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決標:
(一)需求單位簽辦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標的性質兼顧採購效益,參照採
購法第五十二條載明決標方式。
(二)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
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開標主
持人員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逾期未提出者,得不決
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發布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三)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外,採購單位應於決標後
一定期間(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四)經比減價程序之決標案件,採購單位應要求廠商簽約前提供單價分
析並列入契約附件。
(五)決標後採購單位應依投標須知規定要求廠商於規定之期限內及數額
,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六)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比價、議價、決標時,需求單位應派遣承辦科
長以上人員(或授權代理人員)率同承辦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