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

修正日期:98/10/1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121701454號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本署掌理關於消防學制、教育
    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貳、目的 
一、充實消防知能。 
二、鍛鍊強健體能。 
三、熟練救災技能。 
四、確保人身安全。
參、構想 
一、由個人到組合,健全整體功能。 
二、由戰技到戰術,提昇消防戰力。 
三、由基層到幹部,落實訓練績效。
肆、區分 
一、個人訓練 
(一)學科
   1.精神教育課程:以品德、倫理、文化、藝術、公共關係、法紀、
        實務等為課程重點,並加強生活教育,培養團隊精神,建立服務
        人群之正確人生觀。
      2.消防及災害防救相關法令:
     (1)各種消防及災害防救專業法令。
     (2)建築相關法令。
     (3)法律課程:國家賠償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及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4)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
     (5)其他。
      3.消防專業課程:
     (1)消防安全設備。
     (2)消防戰術。
     (3)車輛、器材、裝備。
     (4)案例教育。
     (5)火災原因調查。
     (6)危險物品管理。
     (7)防災宣導。
     (8)電氣、機械、化學、資訊、通訊、氣象等相關課程。
     (9)其他。
(二)術科
      1.體能訓練:跑步、單槓、舉重、伏地挺身、仰臥起坐、負重訓練
        、折返跑。
      2.技能訓練:駕駛、車輛裝備器材操作、小型幫浦河川抽水及中繼
        供水、無線電通訊、緊急救護、車操、常用式手勢指揮、結繩、
        入室搶救、山難搜救、操舟訓練、水上救生、潛水救生。
二、組合訓練(含兵棋推演) 
(一)消防車操: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 
(二)救災演練: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人
      命搶救、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隊。
三、集中訓練:綜合個人訓練和組合訓練各項目及災害救生訓練。 
四、職前訓練:熟悉轄區狀況及災害類型,充實救災知能,達成基本救災
    能力。
伍、方式 
一、學科 
(一)發給資料自行研讀。 
(二)以分隊為單位研讀。 
(三)以消防局(隊)、大(中)隊為單位集中研讀。 
二、術科:以分隊為單位,每週至少二日,分別實施體能、技能訓練,每
    日不得少於一小時。
三、組合訓練:以大隊(港務消防隊以分隊)為單位,每月一次,時間不
    得少於四小時,並對轄內消防搶救對象實施一次以上之救災演練。
四、集中訓練:以消防局(隊)或大(中)隊為單位,就現有消防廳舍規
    劃成立一消防訓練中心,調集所屬消防人員,每人每半年實施三至六
    天之綜合訓練。
五、職前訓練:新進(遷、調)同仁報到一週內,由局(隊)或大隊訂定計
    畫,大隊或(中)分隊實施,期間三至五天,並予以成果驗收。
陸、要求
一、個人訓練 
(一)學科:消防局(隊)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 
(二)術科:
      1.體能訓練:消防局(隊)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
        以上,個人得分如附件一(測驗得分換算表)。
        甲組:三十歲以內男性。
        乙組:三十一至四十歲男性。
        丙組:四十一歲以上男性;女性。
        丁組:五十五歲以上免測。
      2.技能訓練
     (1)駕駛、車輛器材裝備操作:應有大貨車駕照(得視需要辦理大
          客車、聯結車駕駛訓練),並能熟悉安全駕駛知能及操作、維
          護、保養各式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
     (2)小型幫浦河川抽水及中繼供水:熟練小型幫浦之操作,以加強
          消防防災之能力。
     (3)無線電通訊:熟練車裝、手提、基地臺及各式衛星通訊設備使
          用及維護保養。
     (4)緊急救護:以取得中級救護技術員為目標,熟練救護裝備器材
          之使用,演練各項救護情境。
     (5)常用式手勢指揮:熟悉消防指揮訊號、手勢指揮。
     (6)結繩:熟悉各種基本、應用結繩技巧。
     (7)操舟訓練:熟悉救生舟、船、艇操作。
     (8)山難搜救訓練。
     (9)水上救生訓練。
    (10)潛水救生訓練。
    (11)其他技能訓練。
二、組合訓練 
(一)消防車操:依據消防車操法選擇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操練
      。
(二)救災演練:
      1.受理報案與人車派遣應實施同步作業。
      2.救災人員應穿著消防衣帽鞋。
      3.救災車輛應選擇距離火場較近、道路寬暢、人車較少之路線行駛
        。
      4.熟練各種消防機械器材之操作使用。
