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認可基準(961108訂定)

廢止日期:97/01/0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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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滅火器
    ,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滅火器: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以下稱為滅火劑)驅動噴射壓力
      ,進行滅火用之器具,且由人力操作者。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噴霧
      式簡易滅火器,不適用之。
(二)A 類火災: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等之可燃性固
      體引起之火災。
(三)B 類火災:指石油類、有機溶劑、油漆類、油脂類等可燃性液體及
      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四)C 類火災:指電氣配線、馬達、引擎、變壓器、配電盤等通電中之
      電氣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引起之火災。
(五)D 類火災:指鈉、鉀、鎂、鋰與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引起之火災。
三、適用性
(一)各種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如表 1。
(二)各種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之規
      定。
      表 1  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
      ┌───────┬─┬─┬─┬──────────┐
      │    適用滅火器│水│機│二│        乾粉        │
      │              │  │械│氧├───┬───┬──┤
      │              │  │泡│化│ABC 類│BC  類│D 類│
      │火災分類      │  │沫│碳│      │      │    │
      ├───────┼─┼─┼─┼───┼───┼──┤
      │ A 類火災     │○│○│x│○    │x    │x  │
      ├───────┼─┼─┼─┼───┼───┼──┤
      │ B 類火災     │x│○│○│○    │○    │x  │
      ├───────┼─┼─┼─┼───┼───┼──┤
      │ C 類火災     │x│x│○│○    │○    │x  │
      ├───────┼─┼─┼─┼───┼───┼──┤
      │ D 類火災     │x│x│x│x    │x    │○  │
      └───────┴─┴─┴─┴───┴───┴──┘
      備註:1.「○」表示適用,「x」表示不適用。
            2.水滅火器以霧狀放射者,亦可適用 B  類火災。
            3.泡沫滅火器:係由水成膜及表面活性劑等滅火劑產生泡沫
              者。
            4.乾粉:
           (1)適用 B、C 類火災者:包括普通、紫焰鉀鹽等乾粉。
           (2)適用 A、B、C  類火災者:多效乾粉(或稱 A、B、C  
                乾粉)。
           (3)適用 D  類火災者:指金屬火災乾粉,不適用本認可基
                準。
            5.適用 C  類火災者,係指電氣絕緣性之滅火劑,本基準未
              規範滅火效能值之檢測,免予測試。
            6.適用 B、C 類火災之乾粉與適用 A、B、C  類火災之乾粉
              不可錯誤或混合使用。
四、滅火效能值
    滅火器依照下列規定之測試方法,其滅火效能之數值,應在 1  以上
    。但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適用於 A  類火災者,應在 10 以上;
    適用於 B  類火災者,應在 20 以上。
(一)第一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 A  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法:
     (1)使用圖 1(a) 之第 1  模型或圖 1(b) 之第 2  模型施行
          試驗。但第 2  模型只能使用 1  個。
     (2)模型之配列方法如圖 2(a) 及圖 2(b) 所示
          a.採用 S  個(係指任意數值,以下同)之第 1  模型時,如
            圖 2(a) 。
          b.採用 S  個之第 1  模型及 1  個第 2  模型時,如圖 2(
            b )。
     (3)於第 1  模型之燃燒盤內盛入 3.0l 汽油,於第 2  模型之燃
          燒盤內則盛入 1.5l 汽油,依序點火,但如圖 2(b) 情形時
          應由第 1  模型開始點火。
     (4)滅火動作,應於第 1  個模型點火 3  分鐘後開始,並按照模
          型順序點火。施行滅火之模型,尚有餘焰時不得對下一個模型
          進行滅火。
     (5)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實驗時,應與
          滅火模型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6)應在風速 3.0m/sec 以下之狀態進行。
     (7)室內試驗場所之設施,參考陸、附件之規定。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時,並無餘焰,且噴射完畢後 2  分鐘以
        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全熄滅。
      4.實施第 1  種滅火試驗時,滅火器之對 A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如完全滅火 S  個第 1  模型時,為 S×2 之值。如完全滅火
        S 個之第 1  模型及 1  個第 2  模型時,為 2S+1 之值。
(二)第二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 B  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式:
     (1)模型應如圖 3  所示,並於表 2  所列模型中,採用模型號碼
          數值 1  以上之 1  個模型來測試。
     (2)滅火動作應於點火1 分鐘後開始。
     (3)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試驗時,應與
          油盤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4)應在風速 3.0m/sec 以下之狀態進行。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後 1  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
        全熄滅。
(三)合格判定
      1.A 、B 類滅火試驗第 1  次不合格者得再測試一次,並以第二次
        測試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2.如係 A、B 類滅火器者,應先撲滅 A  類火災模型合格後,始可
        進行 B  類火災之滅火試驗,A 類火災滅火試驗不合格時,不得
        再進行 B  類火災滅火試驗。
(四)得免作滅火試驗之情形
      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如可認定其具有經型式認可之滅火效能
      值同等以上之值時,則可免作滅火試驗。

        表 2  適用 B  類火災滅火效能值之試驗模型
┌────┬─────┬───────┬────┬───┐
│模型號碼│燃燒表面積│模型一邊之長度│汽油量  │滅火  │
│        │(㎡)    │L(cm)      │(公升)│效能值│
├────┼─────┼───────┼────┼───┤
│1       │0.2       │44.7          │6       │B-1   │
├────┼─────┼───────┼────┼───┤
│2       │0.4       │63.3          │12      │B-2   │
├────┼─────┼───────┼────┼───┤
│3       │0.6       │77.5          │18      │B-3   │
├────┼─────┼───────┼────┼───┤
│4       │0.8       │89.4          │24      │B-4   │
├────┼─────┼───────┼────┼───┤
│5       │1.0       │100           │30      │B-5   │
├────┼─────┼───────┼────┼───┤
│6       │1.2       │109.5         │36      │B-6   │
├────┼─────┼───────┼────┼───┤
│8       │1.6       │126.5         │48      │B-8   │
├────┼─────┼───────┼────┼───┤
│10      │2.0       │141.3         │60      │B-10  │
├────┼─────┼───────┼────┼───┤
│12      │2.4       │155.0         │72      │B-12  │
├────┼─────┼───────┼────┼───┤
│14      │2.8       │167.4         │84      │B-14  │
├────┼─────┼───────┼────┼───┤
│16      │3.2       │178.9         │96      │B-16  │
├────┼─────┼───────┼────┼───┤
│18      │3.6       │189.7         │108     │B-18  │
├────┼─────┼───────┼────┼───┤
│20      │4.0       │200.0         │120     │B-20  │
├────┼─────┼───────┼────┼───┤
│24      │4.8       │219.1         │144     │B-24  │
├────┼─────┼───────┼────┼───┤
│26      │5.2       │228.0         │156     │B-26  │
├────┼─────┼───────┼────┼───┤
│28      │5.6       │237.0         │168     │B-28  │
