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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退休年齡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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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願 │屆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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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小隊長、隊員 │五十 │五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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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一)隊長、副隊長│五十五│六十 │一、本欄第(一)│
│ │(二)副局長、大隊│ │ │ 項,指內政部│
│ │ 長、副大隊長│ │ │ 消防署各港務│
│ │ 、組長、主任│ │ │ 消防隊隊長、│
│ │ 、中隊長、副│ │ │ 副隊長。 │
│ │ 中隊長、分隊│ │ │二、本欄第(二)│
│ │ 長、組員 │ │ │ 項所列組長、│
│ │ │ │ │ 主任、組員,│
│ │ │ │ │ 指配置於各直│
│ │ │ │ │ 轄市政府消防│
│ │ │ │ │ 局所屬大隊之│
│ │ │ │ │ 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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