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訪談記錄之內容
為同時瞭解火災時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
與救災者等關係人的行動、採取的措施,以綜合人、物之情報進行判
斷,談話筆錄必備完整形式,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成為證據文書
。
(一)訪談對象: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
災者等有必要製作訪談記錄之關係人。
(二)訪談記錄事項:下列記錄事項應視被訪談人之不同而適時調整。
1.受訪談人與火場關係
2.火災發生時刻及場所。
3.火災之建築物是否為同一時期興建。
4.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5.火災之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6.火災被發現之詳細經過。
7.火災初期之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房間佈置或管線配置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之出入情形。
12.火災時燃燒特異事項。
13.人員死傷狀況。
14.火災後現場保存狀況。
15.配電線路、用電設備之裝設及受損情形
16.建築物之火災保險資料。
17.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8.建築物之保全資料。
19.其他相關之重要資料。
(三)製作手續
1.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2.詢問之內容應力求明確、清楚,且不必拘泥於華麗詞藻,應求其
通俗易懂,語氣亦應與受訪談人之身分相符合,必要時可記載供
述之土語或俗語;另詢問時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3.全案訊畢應再詢問受訪談人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所供
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4.筆錄製成後,應當場受訪談人閱讀,其不識字者,應由訪談人向
其朗誦,經認明無誤後,始令其簽名或蓋章。
5.談話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應記載文字、事項有遺漏或增加
、刪除或附記時,應由訪談人立予以補正,應由受訪談人簽名或
蓋章於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若係電腦膳
印者,則應重新列印。
6.受訪談人之簽名、蓋章之位置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空白
或以另紙為之。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每頁騎縫處並由受訪談人簽
名或蓋章。
7.受訪談人如拒絕於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
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緊接筆錄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