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99/12/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院臺忠字第1060179538號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災害防
    救業務,特設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處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有關業務,及下列事項:
(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二)會報與委員會決議之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措施執行之督導。
(三)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政策研擬及業務督導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
    任處理相關事務。
    本辦公室所需人員,得由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並得依業務需要
    聘用人員。
四、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