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容器檢驗期限依出廠耐壓試驗日期計算瓶齡,規定如下:
(一)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者,依下表推算其
下次檢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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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 齡│未滿 8│8 年以上│19 年以│20 年以│40 年│
│ │ │年 │未滿 19 │上未滿 │上未滿 │以上 │
│50公斤│ │ │年 │20 年 │40 年 │ │
│裝容器├───┼───┼────┼────┼────┼───┤
│ │下次檢│4 年 │3 年 │2 年 │1 年 │6 個月│
│ │驗年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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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 齡│未滿│9 年以│10 年│18 年│19 年│40 年│
│16、 │ │9 年│上未滿│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上 │
│18、20│ │ │10 年│滿 18 │滿 19 │滿 40 │ │
│公斤裝│ │ │ │年 │年 │年 │ │
│容器 ├───┼──┼───┼───┼───┼───┼───┤
│ │下次檢│5 年│4 年 │3 年 │2 年 │1 年 │6 個月│
│ │驗年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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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 齡│未滿│14年│15年│16年│17年│18年以│40 年│
│ │ │14年│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上未滿│以上 │
│2、4、│ │ │未滿│未滿│未滿│未滿│40 年│ │
│10公斤│ │ │15年│16年│17年│18年│ │ │
│裝容器├───┼──┼──┼──┼──┼──┼───┼───┤
│ │下次檢│6 年│5 年│4 年│3 年│2 年│1 年 │6 個月│
│ │驗年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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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瓶齡在二十年以內者
,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且未滿四十年者,每二年檢驗一次
,四十年以上者,每半年檢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