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其容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
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及五十公斤者,使用溫度在 40 ℃以下,以
電弧或自動熔接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瓶身、護圈、鋼
裙及容器閥,其檢驗期限、項目及方法之規定如下:
(一)檢驗期限
1.五十公斤裝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八年者,每四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八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三年檢
驗一次。
(3)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二十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2.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裝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年者,每五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年以上未滿十九年者,每三年檢
驗一次。
(3)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九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3.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容器:
(1)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八年者,每六年檢驗一次。
(2)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八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二)檢驗項目及方法
1.第一次外觀檢查:
(1)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
(2)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不合格,並予銷毀:
鋼裙腐蝕變形,損傷顯著且無法直立者。
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
面時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未符合下列規定者
:
A.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容器:8mm 以上。
B.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容器:10mm
以上。
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有深度 0.8 mm 以上之傷痕、腐蝕或凹痕者。
護圈顯著變形與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者。
2.殘留氣體回收:
採用殘氣回收機將剩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並設防制污染設
備。
3.容器閥再檢驗:
(1)外表檢驗:
將容器閥自液化石油氣容器卸下後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目視檢查外表本體,有腐蝕、裂疵、變形、傷痕、中心柱
折彎、把手損壞、安全裝置變形及阻塞等異常現象,影響
使用者。
用放大鏡檢查各部公螺紋未保持完整者。
用螺紋規範檢查各部公母螺紋,超過上限(NO GO)者。
(2)動作性能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將容器閥施以氣密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以手動操作閥
作全開、全閉動作時,有異常阻力、空轉或太多鬆隙現象
者。
目視檢查填函螺蓋對本體之栓緊程度,並以 750 至 800
kg-cm 扭力(內容積在 5L 以下容器者則以 500 至 550
kg-cm 扭力)於解鬆方向加於填函螺蓋,有鬆動現象者。
(3)氣密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閥在全關閉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 kg/cm2 氣體壓
力,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充填口及安全裝置部位,有洩漏
情形者。
填函螺蓋之漏氣將灌充口予以封閉(栓上盲蓋),並使閥
在全開或半開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 kg/cm2 氣體
壓力,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閥體函與填函螺蓋之間、填函
蓋中心柱及安全裝置等處有漏氣情形者。
(4)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將閥置於試驗臺上鎖緊後沉入水中或以發泡液注入安全裝置
內,嗣以壓縮空氣或惰性氣體,由閥口基部慢慢加壓,於安
全裝置開冒出氣泡時,讀壓力錶之壓力作為起噴壓力,再將
壓力慢慢下降至氣泡消失時,讀壓力錶壓力作為停噴壓力。
所得起噴壓力應在 20 至 24 kg/cm2 之間。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停噴壓力未達起噴壓力之 0.8 倍者。
起噴壓力逾耐壓試驗(30 kg/cm2)壓力之 0.8 倍者。
停噴壓力讀後檢查仍未停漏者。
4.耐壓膨脹試驗:
分為膨脹測定試驗及加壓試驗二種,其規定如下:
(1)膨脹測定試驗:
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
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須在 1 %範
圍以內。
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 0.1ml。
作本項膨脹測定試驗前,送驗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之耐壓
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2)加壓試驗時,將容器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
0 秒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
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所示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3)耐壓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
之 1 %以下。
(4)施行本項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5)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一規定設計壓力之 5/3
倍壓力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維持 30 秒鐘
以上且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
,除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表一 設計壓力
┌───┬──────┬──────┬──────┐
│\項目│灌裝之液化石│耐壓試驗壓力│氣密試驗壓力│
│ \ │ │ │ │
│項次\│油氣種類 │ │ │
├───┼──────┼──────┼──────┤
│1 │丙烯為主之液│36 kgf/cm2 │21.6 kgf/cm2│
│ │化石油氣,溫│ │ │
│ │度 48 ℃,壓│ │ │
│ │力 15.6 kgf/│ │ │
│ │cm2 以上者 │ │ │
├───┼──────┼──────┼──────┤
│2 │丙烷為主之液│30.0 kgf/cm2│18 kgf/cm2 │
