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配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00/11/0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0395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三等警察
    特考)錄取之分發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且經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者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錄取人員檢具分發志願書(如附件)向本部(消防署)申請免除教
      育訓練,並由本部(消防署)依其志願順序協調相關機關配賦分發
      。
(二)無法按前款規定依志願分發時,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
      預算缺額,逕行配賦分發。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未具警大畢(結)業
    資格之消防機關現職或非現職人員,先行分發隊員占缺受訓(包含教
    育訓練及實務訓練),有關各消防機關缺額提報及本部配賦原則、分
    發作業方式分別如下:
(一)缺額提報:
      年度警大學士班四年制畢業,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本部(消防署)函請各消防機關增列提報三等警察特考需用名
      額,併原提報名額(扣除當年度已分發名額)配賦分發。
(二)配賦原則:
      1.優先配賦:
        各消防機關於其現職人員錄取名額範圍內,得優先配賦。
      2.一般配賦:
        扣除優先配賦員額後所餘缺額列為一般配賦,由本部(消防署)
        依預算缺額及提報名額比例配賦。
(三)分發作業:
      依本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四)分發及報到時間:
      配合警大教育訓練調訓前完成分發及報到。
四、消防機關於其現職人員錄取名額範圍內,未足額配賦之員額,除無適
    當職缺未接受分發者外,優先列入當年度或次年度三等警察特考或一
    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配賦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