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係指由工廠製作完畢且尚未使用之瓶身(
含護圈及鋼裙),其規格、構造、材質及性能之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格
適用於 2 公斤、4 公斤、10 公斤、16 公斤、18 公斤、20
公斤及 50 公斤灌裝液化丙烷、液化丁烷,以及其他液化石油氣,
使用溫度在 40 ℃以下,以電弧或自動熔接之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
。
(二)構造
1.瓶身: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 3 塊。但內容物之重量為
20 公斤以下者,可採 2 塊式製造。以 3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
瓶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 2:1 橢圓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平行度
以下,其距離應在該容器端板厚度 2 倍以上(如圖 1),以 2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熔接處則在中腹(如圖 2)。
2.容器護圈:容器開關之護圈對於外部撞擊時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
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
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閥及其他零件等之功能。其形狀尺度
如表 1 及圖 3。
另 50 公斤容器應裝置容器開關護蓋或護圈,惟如裝有護蓋者,
護蓋之高度,不得高於護圈之高度。容器開關之護蓋,應對於外
部之撞擊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 1 公尺處
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其他零件
之功能,其主要部分尺度應按照圖 4 及表 2 之規定,護蓋兩
側應有 3 cm2 以上通風孔。
3.容器口基:口基應符合表 3、表 4、表 5、圖 5 及圖 6 之規
定。
4.容器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鋼裙對於容器及其內容物之處理
或搬運必須具有充分強度,其形狀尺度如表 1 及圖 7 之規定
。
(三)材質:
1.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之材料,應以平爐或電氣爐煉製之品質均質
鋼料,並使用下列各該列舉之材料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材料。
(1)CNS294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以 SM400A、SM400B、SM40
0C、SM490A、SM490B、SM490C、SM490YA、SM490YB、SM520B、
SM520C 及 SM570 為限)。
(2)CNS4273 〔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以 SG255、
SG295、SG325 及 SG365 為限)。
2.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鋼裙及護圈材料,其材質應使用鋼料。
3.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開關護蓋材料,應為可鍛鑄鐵或具有同等
以上物理性能之鋼料。
4.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配件,如有縫隙、裂紋、鱗疊或其他各
種具有損害性之瑕疵者,均不得使用。
(四)設計
1.容器之內容積應依照其所要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照下列公
式計算:
V =G ×C
式內,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 :表 6 所規定之數值。
2.容器各部厚度,應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
(1)圓筒厚度 t=PD/(200Sη–1.2P)
(2)碟型端板厚度 t=PRW /(200S–0.2P)
(3)半橢圓型端板厚度 t=PRV /(200S–0.2P)
t :厚度單位:mm
P :最高充填壓力 kgf/cm2
D :在(1) 為圓筒內徑,單位:mm
R :在(2) 為碟型端板,中央彎曲部之內面半徑 mm。
R :在(3) 為半橢圓體端板直徑,單位:mm
W :端板之形狀係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3 +√n
W =────
4
n :係中央彎曲部內半徑和肩部彎曲內半徑之比。
V :半橢圓端板之形狀係數。
依下列公式算出
2 + m2
V =────
6
m :係半橢圓形內面之長徑與短徑之比。
S :材料之容許應力(單位 kgf/mm2)為對應表 7 左欄列舉
之材料區分,分別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η:胴部之縱向接頭或端板中央部接頭之熔接效率,應對應表
8 左欄及中欄列舉之接頭種類及放射線試驗之程度,分別
為同表右欄列舉之接頭熔接效率之數值。
(五)製作時注意事項:
1.製作容器之鋼板在裁切以前,應確認其尺度、數量及鍊製出廠編
號或裁切試樣時之編號與材料試驗表之記號相符。
2.以同一材料試驗表同時承製之一批容器,用同一製作過程製作多
數容器時,在製造過程中裁切成行之材料,其裁切方式應敘明以
供查考。
3.鋼板之裁切應使其裁切面平滑。
4.裁切之鋼板,其尺度與形狀必須符合圖樣,邊緣須均整平齊,不
得堆聚切渣或垢屑。
5.瓶身鋼板須使用輥壓機或適當方法輥壓成形,不得以可能損及容
器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6.瓶身鋼板邊緣之輥壓彎工作,如用錘擊方法施行時,輥壓成形後
之鋼板必須將其錘擊部分切除之。
7.瓶身上下端板部分必須使用油壓機壓製成形,不得採用錘擊方法
成形。使用油壓機壓製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
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8.輥壓成形或加壓成形之瓶身,如有裂紋或皺紋應廢棄不用。
9.輥壓成形之瓶身鋼板,於熔接前,從任何 1 處對該瓶中心線測