├────┼─────┼───────┼────┼───┤
│30      │6.0       │244.9         │180     │B-30  │
├────┼─────┼───────┼────┼───┤
│32      │6.4       │252.4         │192     │B-32  │
├────┼─────┼───────┼────┼───┤
│40      │8.0       │282.8         │240     │B-40  │
└────┴─────┴───────┴────┴───┘
五、操作機構
(一)滅火器除由其固定架取下之動作,背負動作以及取下其安全插梢之
      動作外,應以一動作能容易且確實開始噴射為原則。但小氣瓶放置
      於容器外面之加壓式滅火器及背負式滅火器得在二動作以內,輪架
      式滅火器得在三動作以內開始噴射。
(二)滅火器應依表 3  所列之滅火器分類及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即可
      作動開始噴射。但背負式及輪架式滅火器者,不適用之。
(三)滅火器之安全插梢、手輪(回轉把手)、壓把、按鈕等操作部位,
      應以容易辨認之處置及簡明不易磨滅方式標示操作方法。

            表 3  滅火器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
┌─────┬─┬─┬─┬─┬────────────────┐
│          │水│機│二│乾│備  註                        │
│    滅    │滅│械│氧│粉├────────────────┤
│    火    │火│泡│化│滅│(1) 蓄壓式係常時將本體、容器內│
│    器    │器│沫│碳│火│      之滅火劑利用氮氣、空氣等予│
│    之    │  │滅│滅│器│      以蓄壓,應安裝指示壓力錶者│
│    分    │  │火│火│  │      。                        │
│    類    │  │器│器│  │(2) 二氧化碳係為液化氣體以充填│
├─┬───┼─┼─┼─┼─┤      於容器內之滅火劑本身之蒸氣│
│放│蓄壓式│○│○│○│○│      壓來加壓者。構造雖為蓄壓式│
│射├───┼─┼─┼─┼─┤      ,但得不安裝指示壓力錶。  │
│機│加壓式│○│○│  │○│(3) 加壓式係於使用時,將本體容│
│構│      │  │  │  │  │      器內之滅火劑,予以加壓者。│
├─┼───┼─┼─┼─┼─┤      一般之加壓氣體使用 CO2  或│
│操│握緊  │○│○│○│○│      氮氣並儲存於鋼瓶。        │
│作│壓把  │  │  │  │  │(4) 型號 40 以上加壓式機械泡沫│
│方│      │  │  │  │  │      滅火器及型號 100  以上加壓│
│法│      │  │  │  │  │      式乾粉滅火器,應使用以氮氣│
│  │      │  │  │  │  │      為加壓氣體之容器。        │
└─┴───┴─┴─┴─┴─┴────────────────┘
六、耐蝕及防銹加工
(一)滅火器各部應使用優良質材料製造,與所充填滅火劑有接觸部分,
      應以不得被該滅火劑所腐蝕之材料製造(以下稱為耐蝕材料),或
      將該部分施予耐蝕加工,且與大氣有接觸部分,應使用不易生銹之
      材料製造或將該部分施予防銹加工。
(二)各種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規定如表 4。但不銹鋼,耐
      蝕鋁合金製滅火器,不適用之。
(三)容器內外經過磷酸鹽皮膜加工之滅火器,應剖開檢查,不得有塗膜
      破裂,剝落,鼓脹,生銹等現象。

            表 4  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
┌────┬───────────┬─────────────┐
│種類    │筒體內部              │筒體外部                  │
├────┼───────────┼─────────────┤
│水滅火器│磷酸鹽皮膜加工後,塗裝│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紅色施│
│機械泡沫│環氧族樹脂或施予 PVC  │以烤漆或使用靜電塗裝、粉體│
│滅火器  │皮膜加工,但滅火劑無腐│塗裝等任何一種噴漆均可。  │
│        │蝕性者除外。          │                          │
├────┼───────────┼─────────────┤
│二氧化碳│噴砂處理或磷酸鹽皮膜加│以紅色施以噴漆            │
│滅火器  │工                    │                          │
├────┼───────────┼─────────────┤
│乾粉滅火│磷酸鹽皮膜加工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紅色施│
│器      │                      │以烤漆或靜電塗裝、粉體塗裝│
│        │                      │等任何一種噴漆均可。      │
└────┴───────────┴─────────────┘
(四)不銹鋼材質滅火器,得於容器表面積 25 %以上,使用紅色銘牌標
      示之。
(五)耐腐蝕試驗:水滅火器及機械泡沬滅火器之內部與充灌滅火劑接觸
      部分,於充灌前應使用 3  %之氯化鈉(NaCl)水溶液連續浸泡 7
      天,或依表 5  規定,以滅火劑充灌滅火器內,保持 38±2℃  放
      置 90 天後,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但充灌無腐蝕粉末者,不
      適用之。

            表 5  滅火器耐腐蝕試驗
┌────────┬─────────────────┐
│充填滅火劑種類  │腐蝕試驗                          │
├────────┼─────────────────┤
│鹼性藥劑        │浸入 3  %之氫氧化鈉溶液中 7  天。│
├────────┼─────────────────┤
│耐久性不燃燒藥劑│浸入 3  %之硫酸溶液 7  天。      │
└────────┴─────────────────┘
七、車用滅火器
    裝設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
    乾粉滅火器。
八、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
    大型滅火器所充填之滅火劑量規定如下:
(一)機械泡沫滅火器:20l 以上。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45kg  以上。
(三)乾粉滅火器:18kg  以上。
九、噴射性能試驗
    滅火器以正常操作方法噴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噴射時,能使滅火劑迅速有效噴射。
(二)噴射時間,於溫度 20 ℃時,有 10 秒鐘以上。
(三)具有有效滅火之噴射距離。
(四)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90 %以上之量。
十、使用溫度範圍
    在下列規定之滅火器溫度範圍使用時,能有效發揮滅火及噴射機能。
(一)化學泡沫滅火器:5 ℃以上,40  ℃以下。
(二)其他滅火器:0 ℃以上,40  ℃以下。
十一、本體容器厚度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金屬板厚度如表 6:

      表 6  滅火器本體容器厚度
┌────────────────────────┬─────┐
│區                                            分│板厚(mm)│
├──┬────────────┬────────┼─────┤
│加壓│以符合 CNS 4622 〔熱軋軟│內徑 120 mm 以上│1.2 以上  │
│式滅│鋼板、鋼片及鋼帶〕材質或├────────┼─────┤
│火器│具同等以上之耐蝕性材質製│內徑未滿 120 mm │1.0 以上  │
│或蓄│造                      │                │          │
│壓式├────────────┼────────┼─────┤
│滅火│以符合 CNS 11073〔銅及銅│內徑 100 mm 以上│1.0 以上  │
│器之│合金板、捲片〕、CNS 1044├────────┼─────┤
│本體│3 〔銅及銅合金線〕或 CNS│內徑未滿 100 mm │0.8 以上  │
│容器│8497〔熱軋不銹鋼鋼板、鋼│                │          │
│    │片及鋼帶〕之材質或具同等│                │          │
│    │以上耐蝕性材質製造      │                │          │
└──┴────────────┴────────┴─────┘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之材質為可熔接加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質中碳之最大含量為 0.25 %,硫之最大含量為 0.05 %,磷
        之最大含量為 0.05 %。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70 mm  以上。
                D
          S=───+K≧ 0.7  ㎜
              300

        S :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
        D :容器之外徑,非圓柱形之容器,取滅火器容器之最大外對角
            線計算之。
        K 值:當 D  ≦ 80 時,取 0.45 。
              當 80 < D  ≦ 100,取 0.50 。
              當 D  > 100  時,取 0.70 。
(二)本體容器之材質使用不銹鋼鋼料製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之含碳量為未滿 0.03 %之沃斯田鐵不銹鋼。
      2.容器上部之端板及底座與胴身熔接接合處,應以完全退火處理。
      3.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64 mm  以上。
                D
          S=───+K≧ 0.64 ㎜
              600

        S 、D 之說明與十一、(一)、1 相同。
        K 值取 0.3
(三)本體容器之材質如使用鋁材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器之構造應為無縫之結構。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71 mm  以上。
              D
          S=──+K≧ 0.71 ㎜
              80

        S、D 之說明與十一、(一)、1 相同。
        K 值:當 D ≦ 100 時,取 0.3 mm。
        當 D>100  時,取 0.4 mm。
