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除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外,並應減發其
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規定如
下: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2.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循序完成檢驗即判定合
格。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4.未依規定銷毀不合格容器且回流消費者使用。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
6.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7.每日開工前未確認各項檢驗設施正常運作或故障未依規定通報
。
8.合格標示擅自流通。
9.使用過之容器閥再回裝容器。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
1.合格標示資料管理不當。
2.未依規定記錄及保存定期檢驗資料。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
7.不合格容器未填寫不合格表或填寫不實。
8.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地消防
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容器清
冊供消防人員稽查。
11.未依限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定期檢驗日報表。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通報本部及當
地消防機關備查。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
14.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不符規定。
15.容器瓶肩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
16.不合格容器未依規定壓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