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學員差假請假,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處理個人事務者,得請事假。
(二)病假:因受傷或患病者,得請病假。
(三)婚假:因結婚得請七日以內婚假,其未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
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娩假、流產假:因分娩或流產者,得請娩假或流產假。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得請二日以內之陪產假;其未一次請
畢者,得分次申請。
(六)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七日、繼父母、配偶之父
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五日;曾祖父、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其未一次
請畢者,得於喪亡者喪亡之日起百日內,分次申請。
(七)公假:因公務必要者,或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
召集經核准者,得請公假。
(八)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公傷假。
(九)公差假:因班務需要經本中心指派者,得為公差派遣。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