十二、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應依表 7  規定進行,以水壓施行 5  分
      鐘之試驗,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亦不得產生圓周長 0.5  %
      以上之永久變形。

            表 7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
┌─────┬───────────────┬────────┐
│          │        非耐蝕材料           │                │
│滅火器種類├─────────┬─────┤      備註      │
│          │      蓄壓式      │  加壓式  │                │
├─────┼─────────┼─────┼────────┤
│水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 2.5  倍│-        │使用耐蝕性材質者│
├─────┼─────────┼─────┤所列壓力之80%   │
│機械泡沫滅│蓄壓壓力之 2.5  倍│36 kgf/c㎡│                │
│火器      │                  │          │                │
├─────┼─────────┼─────┼────────┤
│二氧化碳滅│250 kgf/cm        │-        │依據 CNS 12242〔│
│火器      │                  │          │無縫鋼製高壓氣體│
│          │                  │          │容器〕之有關規定│
│          │                  │          │。              │
│          │                  │          │試驗後之永久膨脹│
│          │                  │          │率應為 10 %以下│
│          │                  │          │。              │
├─────┼─────────┼─────┼────────┤
│乾粉滅火器│蓄壓壓力之 2.5  倍│36 kgf/c㎡│在 40℃ 之閉鎖壓│
│          │                  │          │力或調整壓力之最│
│          │                  │          │大值為 12-18kgf/│
│          │                  │          │c㎡             │
└─────┴─────────┴─────┴────────┘
十三、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
  (一)護蓋、栓塞及灌裝口之間,應以不易脫落之方法,嵌裝墊圈。
  (二)護蓋或栓塞依十二規定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洩漏及顯著之變形
        。
  (三)護蓋或栓塞之嵌合部位,於嵌裝墊圈時,其嵌合狀態應確實且按
        本體容器區分,分別作耐壓試驗時,能充分耐壓,且與灌裝口堅
        固嵌合。
  (四)為灌裝滅火劑,需取下護蓋或栓塞時,應設置能將本體容器內壓
        力完全減壓之有效減壓孔或減壓溝。護蓋或栓塞,於開始減壓之
        前,應能耐本體容器內之壓力。
  (五)墊圈應不會被所灌裝滅火劑侵蝕,且滅火器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使
        用時,不得對該滅火器之機能產生不良影響。
十四、閥體
  (一)滅火器之閥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依下列(二)規定之閥以外,依十二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
          洩漏及顯著變形。
        2.手轉式(回轉把手式)之閥,應有旋轉 1(1/4) 轉以下,能
          全開之構造。
        3.閥開啟時,該閥不得有分解或脫落現象。
  (二)應適用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蓄壓式滅火器及
        滅火器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設有作動封板者除外),應依照 CNS
        11176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
        及破壞板〕等標準,設置容器閥,且該容器閥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閥本體應採用 CNS 4008 〔黃銅棒〕、CNS 11073 〔銅及銅合
          金板、捲片〕、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等標準之材質或
          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材質製造。
        2.裝於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灌裝二氧化碳作為加壓氣體之容器,其
          閥本體應以 250 kgf/c㎡  壓力;裝於其他者,應以裝設該容
          器閥之容器耐壓試驗壓力,施行 5  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發
          生洩漏及明顯變形。
        3.與裝設該閥之容器之內部氣體溫度為 40 ℃時之內部壓力相等
          之壓力,以此氣體壓力加壓 5  分鐘試驗時,閥不得有漏氣或
          顯著之變形。
        4.應設有安全閥。
十五、軟管
  (一)滅火器應裝置軟管。但二氧化碳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未滿 4kg
        者,乾粉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在 2kg  以下及機械泡沫滅火器之
        滅火藥劑在 3 公升以下等,均不適用。
  (二)滅火器用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壹、十二規定施行耐壓試驗時,軟管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之
          變形。
        2.應有足夠長度及內徑,能有效噴射滅火劑,且應符合壹、三十
          五之規定。
        3.於使用溫度範圍內,應具有耐久性且能順利操作。
      備註:二氧化碳滅火器之軟管,應符合三十一、(二)規定。
十六、噴嘴
  (一)滅火器之噴嘴,不得安裝開閉式及切換式之裝置(但輪架式滅火
        器除外)。背負式滅火器或加壓式乾粉滅火器則可裝備開閉式噴
        嘴。
  (二)滅火器之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面應加工平滑。
        2.開閉式或切換式噴嘴之開閉或切換操作,應圓滑且噴射滅火劑
          時不得發生洩漏或其他障礙。
        3.開閉式噴嘴,以 3 kgf/c㎡  壓力加予水壓 5  分鐘試驗時,
          不得發生洩漏。
        4.開放式噴嘴有裝栓塞者,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不得發生洩漏且
          作動時應能確實噴射滅火劑。
十七、過濾網
      化學泡沫滅火器其連接至噴嘴或軟管之藥劑導出管(如無藥劑導管
      之滅火器則為噴嘴),在本體容器內之開口部,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過濾網:
  (一)過濾網網目之最大徑,應為噴嘴最小徑之 3/4  以下。
  (二)過濾網網目部分之合計面積,應為噴嘴開口部最小剖面積之 30
        倍以上。
十八、液位標示
      滅火器本體容器內面,應有充填滅火劑液位之簡明標示。但蓄壓式
      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不適用之。
十九、耐衝擊強度
      滅火器對搬運或作動操作引起之意外摔落、衝擊等,應有充分之耐
      衝擊強度,且應使用具有耐久性之良質堅固之材料製造。
二十、防止滅火劑之洩漏
      滅火器應設有防止洩漏裝置,以免因溫度上昇、振動等使所充填之
      滅火劑洩漏。但無發生洩漏之虞之構造者,不適用之。
二十一、安全插梢
        滅火器裝有安全插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安全插梢者應有防止意外之裝置。
    (二)安全插梢以一個動作即可容易拉拔,且有不影響拉拔動作之封
          條。
    (三)手提式滅火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應符合 CNS 3476 〔不銹鋼線〕之 SUS 304  不銹鋼線
            規定或有同等以上之耐蝕性及耐候性材料。
          2.除拉拔動作以外之動作,不得容易脫落。
二十二、攜帶或搬運之裝置
    (一)滅火器重量(不含固定掛鉤、背負帶或輪架之重量)在 28 kg
          以下者應為手提式或背負式,超過 28 kg  而在 35 kg  以下
          者應為輪架式或背負式,超過 35 kg  以上者應為輪架方式。
    (二)滅火器之把手、車把、背負帶或輪架應堅固,且適合滅火器攜
          帶、搬運及操作。
二十三、安全閥
    (一)滅火器之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能將本體容器內之壓力有效減壓。
          2.有不能擅自分解或調整之構造。
          3.安全閥之安裝螺紋應符合 CNS 10848〔高壓鋼瓶閥〕規定,
            且嵌入墊圈時確實與裝接部嵌合。
          4.封板式者,應在噴出口處加封。
          5.標示「安全閥」字樣。
    (二)滅火器本體容器(限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或容器閥以外之
          閥,所裝備之安全閥,應符合表 8  規定。

                表 8  安全閥作動壓力範圍
┌───────────┬────────────────┐
│                      │安全閥作動壓力(kgf/c㎡)之範圍 │
│                      ├────┬───────────┤
│設有安全閥滅火器之區分│作動壓力│作動壓力的下限值      │
│                      │的上限值├────┬──────┤
│                      │        │封板式  │彈簧式      │
├──┬────────┼────┼────┼──────┤
│加壓│具有開閉式噴嘴者│Px1.3  │Px1.1  │Px1.0      │
│式滅├────────┼────┼────┼──────┤
│火器│具有開閉式噴嘴以│Px0.9  │Rx1.1  │Rx1.0      │
