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職務陞遷序列表

修正日期:99/12/2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121000355號
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
│行政職務                      │技術職務                    │
├──┬───┬─────┬──┼──┬───┬────┬──┤
│陞遷│職稱  │官等職等  │備註│陞遷│職稱  │官等職等│備註│
│層次│      │          │    │層次│      │        │    │
├──┼───┼─────┼──┼──┼───┼────┼──┤
│第一│秘書(│簡任第十職│    │第一│技正(│簡任第十│    │
│層次│一)  │等或警監四│    │層次│一)  │職等    │    │
│    ├───┤階        │    │    │      │        │    │
│    │視察(│          │    │    │      │        │    │
│    │一)  │          │    │    │      │        │    │
│    ├───┼─────┼──┼──┼───┼────┼──┤
│    │副隊長│薦任第九職│副隊│    │      │        │    │
│    │(一)│等至簡任第│長(│    │      │        │    │
│    ├───┤十職等或警│一)│    │      │        │    │
│    │專門委│正一階至警│係特│    │      │        │    │
│    │員    │監四階    │種搜│    │      │        │    │
│    │      │          │救隊│    │      │        │    │
│    │      │          │職務│    │      │        │    │
├──┼───┼─────┼──┼──┼───┼────┼──┤
│第二│科長  │薦任第九職│    │    │      │        │    │
│層次├───┤等或警正一│    │    │      │        │    │
│    │隊長  │階        │    │    │      │        │    │
├──┼───┼─────┼──┼──┼───┼────┼──┤
│第三│副隊長│薦任第八職│副隊│第二│技正(│薦任第八│    │
│層次│(二)│等至第九職│長(│層次│二)  │職等至第│    │
│    │      │等或警正二│二)│    │      │九職等  │    │
│    │      │階至一階  │係各│    │      │        │    │
│    ├───┼─────┤港務│    │      │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消防│    │      │        │    │
│    │(二)│等至第九職│隊職│    │      │        │    │
│    ├───┤等或警正二│務  │    │      │        │    │
│    │視察  │階至一階  │    │    │      │        │    │
│    │(二)│          │    │    │      │        │    │
├──┼───┼─────┼──┼──┼───┼────┼──┤
│第四│課長  │薦任第八職│    │    │      │        │    │
│層次├───┤等或警正二│    │    │      │        │    │
│    │主任  │階        │    │    │      │        │    │
│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    │    │      │        │    │
│    │      │等至第八職│    │    │      │        │    │
│    │      │等或警正三│    │    │      │        │    │
│    │      │階至二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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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隊長│警佐一階或│    │第三│技士  │委任第五│    │
│層次│      │警正四階至│    │層次│      │職等或薦│    │
│    │      │三階      │    │    │      │任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    │    │      │職等    │    │
│    ├───┤等或薦任第│    │    │      │        │    │
│    │課員  │六職等至第│    │    │      │        │    │
│    │      │七職等或警│    │    │      │        │    │
│    │      │佐一階或警│    │    │      │        │    │
│    │      │正四階至三│    │    │      │        │    │
│    │      │階        │    │    │      │        │    │
├──┼───┼─────┼──┼──┼───┼────┼──┤
│第六│小隊長│警佐二階至│    │第四│技佐  │薦任第六│    │
│層次│      │警正四階  │    │層次│      │職等    │    │
│    ├───┼─────┤    │    │      │        │    │
│    │隊員  │警正四階  │    │    │      │        │    │
├──┼───┼─────┼──┼──┼───┼────┼──┤
│第七│辦事員│委任第三職│    │第五│技佐  │委任第四│技佐│
│層次│      │等至第五職│    │層次│      │職等至第│編制│
│    │      │等        │    │    │      │五職等  │員額│
│    ├───┼─────┼──┤    │      │        │數二│
│    │隊員  │警佐三階至│隊員│    │      │        │分之│
│    │      │一階      │編制│    │      │        │一得│
│    │      │          │員額│    │      │        │列薦│
│    │      │          │數二│    │      │        │任六│
│    │      │          │分之│    │      │        │職等│
│    │      │          │一得│    │      │        │    │
│    │      │          │列警│    │      │        │    │
│    │      │          │正四│    │      │        │    │
│    │      │          │階  │    │      │        │    │
├──┼───┼─────┼──┼──┼───┼────┼──┤
│第八│書記  │委任第一職│    │    │      │        │    │
│層次│      │等至第三職│    │    │      │        │    │
│    │      │等        │    │    │      │        │    │
├──┴───┴─────┴──┴──┴───┴────┴──┤
│附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署及所屬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職務類別陞遷│
│    序列逐級辦理陞遷。行政職務人員具有技術職務資格或技術職務│
│    人員具有行政職務資格者,除得依該類陞遷序列陞遷外,得參加│
│    不同類別陞遷,比照各類別職務列等相當之層次辦理。但次一序│
│    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三、另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內部一│
│    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得免經甄審。是以,陞(調)本署一級各│
│    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或所屬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
│    依規定得免經甄審由署長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
│四、辦理本表所列第一、四、六層次,主管或副主管職缺之甄審時,│
│    應先辦理同一層次非主管人員陞任甄審作業,如均無意願或無適│
│    當人選時,始得由次一層次人員陞任;又同一層次非主管職務調│
│    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甄審。                              │
│五、本表所列職員之陞遷,得就本署或所屬各機關之相關職務,分別│
│    辦理陞遷考核。                                          │
│六、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得簽報署長同意併各相當職務辦理陞│
│    遷考核。                                                │
│七、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其所列職等,比照相當層次辦理。  │
│八、本表有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情│
│    形,並經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9 日台內人字第 0990232514 號│
│    函核准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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