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紅外線熱像儀及氣體分析儀借用須知

修正日期:98/03/2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預字第1010500969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紅外線熱像儀之借用事宜,特
    訂定本須知。
二、每組紅外線熱像儀設備包含 FLIRT200 主機體、攜帶箱、鋰電池 3  
    個、電源供應器、充電座、2GBSD 記憶卡 2  個、電源線、USB 傳輸
    線、影像傳輸線、繁體中文熱像分析軟體、中/英文操作手冊、遮陽
    罩、原廠校正證明。
三、借用人以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本署所屬單位或經本署核可之
    機關團體為限。
四、申請借用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函報或傳真本署。借用期間以三
    個月為限。如需延期,應於到期前報經本署同意後,得再延期二個月
    。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借用人領用設備時,應自行檢查無缺漏、污損、故障等,並於點交表
    (附件二)載明。
► 下載附件圖表
六、紅外線熱像儀僅供公務使用,不得用於私人目的,或有妨礙隱私、供
    武器製造等影響公共安全不正當用途。
七、每次限借一組,如有特殊情形需借二組以上者,需專案陳核。
八、本署急需收回時,借用機關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九、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責任,紅外線熱像儀及所有附件如有遺失、污損
    或故障情形等,借用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購相同或較新版之物
    件;或按供應廠商:晶麗實業有限公司報價賠償)。但正常使用造成
    之損害不在此限。
十、借用物品應置於乾燥處所,並維護清潔,嚴禁有摔落、潮溼、污損之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