│    │外之噴嘴者      │        │        │            │
├──┴────────┼────┼────┼──────┤
│蓄壓式滅火器          │Qx1.3  │Qx1.1  │Qx1.0      │
└───────────┴────┴────┴──────┘
    備註:1.P :(A) 具有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及壓力調整器之滅火器
                      之本體容器者調整壓力之最大值。
                (B) 上述(A) 以外之本體容器,其內部溫度為 40 
                      ℃時之閉塞壓力值之最大值。
            Q :蓄壓式滅火器之本體容器,以其內部溫度設為 40℃ 時
                ,壓力錶表示蓄壓之上限值。
            R :本體容器內部溫度設為 40℃ 時,噴射中本體容器之內
                部壓力之最大值。
          2.滅火器之使用溫度範圍超過 40℃ 者,以其最高溫度進行檢
            測。
    (三)裝設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充填二氧化碳或氮氣之加壓用高壓氣
          體容器之容器閥上之安全閥,應符合 CNS 11176〔二氧化碳、
          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之相
          關規定。
二十四、加壓用氣體容器
    (一)內容積超過 100 cm^3 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充填氣體後,將容器置 40 ℃溫水中,施以 2  小時浸水試
            驗時,不得發生洩漏現象。
          2.裝置於本體容器內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之外面,不得被
            充填於本體容器之滅火劑所腐蝕,而且標示塗料等不得剝落
            。
          3.裝於本體容器外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對來自外部之衝
            擊有保護措施。
          4.使用二氧化碳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所灌裝之二氧化碳,每 1g
            有 1.5 cm^3 以上之內容積。
          5.作動封板,於 180 kgf/c㎡  以上鋼瓶設計破壞壓力之 3/4
            以下之壓力,施以水壓試驗時,應能破裂。
    (二)內容積 100 cm^3 以下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應符合十四、
          (一)、1 至 4  及下列規定:
          1.灌裝二氧化碳者以 250 kgf/c㎡  之壓力,如灌裝氮氣者以
            最高灌裝壓力之 5/3  倍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2  分鐘時,
            不得發生洩漏或異常膨脹。
          2.作動封板,依十四、(一)、1 規定之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時,不得被破壞。
          3.加壓用高壓容器封板被破壞時,不得對周圍產生危險。
二十五、壓力調整器
    (一)應符合 CNS 12896〔氣體熔接截割(切斷)用壓力調整器〕規
          定,但放出能力部分除外。
    (二)應為不能任意分開或作調整之構造。
    (三)壓力錶表示調整壓力之範圍,應以綠色標示之。
二十六、氣體導入管
        加壓式滅火器本體容器內之氣體導入管,以 36 kgf/c㎡ 之壓力
        ;加壓用氣體容器與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間裝有壓力調整器,或未
        裝壓力調整器,僅裝開閉閥者,其加壓用氣體容器至壓力調整器
        或開關閥之間之氣體導入管,則以 200 kgf/c㎡  之壓力,各施
        以水壓試驗 5  分鐘,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變形。
二十七、指示壓力錶
        蓄壓式滅火器(二氣化碳滅火器除外)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指
        示壓力錶:
    (一)指示壓力錶之指示壓力容許差,施以下列試驗時,應在使用壓
          力範圍壓力值之±10  %以內。
          1.使用壓力上限值之二倍壓力,施以繼續 30 分鐘之靜壓試驗
            。
          2.從 0 kgf/c㎡  加壓至使用壓力上限值後,再減壓至 0 kgf
            /c㎡,如此操作以每分鐘 15 次之速度,反覆作 1000 次。
          3.將壓力錶收納於重量 1 kg 之木箱內,由高度 50cm 處向硬
            木地板面自然落下。
          4.將環境溫度自 0  ℃至 40 ℃之溫度範圍,作變化之試驗。
    (二)刻度標示應容易辨認。
    (三)指針及刻度盤應使用耐蝕性金屬製成。
    (四)壓力檢出部位及其連接部應具耐久性。
    (五)將外殼在溫度 40 ℃溫水中浸水 20 分鐘試驗時,不得有洩漏
          ,且壓力被閉塞在外殼內時,應具有效減壓之構造。
    (六)指示壓力錶之安裝螺紋,應符合 CNS 494〔平行管螺紋〕規定
          ,且當壓力錶裝配時應能與裝接部確實吻合相配。
    (七)表示使用壓力之範圍,應使用綠色標示之。
二十八、驅動氣體
        作為滅火器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於滅火器所充填之驅動氣體對滅
        火劑之性能或性狀不得產生不良影響。蓄壓式乾粉滅火器之驅動
        氣體應使用氮氣,加壓式乾粉滅火器所裝備之加壓用氣體容器,
        50  型以下者使用二氧化碳,100 型以上者應使用氮氣。僅水系
        滅火器才可使用空氣或氮氣。
二十九、振動試驗(車用型)
        車用滅火器應依照下圖之安裝方法,施以全振幅 2mm,振動數每
        分鐘 2000 次頻率之上下振動試驗。依圖 A  及 B  方式者應測
        試 2  小時,如係圖 C  方式者應測試 4  小時後,不得發生洩
        漏、龜裂、破斷或顯著之變形。如滅火器附有固定架者,以固定
        架代替安裝裝置施行試驗,固定架亦不得發生顯著之損傷及其他
        障礙。
三十、作動軸及氣體導入管
      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導入滅火器之本體容器內之作動軸或氣體
      導入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動軸能將加壓用氣體容器之蓋,容易且確實開啟之構造及強度
        。
  (二)氣體導入管能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有效導入滅火器本體容
        器內之構造及強度。
三十一、充填比
    (一)二氧化碳滅火器本體容器充填滅火劑之容積符合表 9  規定:
          
                        表 9  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充填比
          ┌─────┬───────────────────┐
          │滅火劑種類│滅火劑重量每 1 kg 之容器容積          │
          ├─────┼───────────────────┤
          │二氧化碳  │1500 cm^3 以上                        │
          └─────┴───────────────────┘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軟管不受十五、軟管規定之限制,施以下列試
          驗時不得發生洩漏、龜裂、明顯變形及其他障礙之情形:
          1.將軟管拉直狀態下,以 160 kgf/c㎡  之壓力,施予水加壓
            試驗 5  分鐘。
          2.將軟管彎成與軟管外徑 5  倍相同之內徑之環狀時,施予 1
            20 kgf/c㎡  水壓試驗 5  分鐘。
          3.輪架式滅火器於噴管手把處應設置控制閥。
    (三)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管(鐵管部分)之周圍,應使用隔熱材料
          之手把包覆。
    (四)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管應使用非吸濕性,且與電氣
          絕緣之強韌材料製造。
          10  型以上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管長度包括手把應為 35
          cm  以上。
    (五)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噴射管及其連結零件,依十一、(二)、1
          之規定壓力,試予 5  分鐘水壓試驗時,不得發生脫離、洩漏
          或其他障礙。
三十二、高壓氣體容器
        應符合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滅火器容器及加
        壓用氣體容器之規定。
三十三、保持裝置
    (一)手提式滅火器(車用滅火器除外)應有能使該滅火器保持穩定
          狀態之掛鉤。但能垂直放置者不適用之。
    (二)保持用掛鉤應能容易取下滅火器之構造者。
三十四、標示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包括進口產品),應用中文以不易磨滅之方
          法標示下列事項:
          1.設備名稱及型號。
          2.廠牌名稱或商標。
          3.型式、型式認可號碼。
          4.製造年月(於容器適當位置以鋼印刻明製造日期、製造序號
            )。
          5.使用溫度範圍。
          6.不可使用於 B  類火災、C 類火災者,應標明。
          7.對 A  類火災及 B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8.噴射時間。
          9.噴射距離。
         10.製造號碼。
         11.使用方法及圖示。
         12.製造廠商(進口產品應標示產地名稱)。
         13.施以水壓試驗之壓力值。
         14.應設安全閥者應標示安全閥之作動壓力。
         15.灌裝滅火劑之容量或重量。
         16.總重量(所灌裝滅火劑以容量表示者除外)。
         17.檢附操作說明書及應注意事項。
          備註:本基準所規定之標示應為不易磨滅之方式予以標示,其
                測試之方法為以目視檢查並且以手持一片浸水之棉片擦
                拭 15 秒,再以一片浸石油精(petroleum spirit)之
