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

修正日期:100/05/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90822990號
主    旨:公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下列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一、托育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居家護理機構。
          五、護理之家。
          六、產後護理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
              期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