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廠商更換滅火藥劑時應將原藥劑清除乾淨後,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發現有缺點之滅火器,應即進行
檢修或更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查:
1.製造日期超過十年或無法辨識製造日期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
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應予報廢,非經水壓測試合格,不得再
行更換及充填藥劑。
2.容器(鋼瓶)內、外部不得有鏽蝕、變形、膨脹、破裂、龜裂
等損害現象。
3.各部零件不得有嚴重鏽蝕、變形、膨脹、破裂(損)、龜裂、
阻塞、缺損等影響性能現象。
4.充填滅火藥劑之容器及鋼瓶,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之氣密試
驗。
(二)充填:
1.泡沫滅火藥劑因經較長時間後會產生變化,應依滅火器銘板上
所標示之時間或依製造商之使用規範,定期加以更換。其餘類
型滅火器之滅火藥劑若無固化結塊、異物、沉澱物、變色、污
濁或異臭者等情形,滅火藥劑可繼續使用。
2.新增充填之滅火藥劑應為經內政部認可之產品,汰換之滅火藥
劑未經回收處理重新辦理認可,取得個別認可標示,不得重複
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以下簡稱 CNS)195 〔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並有證明
文件。
3.滅火藥劑充填量及灌充壓力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規定。
4.高壓氣體灌充作業需符合高壓氣體相關法令規定。
5.重新充填滅火藥劑後之滅火器,於充填完成時其噴射性能須能
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90 %以上之量,其使用期限內
噴射性能須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80 %以上之量;
其藥劑主成分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規定。
6.換藥作業應於經審查合格(廠)場內進行,不得於工作車輛上
為之。
(三)檢修環及標示:
1.性能檢查完成或重新更換藥劑及充填後之滅火器,應於滅火器
瓶頸加裝檢修環,檢修環材質以一體成型之硬質無縫塑膠、壓
克力或鐵環製作,且內徑不得大於滅火器瓶口 1mm。並能以顏
色區別前一次更換藥劑及充填裝設之檢修環,檢修環顏色以黃
色、藍色交替更換。
2.以不易磨滅之標籤標示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之廠商名稱、證
書號碼、電話、地址、消防專技人員姓名、品名、規格、流水
編號、檢修環顏色、性能檢查日期、換藥日期、下次性能檢查
日期、委託服務廠商等,格式如附表七。
3.滅火器換藥標示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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