                棉片摩擦 15 秒後,標示之內容仍應容易識別,而標籤
                之標示亦不得有捲曲現象。測試中之石油精應採用芳香
                族成份不得超過總體積 0.1  %之脂溶劑,其丁烷值為
                29,沸點為 65 ℃,蒸發點為 69 ℃,密度為 0.66 kg
                /l。
    (二)如係車用滅火器,應以紅色字標示「車用」,字體大小為每字
          1.8×1.8 cm 以上。
    (三)滅火器本體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圓形標示:
          1.所充填滅火劑容量在 2l 或重量在 3kg  以下者,半徑應 1
            cm  以上;超過 2l 或 3kg  者,半徑為 1.5 cm 以上。
          2.滅火器適用於 A  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普通火災用」
            字樣;適用於 B  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油類火災用」
            字樣;適用 C  類火災者,則以白色字標示「電氣火災用」
            。
          3.切換噴嘴,所適用火災分類有不同之滅火器,如適用 B  類
            火災之噴嘴者,以黑色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油類
            火災」字樣;適用電氣火災(C 類火災)之噴嘴者,以白色
            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電氣火災」字樣。
          4.上述 2. 、 3. 規定字樣以外部分,普通火災用者以白色,
            油類火災用者以黃色,電氣火災用者以藍色作底完成。
三十五、滅火器規格
        各種滅火器其規格包括型號,滅火劑充填量,滅火效能值(上限
        值),噴射距離,噴射時間,蓄壓壓力,加壓用氣體量,軟管規
        格,無縫鋼瓶等,應符合下列規定,進口品符合國外第三公證機
        構(陸、附件(三)第三公證機構)認證者,依其型式所列規格
        試驗。
三十六、容許公差
        滅火器充填之藥劑重量(或總重量),加壓用容器所充填之二氧
        化碳重量、氮氣壓力以及軟管內徑之容許公差,應符合下列表 1
        4 至表 17 之規定。
► 下載附件圖表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試驗流程如下: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
      │試驗區分│試        驗        項        目│樣  品  數│
      ├────┼────────────────┼─────┤
      │一般試驗│1.適用性                        │6 具      │
      │        ├────────────────┤          │
      │        │2.標示                          │          │
      ├────┼────────────────┼─────┤
      │分項試驗│1.安全插梢                      │5 具      │
      │        ├────────────────┤          │
      │        │2.保持裝置                      │          │
      │        ├────────────────┤          │
      │        │3.過濾網(化學泡沫滅火器)      │          │
      │        ├────────────────┤          │
      │        │4.液位標示(化學泡沫滅火器)    │          │
      │        ├────────────────┤          │
      │        │5.攜帶或搬運之裝置              │          │
      │        ├────────────────┤          │
      │        │6.壓力調整器(輪架式)          │          │
      │        ├────────────────┤          │
      │        │7.蓄壓壓力                      │          │
      │        ├────────────────┤          │
      │        │8.耐衝擊強度                    │          │
      │        ├────────────────┤          │
      │        │9.振動試驗(車用型)            │          │
      │        ├────────────────┤          │
      │        │10. 噴射距離、噴射時間          │          │
      │        ├────────────────┤          │
      │        │11. 操作機構                    │          │
      │        ├────────────────┤          │
      │        │12. 滅火效能值                  │          │
      │        ├────────────────┤          │
      │        │13. 滅火劑充填量                │          │
      │        ├────────────────┤          │
      │        │14. 噴射性能試驗                │          │
      │        ├────────────────┤          │
      │        │15. 使用溫度範圍                │          │
      │        ├────────────────┤          │
      │        │16. 軟管規格                    │          │
      │        ├────────────────┤          │
      │        │17. 無縫鋼瓶規格                │          │
      │        ├────────────────┤          │
      │        │18. 耐蝕及防銹加工              │          │
      │        ├────────────────┤          │
      │        │19. 本體容器厚度                │          │
      │        ├────────────────┤          │
      │        │20. 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          │
      │        ├────────────────┤          │
      │        │21. 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    │          │
      │        ├────────────────┤          │
      │        │22. 閥體                        │          │
      │        ├────────────────┤          │
      │        │23. 軟管                        │          │
      │        ├────────────────┤          │
      │        │24. 噴嘴                        │          │
      │        ├────────────────┤          │
      │        │25. 防止滅火劑之洩漏            │          │
      │        ├────────────────┤          │
      │        │26. 安全閥                      │          │
      │        ├────────────────┤          │
      │        │27. 加壓用氣體量                │          │
      │        ├────────────────┤          │
      │        │28. 加壓用氣體容器              │          │
      │        ├────────────────┤          │
      │        │29. 氣體導入管                  │          │
      │        ├────────────────┤          │
      │        │30. 指示壓力錶                  │          │
      │        ├────────────────┤          │
      │        │31. 作動軸及氣體導入管          │          │
      │        ├────────────────┤          │
      │        │32. 充填比                      │          │
      │        ├────────────────┤          │
      │        │33. 高壓氣體容器之特例          │          │
      │        ├────────────────┼─────┤
      │        │34. 滅火器用滅火藥劑            │1 具      │
      └────┴────────────────┴─────┘
(二)型式認可試驗流程:
                          ╭───╮
                          │適用性│
                          │標  示│
                          ╰─┬─╯
        ┌──────────┼─────────┬───┐
        ▼                    ▼                  ▼      ▼
      ╭─╮  ╭──────────────╮  ╭─╮  ╭─╮
      │振│  │安全插梢                    │  │噴│  │耐│
      │動│  │保持裝置                    │  │射│  │衝│
      │試│  │過濾網(化學泡沫滅火器)    │  │距│  │擊│