得之最大與最小內徑之差,應為標準內徑之 1 %以下。
10.衝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應正確,從其內側使用曲度板規
測定任何 1 處,端板與曲度板規之間隙應於端板平行部分內徑
之 1.25 %以下。
11.加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
之差,應於標準內徑 0.5 %以下。
(六)容器之熔接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縱向熔接縫之抗拉強度及降伏點應有該容器製造廠商所提材質證
明所列抗拉強度及降伏點以上者。
2.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正面彎曲試驗以表 10 所列之彎曲半徑
壓彎工具壓彎時,其熔接部之外表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不得有超過 3 mm 以上之裂疵(但發生在邊緣者除外)。
(2)長 3 mm 以下之裂疵總長度應在 7 mm 以下。
(3)裂疵及長孔等之合計不得超過 10 處。
3.實施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時,其缺陷應在 C
NS 3710 (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
法)等級分類中之 2 級以內。
(七)製作與組成:
1.容器口基及開關蓋之螺紋應切削光潔,任何起毛現象均不許存在
,鬆緊度適當,尺度務求符合本基準規定。
2.熔接完成後之容器,在其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
差度,不得超過板厚之 25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
縫形狀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3.容器總長度許可差之範圍為 +11mm;-4mm。
4.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5.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 50 公斤者,應為全
周 3/4 以上;規格為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2/5 以上。並分
3 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 2 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且相互對
稱;另鋼裙與下端板之接合處應有 3 處大小一致之排氣空隙,
其 3 處空隙應平均設置。
6.採雙口基並帶有液相管的容器應以規格 50 公斤為限,液相管應
有固定支架,其材料為鋼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二口基中心
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端板外圓周的距離不
得小於端板直徑之 10 %。
7.同型式及規格容器之鋼裙及護圈在熔接方式及基本功能不變的原
則下,得增加系列產品。
(八)熱處理:
1.每只容器於熔接完畢或修改妥當(限於本基準認可之修改)後,
未施行水壓試驗以前,應施行爐內熱處理之應力消除工作,應力
消除所需要之溫度高低,視材料之等級而定。
2.加熱處理時,容器口基之螺紋,應先塗石墨與擠壓石棉繩或用其
他適當方法,俾保護螺紋免受氧化損傷
3.加熱處理完畢之容器,應徹底清除各部分氧化膜、油脂、熔接濺
污、熔接垢及其他雜物。
4.容器加熱處理爐應備有 2 處以上溫度測定裝置,其任何加熱部
分之溫度高低差不超過攝氏 25 度。
5.容器熱處理單位應備有自動溫度記錄之設備,並列印相關資料以
供查考。
(九)容器之修改:
水壓試驗後實施修改工作之容器,如其修改部分可能影響容器強度
時,該容器應重新實施熱處理及水壓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規定。
(十)標誌及塗裝:
1.依照本基準規定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在容器護圈中央外側(如圖
8 )打刻鋼印,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商名稱或商標: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
其商標。
(2)充填內容物之名稱(英文名稱或化學符號皆可引用)。
(3)實測盛水容積(V) :單位為公升,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
(4)實測淨重(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
以下(實測淨重不包括開關及開關護蓋)。
(5)耐壓試驗壓力(TP):單位為 kgf/cm2。
(6)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即容器製造完成後,經廠商自行廠內耐壓
試驗品管合格日期,以民國年月方式排列,例:94-03。
(7)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8)容器編號:共有 12 碼,前 2 碼為廠商代號;第 3 至 4
碼為製造年份;第 5 至 6 碼為容器規格;第 7 至 12 碼
為流水編號,例 AA9420000001。
2.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
(例:2006),其護圈處字樣大小為 25mm 凹字;10 公斤以上
規格之容器鋼裙處之字樣大小為 35mm 凸字;4 公斤以下規格之
容器鋼裙處之字樣大小為 25mm 凸字以上。
3.外徑 100mm 以下容器,圖 8 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3
mm,外徑超過 100mm 容器,圖 8 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
於 6mm。
4.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應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但容器
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其表面規定之紅字,其
大小不得小於 3cm。
5.容器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