      5.消防車輛部署及人員派遣應依火災搶救計畫辦理。
      6.演練項目包括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
        、入室搶救、人命救助、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
        隊。
三、職前訓練 
(一)詳訂施訓計畫 
(二)施訓重點 
      1.轄區狀況、業務介紹及災害類型。
      2.分隊工作介紹。
      3.各式車輛、裝備介紹與操作。
      4.消防作戰。
      5.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簡介。
      6.救護要領。
      7.救災安全須知。
      8.測驗。
      9.其他。
(三)教材或施訓資料應力求完備。 
(四)慎選優良教官。 
(五)施訓場地完善。
► 下載附件圖表
柒、督導
 一、區分主官系統督導及業務系統督導等二種: 
(一)主官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長、副局(隊)長、大隊長、副大
      隊長負責,每月抽查各單位訓練情形。
(二)業務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業務單位暨有關承辦人員負責,每
      月至少應實施督導二至三次,並抽查基層單位訓練情形。
二、採不預告、不定期追蹤檢查方式實施。 
三、實施督導後應即填寫督導報告(格式如附件二)送消防局(隊)彙辦
    。發現優劣事蹟應採有效措施予以表揚或督導改進。
四、消防署得視需要實施督導。
► 下載附件圖表
捌、獎懲
一、學科測驗:不及格者得補測一次,獎懲規定如附件三(消防機關辦理
    學科測驗獎懲規定)。
二、體能測驗:測驗體能訓練各項目,不及格者得補測一次,獎懲規定如
    附件四(消防機關辦理體能測驗獎懲規定)。
三、消防署年度綜合考核(依地區特性及業務狀況分為下列三組評核):
(一)甲組(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彰化縣、臺南
      縣、高雄縣、屏東縣、臺中市、臺南市等十一個消防機關):每年
      由本署辦理定期考核,團體成績優良之前三名,發給團體獎牌;消
      防局長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第一名記功、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
      名嘉獎一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
      縣、嘉義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十一個消防機關):比照
      甲組辦理。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本署各港務消防隊等七個消防機
      關):每年由本署辦理定期考核,團體成績優良之前二名,發給團
      體獎牌;消防局(隊)長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第一名嘉獎二次、
      第二名嘉獎一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四、各消防機關得比照訂定年度綜合考核,評核所轄各單位,並辦理獎懲
    。
► 下載附件圖表
玖、裝備器材 
一、各消防分隊應配置計時碼錶、單槓、啞鈴等訓練器材。 
二、各消防局(隊)設立之消防訓練中心,應具備消防法令有關書籍、各
    項體技能訓練器材、車操及搜救之訓練場地和可容納二十至五十人上
    課、住宿之場所。 
三、應籌設消防器材及消防車輛模型與機件陳列室,以供受訓人員研析之
    用。
拾、一般規定 
一、消防局(隊)應針對轄區狀況、消防人員編制情形、災害類型等情況
    ,擬定年度訓練計畫,以加強消防人員搶救能力。 
二、消防局(隊)除年度訓練計畫、本署專案補助訓練經費計畫及其它經
    認定有必要報本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外,餘由各消防機關自行訂定執行
    。 
三、應嚴格要求個人體技能、消防車操及消防機械操作之動作要領,其未
    達標準者,加強重點訓練。 
四、體技能訓練應使用消防分隊現有場地、廳舍實施,如現有場地無法辦
    理者應選擇距離在五○○公尺範圍內合適場所實施,並隨時與值班人
    員保持聯繫。 
五、組合訓練每月實施時間及地點應事先安排,於上月底前報消防局(隊
    )備查。 
六、救災演練,應事先與防護對象負責人協商配合,並報經消防局(隊)
    核准後辦理。 
七、各單位訓練中心辦理集中訓練,應先策訂細部計畫妥為完成訓練前之
    整備,以落實訓練。 
八、集中訓練時,如遇有災害發生,應以災害搶救為主。 
九、消防局(隊)各級單位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建立個人訓練績效卡(格式
    如附件五),以為加強訓練及人事運用參考。 
十、各消防分隊應按月填報訓練成果檢討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送消
    防局(隊)備查。 
十一、消防署每年召開訓練檢討會(可併擴大署務會報實施)一次,各消
      防局(隊)至少每半年於每梯次集中訓練結束時各舉行一次。 
十二、一般簡、薦、委任行政人員以參加學科之精神教育課程及消防等相
      關法令為原則。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