      │驗│  │液位標示(化學泡沫滅火器)  │  │離│  │強│
      │︵│  │攜帶或搬運之裝置            │  │、│  │度│
      │車│  │壓力調整器(輪架式)        │  │噴│  │  │
      │用│  │蓄壓壓力                    │  │射│  │  │
      │型│  │操作機構                    │  │時│  │  │
      │︶│  │滅火效能值                  │  │間│  │  │
      ╰─╯  │使用溫度範圍                │  ╰─╯  ╰─╯
              │噴射性能試驗                │
              │滅火劑充填量                │
              │軟管規格                    │
              │無縫鋼瓶規格                │
              │耐蝕及防銹加工              │
              │本體容器厚度                │
              │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
              │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    │
              │閥體                        │
              │軟管                        │
              │噴嘴                        │
              │防止滅火劑之洩漏            │
              │安全閥                      │
              │加壓用氣體量                │
              │加壓用氣體容器              │
              │氣體導入管                  │
              │指示壓力錶                  │
              │作動軸及氣體導入管          │
              │充填比                      │
              │高壓氣體容器                │
              ╰──────────────╯
二、結果判定
(一)符合本基準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
(二)試驗設備不完備或有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依附表 1「缺點判定表」判定輕微缺點合計 3  項(含)以下者。
四、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一)範圍如下:
      ┌────────┬─────────┬────────┐
      │型  式  區  分  │  型  式  變  更  │輕  微  變  更  │
      ├────────┼─────────┼────────┤
      │  依藥劑種類主成│1.充填量。        │1.壓把、提把材質│
      │  份區分如下:  │2.滅火效能值。    │  、表面處理    │
      │  1.乾粉滅火藥劑│3.噴射距離。      │2.塑膠底座、螢光│
      │    :          │4.噴射時間。      │  零件          │
      │ (1)ABC 乾粉為│5.蓄壓壓力。      │3.閥體表面處理  │
      │      主成份者。│6.軟管內徑及長度。│4.移動方式(輪架│
      │ (2)BC  乾粉為│7.容器材質。      │  型)          │
      │      主成份者。│8.放射機構。      │5.軟管、安全插梢│
      │ (3)KBC 乾粉為│                  │  等零件固定方式│
      │      主成份者。│                  │6.接頭、彎頭、通│
      │ (4)XBC 乾粉為│                  │  管等零件材質及│
      │      主成份者。│                  │  表面處理      │
      │  2.機械泡沫滅火│                  │7.封節、封籤材質│
      │    藥劑        │                  │  樣式          │
      │ (1)表面活性劑│                  │                │
      │      為主成份者│                  │                │
      │      。        │                  │                │
      │ (2)水成膜為主│                  │                │
      │      成份者。  │                  │                │
      │  3.水滅火藥劑  │                  │                │
      │  4.二氧化碳滅火│                  │                │
      │    藥劑        │                  │                │
      └────────┴─────────┴────────┘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揭
    型式試驗進行。
六、申請型式認可應填載「產品規格明細表」(如附表 2);有關型式試
    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載於「型式試驗紀錄表
    」(如附表 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方法
(一)個別認可依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格
      試驗四種。
二、抽樣
(一)個別認可所需之試料數目,係根據檢查之嚴格程度及批次大小,依
      附表 5  至附表 8  所列抽樣表中列定之數目,依據抽樣表先抽取
      一般試驗之樣品數,再由一般試驗之樣品數中,抽取分項試驗之樣
      品數。
(二)樣品之抽樣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次數量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
        列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試驗項目
(一)分為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項目分別如下表:
      ┌────┬──────────────────────┐
      │試驗區分│試            驗            項            目│
      ├────┼──────────────────────┤
      │一般試驗│1.核對原型式認可技術資料。                  │
      │        ├──────────────────────┤
      │        │2.標示                                      │
      ├────┼──────────────────────┤
      │分項試驗│1.蓄壓壓力                                  │
      │        ├──────────────────────┤
      │        │2.噴射距離、噴射時間                        │
      │        ├──────────────────────┤
      │        │3.操作機構                                  │
      │        ├──────────────────────┤
      │        │4.噴射性能                                  │
      │        ├──────────────────────┤
      │        │5.滅火劑充填量                              │
      │        ├──────────────────────┤
      │        │6.無縫鋼瓶規格                              │
      │        ├──────────────────────┤
      │        │7.耐蝕及防銹加工                            ↓
      │        ├──────────────────────┤
      │        │8.本體容器厚度                              │
      │        ├──────────────────────┤
      │        │9.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
      │        ├──────────────────────┤
      │        │10. 安全閥                                  │
      └────┴──────────────────────┘
(二)個別認可試驗流程:
                ╭─────────────╮
                │核對原型式認可技術資料標示│
                ╰──────┬──────╯
                              ▼
                ╭─────────────╮
                │蓄壓壓力                  │
                │噴射距離                  │
                │噴射時間                  │
                │操作機構                  │
                │噴射性能                  │
                │滅火劑充填量              │
                │無縫鋼瓶規格              │
                │耐蝕及防銹加工            │
                │本體容器厚度              │
                │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
                │安全閥                    │
                ╰─────────────╯
(三)個別試驗結果,應填載「個別試驗紀錄表」(附表 4)中。
四、結果判定
    合格與否,依抽樣表、缺點判定表及下列規定判定之。一般試驗及分
    項試驗,應分別計算其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
