點燈 100 小時後不得故障。
(十四)內藏緊急電源用之電池應採用可充電式密閉型蓄電池,容易保養
、更換及維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防止裝置且能確實充電。但裝有
不致產生過充電之電池或雖有過充電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發生
異常之電池,得不必設置防自動過充電裝置。(過充電係指額
定電壓之 120 %而言)
2.裝置過放電防止裝置。但裝有不致產生過放電之蓄電池或雖呈
過放電狀態,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產生異常者,不適用之。
四、點燈試驗
燈具安裝於正常狀態,以每分鐘 20 次之速度開閉電源 40 次。於切
斷常用電源時,燈具即亮;於接通常用電源時,燈具即熄滅。
五、絕緣電阻試驗
使用直流 500V 高阻計,測量帶電部分與不帶電金屬間之絕緣電阻,
均應為 5M Ω以上。
六、充電試驗
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 20 %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
七、耐電壓試驗
燈具之常用電源電壓未滿 150V 者,於壹、五之測試端施加交流電壓
1000V 或燈具之常用電源電壓為 150V 以上者,於壹、五之測試端施
加交流電壓 1500V,均應能承受 1 分鐘無異狀。
八、拉放試驗
燈具之電源線以 16kg (156.8N)之拉力及電池導線以 9 kg (88.2
N )之拉力,各實施 1 分鐘之測驗,該拉力不得傳動至端子接合處
或內部電線。但嵌入式者,不適用之。
九、充放電試驗
(一)鉛酸電池:本試驗應於常溫下,按下列規定依序進行,試驗中電池
外觀不可有膨脹、漏液等異常現象。
1.依照燈具標稱之充電時間充電之。
2.全額負載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小於額定電壓之 8
7.5 %。
3.再充電 24 小時。
4.全額負載放電 1 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小於額定電壓之 87.
5 %。
5.再充電 24 小時。
6.全額負載放電 24 小時。
7.再充電 24 小時。
8.全額負載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小於額定電壓之 8
7.5 %。
(二)鎳鎘或鎳氫電池:
1.依照燈具標稱之充電時間進行充電,充足後具充電電流不得低於
電池標稱容量之 1/30C 或高於 1/10C。
2.放電標準: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之端
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之 87.5 %,而測此電壓時放電之作業不
得停止。
十、熾熱線試驗
(一)熾熱線試驗係應用在完成品或組件實施耐燃試驗時之相關規定。
(二)引用標準:
1.CNS 14545-4 〔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第 0 單元:熾熱線試驗方法-通則〕
2.CNS 14545-5 〔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第 1 單元:完成品之熾熱線試驗及指引〕
(三)試驗說明:
1.試驗裝置依 CNS 14545-4 之規定。
2.熾熱線試驗不適用於直線表面尺度小於 20 mm 之小組件者,可
參考其他方法(例如:針焰試驗)。
3.試驗前處理:將試驗品或薄層置於溫度 15 ℃至 35 ℃間,相對
溼度在 45 %至 75 %間之 1 大氣壓中 24 小時。
4.試驗程序及注意事項:參照 CNS 14545-4 中第 9.1 節至第 9
.4 節之規定。
5.試驗溫度:
(1)對非金屬材料組件如外殼、標示面及照射面所用絕緣材料,試
驗溫度為 550 ±10 ℃。
(2)支撐承載電流超過 0.2A 之連接點的絕緣材料組件,試驗溫度
為 750 ±10 ℃;對其他連接點,試驗溫度為 650 ±10 ℃。
施加之持續時間(ta)為 30 ±1 秒。
(四)觀察及量測:熾熱線施加期間及往後之 30 秒期間,試驗品、試驗
品周圍之零件及其位於試驗品下之薄層應注意觀察,並記錄下列事
項:
1.自尖端施加開始至試驗品或放置於其下之薄層起火之時間(ti)
。
2.自尖端施加開始至火焰熄滅或施加期間之後,所持續之時間(te
)。
3.目視著火開始大約 1 秒後,觀察及量測有無產生聚合最大高度
接近 5mm 之火焰;火焰高度之量測係於微弱光線中觀察,當施
加到試驗品上可看見到火焰之頂端與熾熱線上邊緣之垂直距離。
4.尖端穿透或試驗品變形之程度。
5.如使用白松木板則應記錄白松木板之任何燒焦情形。
(五)試驗結果之評估:符合下列之一者為合格。
1.試驗品無產生火焰或熾熱者。
2.試驗品之周圍及其下方之薄層之火焰或熾熱在熾熱線移除後 30
秒內熄滅,換言之 te ≦ ta + 30 秒,且周圍之零件及其下方
之薄層無繼續燃燒。當使用包裝棉紙層時,此包裝棉紙應無著火
。
十一、耐濕試驗
所有燈具需能耐正常使用下之潮濕狀況,放置最不利的位置,在溼
度箱內相對濕度 91 %至 95 %及溫度維持在 20 ℃至 30 ℃間之
某溫度(t) 的環境下放置 48 小時後,對於電性、機械性能及構
造無使用上障礙。其試驗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溼度箱內部須穩定維持相對濕度 91 %~ 95 %,溫度在 20 ℃
~ 30 ℃間之某溫度(t) ,但需保持所設定之溫度(t) 在±
1 ℃以內之誤差。
(二)試驗品若有電纜入口,則須打開;若有提供填涵洞(Knock-outs
),則須打開其中之一。如電子零組件、蓋子、保護玻璃等可藉
由手拆卸的零件需拆卸,並與主體部分一起做濕度處理。
(三)試驗品在做濕度處理前,應放置在 t 至 t+4 ℃之室內至少 4
小時以上,以達到此指定的溫度。
(四)試驗品放入濕度箱前,須先使其溫度達到 t 至 t+4 ℃之間,
然後將試驗品放入溼度箱 48 小時。
(五)經過前述處理後,立即於常溫常濕環境下,以正常狀態組裝試驗
品,進行絕緣電阻、耐電壓規定之試驗。
十二、標示
於燈具明顯位置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一)產品名稱及型號。
(二)額定電壓(V) 、額定電流(A) 、額定頻率(Hz)及充電時間
(Hr)。
(三)使用光源規格及電池規格。
(四)維持照明時間。
(五)製造廠商名稱、商標。
(六)製造年、月。
(七)型式認可號碼。
(八)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項目:
1.包裝緊急照明燈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並提供圖解輔助說明。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
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
及操作說明書。
2.若作為緊急照明燈設備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
試之程序及步驟。
3.其他特殊注意事項(特別是安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