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統資料管理分層:
可分為三層級,其權責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係指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中央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包括防救災資源類別之新增、刪
除及修正,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第二層級(即系統資料管理者),係指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及地方政府:
負責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報,或提供民
間資源資料工作,並督導所屬機關(單位)相關填報工作。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係指各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指定所
屬機關(單位):
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報事項。
第二層級之最高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理相關填報工作
,並於系統建立承辦人員及所屬填報機關(單位)基本資料,以利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