      以下時,該批為合格。且下一批可依下述「七、個別認可試驗嚴寬
      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寬鬆之試驗等級。
(二)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任一試驗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
      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為不合格。下一批依下述「七、個別認可試
      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但該等良品之缺點
      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為不合格。下一批依下述「七、個別
      認可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
五、結果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數量後後,方視整批為合格品。
      2.即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如無預備品替
        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最初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
        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次不再試驗時,應向認可機構備文說明理由及其廢棄
        處理等方式。
六、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下表之規定。
┌───────┬────────┬───────┬─────┐
│寬鬆試驗      │普通試驗        │嚴格試驗      │最嚴格試驗│
├───────┼────────┼───────┼─────┤
│              │                │              │          │
│              │┌──────┐│┌─────┐│          │
│              ││符合下列所有│││1.嚴格試驗││          │
│              ││條件者,則下│││  者,第一││          │
│        ←──┼┤次試驗得轉換│││  次試驗中││          │
│              ││成寬鬆試驗。│││  不合格批││          │
│              ││1.最近連續 1│││  次數累計││          │
│              ││  0 批次接受│││  達 3  批││          │
│              ││  普通試驗,│││  次時,應││          │
│┌─────┐││  第一次試驗│││  對申請者├┼──→    │
││符合下列各│││  均合格者。│││  提出改善││          │
││條件之一者│││2.從最近連續│││  措施之勸││          │
││,則下次試│││  10  批次中│││  導,並中││          │
││驗應以普通│││  抽樣之不合│││  止試驗。││          │
││試驗進行。│││  格品總數在│││2.勸導後,││          │
││1.一批次在│││  附表 9  之│││  經確認申││          │
││  初次檢查│││  寬鬆試驗界│││  請者已有││          │
││  即不合格│││  限數以下者│││  品質改善││          │
││  者。    │││  。此時之累│││  措施時,││          │
││2.一批次在│││  計比較以一│││  則下次試││          │
││  初次檢查│││  般檢查進行│││  驗應以最││          │
││  為附帶節│││  。        │││  嚴格試驗││          │
││  件合格者││└──────┘││  進行。  ││          │
││  。      ││                │└─────┘│          │
││所謂附帶條││                │              │          │
││件合格者為││                │              │          │
││寬鬆檢查時││                │              │          │
││,試品當中││                │┌─────┐│          │
││之不合格個││                ││進行嚴格試││          │
││數超過合格││                ││驗者,連續││          │
││判定個數(├┼─→        ←─┼┤五批次在第││          │
││Ac)未達不││                ││一次試驗即││          │
││合格判定個││                ││合格者,則││          │
││數(Re)該││                ││下次試驗得││          │
││批次判斷為││┌──────┐││轉換成普通││          │
││合格者。  │││符合下列各條│││試驗。    ││          │
│└─────┘││件之一者,則││└─────┘│          │
│              ││下次試驗應以││              │          │
│              ││嚴格試驗進行││              │          │
│              ││。          ││              │          │
│              ││1.第一次試驗││              │          │
│              ││  時該批次為││              │          │
│              ││  不合格,且││              │          │
│              ││  將該批次連││              │          │
│              ││  同前 4  批││              │          │
│              ││  次連續共 5││              │          │
│              ││  批次之不合││              │          │
│              ││  格品總數累││              │┌───┐│
│              ││  計,如達附││              ││進行最││
│              ││  表 10 所示││              ││嚴格試││
│              ││  嚴格試驗之││              ││驗者,││
│              ││  界限數以上││              ││連續五││
│              ││  者。      ├┼─→      ←─┼┤批次之││
│              ││  該累計樣品││              ││第一次││
│              ││  數,以一般││              ││試驗即││
│              ││  試驗之缺點││              ││合格,││
│              ││  分級所得結││              ││則下次││
│              ││  果為之。當││              ││試驗得││
│              ││  適用普通試││              ││轉換成││
│              ││  驗之批次數││              ││嚴格試││
│              ││  未達 5  批││              ││驗。  ││
│              ││  次時,發生││              │└───┘│
│              ││  某批次第一││              │          │
│              ││  次試驗即不││              │          │
│              ││  合格之情形││              │          │
│              ││  ,將適用普││              │          │
│              ││  通試驗之不││              │          │
│              ││  合格品總數││              │          │
│              ││  累計,達嚴││              │          │
│              ││  格試驗之界││              │          │
│              ││  限數值以上││              │          │
│              ││  者。具有致││              │          │
│              ││  命缺點之產││              │          │
│              ││  品,則計入││              │          │
│              ││  嚴重缺點不││              │          │
│              ││  合格品之數││              │          │
│              ││  量。      ││              │          │
│              ││2.第一次試驗││              │          │
│              ││  時,因致命││              │          │
│              ││  缺點而不合││              │          │
│              ││  格者。    ││              │          │
│              │└──────┘│              │          │
└───────┴────────┴───────┴─────┘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七、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八、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
    斷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九、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其他
(一)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
(二)輪架式滅火器如受檢批量在 280  台以下,則不受附表抽樣之規範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受檢批量每累計 25 台,抽樣 1  台依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試驗。