│ │化石油氣,溫│ │ │
│ │度 48 ℃,壓│ │ │
│ │力 9 kgf/cm2│ │ │
│ │以上未達 15.│ │ │
│ │6 kgf/cm2 者│ │ │
├───┼──────┼──────┼──────┤
│3 │丁烷為主之液│18 kgf/cm2 │10.8 kgf/cm2│
│ │化石油氣,溫│ │ │
│ │度 48 ℃,壓│ │ │
│ │力未達 9 kgf│ │ │
│ │/cm2 者 │ │ │
└───┴──────┴──────┴──────┘
(6)施行耐壓膨脹試驗結果,應依照本基準二、(二)、8 之重
量檢查規定辦理。(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
全膨脹量。)
(7)進行容器耐壓試驗時,所加壓力未到達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0 %前,如有滲漏現象者,得停止試驗。
(8)使用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cc)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
位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
內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
水量(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二)
表二 水之壓縮係數βt (依 Amagat 之規定)
┌─┬────────────────────────────┐
│溫│ 壓縮係數β t │
│度├────┬─────┬─────┬─────┬─────┤
│ │0~100 │100~200 │200~300 │100 atm │200 atm │
│℃│atm │atm │atm │ │ │
├─┼────┼─────┼─────┼─────┼─────┤
│0 │0.000051│0.0000492 │0.0000480 │0.0000502 │0.0000486 │
│1 │ 506 │ 488 │ 477 │ 497 │ 483 │
│2 │ 502 │ 484 │ 474 │ 493 │ 479 │
│3 │ 499 │ 481 │ 471 │ 490 │ 476 │
│4 │ 496 │ 477 │ 468 │ 487 │ 473 │
│5 │ 493 │ 474 │ 465 │ 484 │ 470 │
│6 │ 491 │ 472 │ 463 │ 482 │ 468 │
│7 │ 489 │ 469 │ 460 │ 479 │ 465 │
│8 │ 487 │ 466 │ 459 │ 477 │ 462 │
│9 │ 485 │ 464 │ 455 │ 475 │ 460 │
│10│ 483 │ 462 │ 453 │ 473 │ 458 │
│11│ 481 │ 459 │ 451 │ 470 │ 455 │
│12│ 479 │ 457 │ 449 │ 468 │ 453 │
│13│ 477 │ 455 │ 447 │ 466 │ 451 │
│14│ 476 │ 453 │ 445 │ 465 │ 449 │
│15│ 474 │ 451 │ 443 │ 463 │ 447 │
│16│ 473 │ 449 │ 441 │ 461 │ 445 │
│17│ 472 │ 447 │ 439 │ 460 │ 443 │
│18│ 470 │ 446 │ 437 │ 458 │ 442 │
│19│ 469 │ 444 │ 435 │ 457 │ 440 │
│20│ 468 │ 442 │ 434 │ 455 │ 438 │
│21│ 467 │ 441 │ 432 │ 454 │ 437 │
│22│ 466 │ 440 │ 431 │ 453 │ 436 │
│23│ 465 │ 439 │ 429 │ 452 │ 434 │
│24│ 464 │ 438 │ 428 │ 451 │ 433 │
│25│ 463 │ 437 │ 427 │ 450 │ 432 │
│26│ 462 │ 437 │ 426 │ 450 │ 432 │
│27│ 461 │ 436 │ 425 │ 449 │ 431 │
│28│ 460 │ 436 │ 424 │ 448 │ 430 │
│29│ 459 │ 435 │ 423 │ 447 │ 429 │
│30│ 458 │ 435 │ 422 │ 447 │ 429 │
│31│ 457 │ 434 │ 421 │ 446 │ 428 │
│32│ 456 │ 434 │ 420 │ 445 │ 427 │
│33│ 456 │ 433 │ 419 │ 445 │ 426 │
│34│ 455 │ 433 │ 418 │ 444 │ 426 │
│35│ 454 │ 432 │ 417 │ 443 │ 425 │
│36│ 453 │ 432 │ 416 │ 443 │ 424 │
│37│ 452 │ 431 │ 416 │ 442 │ 424 │
│38│ 451 │ 431 │ 415 │ 441 │ 423 │
│39│ 450 │ 430 │ 415 │ 440 │ 423 │
│40│ 449 │ 429 │ 414 │ 439 │ 422 │
└─┴────┴─────┴─────┴─────┴─────┘
(9)完成耐壓膨脹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5.除鏽作業:
應使用粒珠噴擊(shot blast)除去容器外表鐵鏽及油漆,如
未能完全清除時應作第二次噴擊。
6.第二次外觀檢查:
使用量測深度器具測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
銷毀。
(1)割傷或銼傷等痕跡:
傷痕長度未達 75mm 而傷部最深在 0.8mm 以上者。
傷痕長度在 75mm 以上且傷部最深在 0.4mm 以上者。
傷痕深度達 0.4 mm ,且傷痕尖銳者。
(2)腐蝕:
圓孔狀腐蝕分散在表面且其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上者。
圓孔狀腐蝕之分佈面積佔容器表面積 4 分之 1 以上,
且最深部分在 0.7mm 以上者。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未達 75mm,而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
上者。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8mm 以
上者。
線狀腐蝕二處長度未達 75mm ,而最深部分在 0.7mm 以
上者。
線狀腐蝕二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5mm 以
上者。
(3)凹痕:
熔接部分及沿熔接縫處發生之凹傷其深度超過 6mm 且深
度應為容器同一處凹進部分垂直投射至表面所形成之範圍
平均直徑 1/10 以上者。
其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超過 10mm 以上者。
(4)口基變形:
口基之變形,嚴重傾斜致無法將容器裝入水槽實施耐壓膨
脹試驗。
因口基之螺紋變形,致容器閥裝上後有效螺牙數在 7 牙
以下者。
7.內部檢查:
使用內視照明設備檢視容器內部,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
合格,應予銷毀:
(1)內部有龜裂、傷痕、剝落現象者。
(2)腐蝕深度在 0.5 mm 以上局部腐蝕分散者。
8.重量檢查:
容器淨重應包括護圈、鋼裙(不含容器閥),重量檢查時應使
用電腦自動登錄方式,將容器淨重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
時所得之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1)在 95 %以上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 10
%者。
(2)在 90 %以上未達 95 %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
脹率逾 6 %者。
(3)在 90 %以下者。
9.打刻鋼印:
容器肩部原始資料模糊者,應重新打刻使易於辨識。
10.油漆塗裝:
(1)檢驗合格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
稱。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
(2)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 3cm。
11.容器(閥)壓毀:
(1)容器壓毀程度應超過容器外徑 1/3 倍以上。
(2)容器閥壓毀程度應使其充填口無法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