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除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外,並得分別減
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規
定如下: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者。
2.容器(閥)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循序完成檢驗即
判定合格者。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者。
4.未依規定銷毀不合格容器(閥)或回流消費者使用者。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者。
6.基本檢驗設施不符規定者。
7.合格標示擅自流通者。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者:
1.合格標示資料管理不當者。
2.未依規定記錄及保存定期檢驗資料者。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者。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者。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者。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者。
7.不合格容器未填寫不合格表或填寫不實者。
8.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者。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者。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閥)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
容器清冊供消防人員稽查者。
11.每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結果統計表、液化石油氣容器檢
驗場統計表、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購置新容器閥統計表,未
於次月五日前報請本部或本部公告之專業機構,及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或當日容器定期檢驗資料未於翌日中午前送本部或本
部公告之專業機構者。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報本部及當地
消防機關備查者。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者。
14.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不符規定者。
15.容器瓶肩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者。
16.不合格容器(閥)未依規定壓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