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舉獎金核發程序
(一)檢舉非法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有關查獲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應
請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或所屬會員,或中華民國爆竹煙火協會
或所屬會員按市價估價並核發估價金額之四分之一之獎金,獎金超
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計,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
,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二)檢舉獎金原則上由受理檢舉之消防機關編列預算核發,預算已用完
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函請內政部消防署補助,並於函文中說明預算
已用完;未編列預算者不予補助:
1.檢舉非法製造案件,應檢附移送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
半成品及原料估價表、相關預算資料。
2.檢舉非法儲存、販賣案件,應檢附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案件沒
入處分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估價表、相
關預算資料。
3.消防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應由業務單位會商政風單位後,請檢舉
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受理檢舉消防機關或指定地點,填寫領據領
取現金或提供帳號領取,並由上開二單位派員確認。
4.檢舉人簽署領據時,如填寫化名,須捺姆指印,並由業務及政風
單位人員簽章證明。
5.辦理獎金核銷作業,方式如下:
(1)將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逐級陳核後,並依規定開列免扣
繳憑單予檢舉人,以便檢舉人申報年終綜合所得稅。
(2)報署辦理核銷,將上開「原始憑證」及「統一收據」報署辦理
。
檢舉人使用化名簽署領據者,有關之核銷程序應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