      2.未達抽樣批量之個別認可應檢具原廠出廠報告,經審查相關文件
        及實地查核產品後得免驗。
肆、主要試驗設備
┌───────┬─────────────────┬────┐
│試  驗  設  備│規                              格│數    量│
├───────┼─────────────────┼────┤
│抽樣表        │本基準中有關抽樣法之規定          │1 份    │
├───────┼─────────────────┼────┤
│亂數表        │CNS 2779  或本標準中有關之規定    │1 份    │
├───────┼─────────────────┼────┤
│計算機        │8 位數以上                        │1 台    │
├───────┼─────────────────┼────┤
│計量秤        │秤量為計量物質量的約 1.5  倍      │1 台    │
├───────┼─────────────────┼────┤
│尺寸測定器    │游標卡尺、螺紋量規、深度量規、分厘│1 式    │
│              │卡、內規、外規、直尺及捲尺、外徑量│        │
│              │尺                                │        │
├───────┼─────────────────┼────┤
│圓筒形刻度量測│容量 100 ml 及 1000 ml            │各 1  個│
│器            │                                  │        │
├───────┼─────────────────┼────┤
│水壓試驗裝置  │可以做滅火器耐壓試驗壓力的 1.5  倍│1 台    │
│              │之加壓裝置                        │        │
├───────┼─────────────────┼────┤
│壓力計        │最高刻度為該滅火器耐壓試驗壓力及閉│各 1  個│
│              │塞壓力 1.5  倍                    │        │
├───────┼─────────────────┼────┤
│碼錶          │60  秒計                          │2 個    │
├───────┼─────────────────┼────┤
│照明器具      │適合該滅火器的內部檢查            │1 個    │
├───────┼─────────────────┼────┤
│振動試驗機(車│縱、橫方向全振幅 2mm、每分鐘 2000 │1 台    │
│用)          │回轉                              │        │
├───────┼─────────────────┼────┤
│水槽式膨脹率測│供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膨脹率試│1 套    │
│試槽(小型)  │驗                                │        │
├───────┼─────────────────┼────┤
│水槽式膨脹率測│供輪架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膨脹率試│1 套    │
│試槽(大型)  │驗                                │        │
├───────┼─────────────────┼────┤
│電子式溫濕度計│-20℃~+70℃,最小刻度 0.1℃、0 │1 個    │
│              │~100 % RH                       │        │
├───────┼─────────────────┼────┤
│氣密試驗槽(限│可以浸漬滅火器大小                │1 台    │
│蓄壓式)      │                                  │        │
├───────┼─────────────────┼────┤
│安全閥動作試驗│能確認使用於該滅火器之安全閥的動作│1 台    │
│機            │                                  │        │
├───────┼─────────────────┼────┤
│溫水槽        │可以浸漬加壓用氣體容器之大小      │1 個    │
├───────┼─────────────────┼────┤
│氣密試驗槽    │適合該滅火器之內筒試驗            │1 台    │
├───────┼─────────────────┼────┤
│滅火試驗設備  │如陸、附件「滅火試驗設備規格」。  │1 套    │
├───────┼─────────────────┼────┤
│壓力錶試驗機  │使用壓力之上限值之二倍壓力,施以繼│1 套    │
│              │續 30 分鐘之靜壓試驗、從 0 kgf/c㎡│        │
│              │加壓至使用壓力上限值後,再減壓至 0│        │
│              │kgf/c㎡ ,如此操作以每分鐘 15 次之│        │
│              │速度,反覆作 1000 次。            │        │
│              │                                  │        │
├───────┼─────────────────┼────┤
│風速計        │0 ~40 m/s、最小刻度 0.1 m/s      │1 台    │
├───────┼─────────────────┼────┤
│分光儀        │能夠分析銅、鋁、合金鋼等材質      │1 台    │
├───────┼─────────────────┼────┤
│耐衝擊強度試驗│荷重 30kg 以上、高度 1.5m 以上    │1 台    │
│機            │                                  │        │
└───────┴─────────────────┴────┘
伍、缺點判定方法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合格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下表之規定判定。
    附表 1  缺點判定表
    附表 2  產品規格明細表
    附表 3  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表 4  個別試驗紀錄表
    附表 5  普通試驗抽樣表
    附表 6  寬鬆試驗抽樣表
    附表 7  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 8  最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 9  寬鬆試驗界限數
    附表 10 嚴格試驗之界限數
► 下載附件圖表
陸、附件  滅火試驗設備規格及引用參考資料
(一)滅火試驗設備規格
      1.滅火器試驗室
        係為供試驗滅火器之空間及設施,於測試滅火器時以不受氣象條
        件影響且能具再生性及安全性作條件。
      2.設施概要
        構造總面積約 920  ㎡。
      3.滅火試驗室 500  ㎡以上
        本試驗室專供試驗滅火器之噴放試驗,滅火性能試驗及泡沫滅火
        劑之發泡試驗和泡沫滅火器之滅火性能試驗之用,可實施 A–10
        ,B –40  之火災模型之滅火試驗,尤其對空氣之引進和排煙應
        做特別考慮之設計,並附有防止環境污染用排煙淨化設備。
      4.滅火器試驗室(約 80 ㎡)
        主要為使試驗滅火器之耐壓試驗,氣密試驗,高低溫試驗,重量
        測定、尺度檢查之用。
      5.滅火試驗用排煙淨化設備(如附圖 1)
        主要設備包括排煙收集設備,風管設備、濕式靜電收塵機本體、
        排風設備、隔音設備、儀錶及廢水處理設備等。
        特別考慮地方是不要因吸引排煙而使火災模型之燃燒狀態產生有
        變化,此外燃燒所需空氣是由滅火試驗場外引進外部空氣。
        由灰斗排出之灰塵、煤煙、或含有滅火劑之廢水則作濃縮處理以
        已經脫硫狀態之水回收供作使用,全體均為密閉系統,設備內亦
        有隔音裝置以符合防止噪音之規定。設備之主要部分可用遙控操
        作。
      6.設備之主要規定如下:
     (1)排煙量及溫度 270,000 Nm3/h,223 ℃
     (2)濕式靜電收塵機出口煤塵量,0.03 g/m3 以下
     (3)噪音:在廠區地界處 50 phone 以下
     (4)廢水處理後之品質 ss90ppm  以下(再利用水則在 30 ppm 以
          下)pH:5.8~8.6
      7.各設備概要
     (1)集塵設備:集煙塵罩:9.6 ×7.4 m ×2 座
          排煙方式:採取二次冷風,自然熱空氣對流方式。
     (2)濕式靜電收塵機
          氣流水平流動風管式,噴水自動沖淨式,特殊定點式電極,閘
          流器控制矽整流器高電壓電源。
     (3)排風設備:排風量 6140 m3/min
          型式:增壓風扇(Turbo-fan) 兩側吸入,兩點支持、馬達直
          結型。
     (4)隔音設備:
          外牆壁:發泡混凝工板塊,水泥漿粉刷。
          內壁:貼多孔石膏板
     (5)廢水處理,處理水量 10 m3/h
          泥漿脫水處理量 300 l/h
     (6)電氣、儀錶
          配電盤、主排風機運轉及電容器盤、直流高壓電源裝置控制盤
          、低壓動力電源控制盤、低壓動力操作盤、補助繼電器盤、廢
          水處理設備操作盤及操作監視盤等。
      8.上述應設置之設備、材料、工法可依現場實際需求增刪,惟應能
        符合下列環保相關規定並提供本項認可基準所要求之測試能力。
     (1)噪音:噪音管制法。
     (2)廢水:放流水標準。
     (3)空氣污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
(二)引用參考資料:
      CNS 494 平行管螺紋
      CNS 4008  黃銅棒
      CNS 4622  熱軋軟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8497  不銹鋼鋼片及鋼板
      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
      CNS 10443 銅及銅合金線
      CNS 10848 高壓鋼瓶閥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CNS 11176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
                置及破壞板
      CNS 12242 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
      CNS 12896 氣體熔接截割(切斷)用壓力調整器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