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99/07/0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院臺忠字第1125003648號
一、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
    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行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災害
    類別,個別開設。
四、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
    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
    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並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
    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前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
五、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協同指揮官一
    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副指揮官一
    人至五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
    災害應變事宜。
    依應變中心實際運作,指揮官認有必要時,得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督導官協助協調整合災害應變事宜。
六、為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內政部
    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
    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必要時立即通
    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運作,召開工作會報提示相關防救災
    應變整備重點事項後,由各機關(單位、團體)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
    持續運作,展開相關應變作業。
七、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
    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
    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
    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事宜。
    前項進駐應變中心專責人員,其輪值原則最多為二至三梯次。
八、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
          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及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
        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
        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派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進駐;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作
        業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災害時,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有關機關
        (單位、團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中華民國紅十
          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
        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
        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
          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
          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
        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
        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
        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家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
        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3.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交通設施發生
          重大事故時,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規定之有關機關(單位、團
          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
          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
          救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
          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
          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喪。
      9.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10.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11.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相
        驗。
     12.調派直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礦災成
        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之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
      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
      救、善後復原等經費之核支。
(十一)行政院新聞局: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
          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行政院衛生署:
        1.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措施。
(十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督導公共工程主管、主辦機關辦理災情蒐集、查報、致災原因
          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
            修之聯繫。
(二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1.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五)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協助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宜辦
          理情形管考追蹤。
(二十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八)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運送及發放。
(二十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三十)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宿
        費用。
十、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
    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
    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
    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
    點,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
    災害應變措施。
十一、應變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有關災情。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定時並視災情狀況隨
      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應於工作會報提
      出報告資料。其報告內容如附件一。
► 下載附件圖表
十二、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
      組及前進指揮所,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能分組,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
      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其編組及任
      務一覽表如附件二: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
        災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
          續災情預判與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
          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
          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
          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中央氣
          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參與,辦理提供各
          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
          研判等事宜。
        4.災情監控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
          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
        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局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
          電臺)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新聞發布、錯誤
          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有
          關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新聞處理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2.網路資訊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新聞
          局、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
          災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
          ,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資源調度支援事宜。
        2.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空中勤
          務總隊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疏散撤離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
          警政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
          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
          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
        4.收容安置組:由內政部(社會司)主導,國防部、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交通部
          觀光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
          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消防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自來水、電力、電信、
          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會配合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
          、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7.農林漁牧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配
          合參與,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大陸船員暫置、土石流
          警戒監測、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民間資源組:由內政部(社會司)主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
          會配合參與,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
          及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志工動員機制。
        9.醫衛環保組:由行政院衛生署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10.境外救援組:由外交部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境外援助之協調及聯
          繫。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行政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後勤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
          事宜。
  (五)前進指揮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主導,國防部、內政部消防署及各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及調度支援事
        宜。
      應變中心開設後,各功能分組機關,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
      害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派員參加分
      組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
      關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
      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得報請指揮官協調解決。
► 下載附件圖表
十三、指揮官依需要啟動功能分組後,各分組除依前點第三項規定任務執
      行外,並應執行下列個別規定事項:
  (一)幕僚參謀組:掌握災情狀況,辦理災情分析預判及應變,擬訂防
        救災策略及作為提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管考追蹤組:掌握應變中心指揮官及主持工作會報各級長官指(
        裁)示事項各部會辦理情形。
  (三)情資研判組:於工作會報前及配合中央氣象局新發布警報資訊時
        ,召開防災情資分析會議,分析可能發生之災情,提供幕僚參謀
        組作為研判應變措施建議之基礎,並得視災情狀況需要,隨時召
        開會議。
  (四)災情監控組:負責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
        告上網發布,並監看新聞媒體報導。
  (五)新聞發布組:對於災情搶救情形,適時發布新聞稿或以跑馬燈公
        告,必要時召開記者會說明,並對於錯誤災害報導立即提供媒體
        正確消息,促請更正,同時追蹤掌握後續更正情形。
  (六)網路資訊組:掌握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狀況。
  (七)支援調度組:掌控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
        間、位置及進度。
  (八)搜索救援組:掌握人命搜救執行情形。
  (九)疏散撤離組: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
        散撤離人數之統計及通報,與登山隊伍聯繫及管制下山人數。
  (十)收容安置組: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數。
  (十一)水電維生組:整合抽水機支援調度事宜,並明確掌控所調派之
          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與進度,及整合自來水、
          電力、電信、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
  (十二)交通工程組:整合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農路等所有道路
          交通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
  (十三)農林漁牧組:掌握土石流潛勢區域、發布土石流警戒及疏散撤
          離人數資訊。
  (十四)民間資源組:掌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
          志工之情形。
  (十五)醫衛環保組:掌握災害死傷人數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
  (十六)境外救援組: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
十四、各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
        災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三)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
        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
        報。
十五、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
      各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派員參與運作。
十六、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
      災害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各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開設之緊急應變小組,應執行下列緊急應
      變事項: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或同
        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
        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及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
        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七、多種重大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如下: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
        長,應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並陳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因風災伴隨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發生時
        ,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三)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
        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十八、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彙整後函送有關機關(單位、團體);緊急聯絡
      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十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依第八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
      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
      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應變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 下載附件圖表
二十、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
      該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
      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
      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應變中心指揮官
      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
      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二十一、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
        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
        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
        以歸建,並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十二、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
        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
        應變中心。
        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應變中
        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
        權責繼續辦理。
二十三、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
        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