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102 年強化各級消防機關救災能力評比考核計畫

修正日期:97/03/2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10600041號
壹、實施目的: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第二九八八次會議院長提示「為使第一
    線實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包括救火、救水、救
    難)及急救技術(如 CPR)的能力,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官
    的決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也應建立一套機制,例如辦理消防人
    員救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嚴加考核,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都
    應具備該項能力。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
    促使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及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五年五月十
    八日函送院長批示「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即建立機制、律定辦法、
    嚴訓練、明賞罰」辦理。
二、提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並促使地
    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貳、實施日期:
    自九十五年起每年分上下半年各實施一次,實際抽測日期由內政部消
    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發函通知。
參、實施方式:
    分為下列二種:
一、消防機關普測:
    消防機關應依肆、一所定考評項目與等級評定方式,於本署發函所定
    日期前完成所屬全部外勤人員之評定,並製表(如附表一至三)函報
    及以電子郵件送本署;未依限完成者,每逾一日(不含國定假日)扣
    該機關總分零點一分。
二、本署抽測:
    依消防機關所報外勤人員救災能力評定結果進行抽測,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三十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男性
      列乙組,女性及四十一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男性列丙組。
(二)於抽測前一日(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為二日,如遇國定假日則均再提
      前一日)以電腦隨機選出三十五名(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為二十五名
      ,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為十名,基隆港務消防隊與台中港務消防隊
      均為五名,金門縣消防局為二十名,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
      縣消防局均為二名),經所屬機關當日確認無誤後,即取得參加抽
      測資格並不得由他人替換。另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各港務消
      防隊均不列入機關評比,唯其選定人員仍列入個人評比。
(三)消防機關於受評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業
      務單位主管到場參與。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分辨
      識,未依時出席者,以零分計算個人成績。
► 下載附件圖表
肆、考評項目比重及評定方式:
一、個人:
    考評項目如附表四,其比重規定如下:
(一)負重訓練:百分之十五
(二)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百分之十
(三)基本繩結:百分之十五
(四)橫渡架設:百分之二十
(五)拋繩槍操作:百分之二十
(六)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百分之二十
      救災能力等級以前述得分加總後評定方式如下:
      A 級:八十分以上
      B 級:七十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
      C 級:六十分以上六十九分以下
      D 級:五十九分以下
二、機關:
    消防機關所有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各取前三十名(澎湖縣政
    府消防局取前二十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取前七名,基隆港務消防
    隊與台中港務消防隊均取前三名,金門縣消防局取前十六名、花蓮港
    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均取所有參加抽測人員)總和之平均
    值為所屬機關總分,並比照肆、一所定等級計算該機關消防救災能力
    。
► 下載附件圖表
伍、獎勵:
一、獎金及獎牌:
    依機關總分排名與本署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分別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牌一面。
(二)第二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七萬元,獎牌一面。
(三)第三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四萬元,獎牌一面。
(四)第四名至第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機關總分相同者,以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取前三十名(其與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相同者,取前二十名,與金門縣消防局總分相同者
    ,取前十六名)測驗項目秒數低於滿分標準(含高於滿分標準以負數
    計算)加總較多者為勝,其項目依序為「基本繩結」、「橫渡架設」
    、「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
    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
    位項目評比。
二、行政獎勵:
(一)機關評比:
      依機關總分排名分別建議獎勵如下:
      1.第一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大功一次。
      2.第二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功二次。
      3.第三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功一次。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嘉獎
        二次。
      機關總分相同者,以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取前三十名(其
      與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相同者,取前二十名,與金門縣消防局總分相
      同者,取前十六名)測驗項目秒數低於滿分標準(含高於滿分標準
      以負數計算)加總較多者為勝,其項目依序為「基本繩結」、「橫
      渡架設」、「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負重訓練」、「
      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
      者,再以次序位項目評比。
(二)個人評比
      依各組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分別建議獎勵如下:
   1.第一名:各記功二次
   2.第二名:各記功一次
   3.第三名:各嘉獎二次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嘉獎一次
      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相同者,以測驗項目秒數較少者為勝,
      其項目依序為「基本繩結」、「橫渡架設」、「捲揚器低所救出應
      用繩結架設」、「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
      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位項目評比。
陸、懲處:
    消防機關總分未達六十分或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函請主管機關追
    究失職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