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
(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畢業,依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以下簡稱考試規則)
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按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
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
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2.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
得免除教育訓練之非現職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須教
育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占隊員職缺訓練。
(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
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
名次先後依序選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