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災前整備階段
一、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預置搶修(險)人力及機具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道路橋梁中斷處所,預佈重型搶修(
險)機具。
(二)經濟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淹水潛勢區域,預佈抽水機、防汛塊
及太空包等。
(三)國防部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於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
豪雨特報發布後,預先部署國軍救災人力及機具。
二、監控易成孤島地區之災害狀況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監控所轄因道路橋梁中斷或因封橋封路易成孤島
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
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置。
(二)農委會監控因土石流災害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
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置
。
(三)經濟部及地方政府監控因淹水易成孤島聚落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
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
應變處置。
三、預防性疏散撤離指令之下達及執行
(一)於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豪雨特報發布
時,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主動或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警戒資訊或建議,及現地情勢,研判預防
性疏散撤離下達決策,劃定警戒區及掌握應疏散撤離對象,並執行
後續作為。
(二)地方政府針對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對象,即發布疏散撤離指令,協
調交通工具、數量及疏散時間,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工作,並以弱
勢族群優先疏散撤離。
(三)警政、消防及民政單位,動員所屬,並結合國軍及民間志工團隊,
進行緊急疏散撤離通報,並配合交通單位或開口契約廠商所提供之
運輸車輛,依照地方政府規劃之疏散時間、路線及地點,執行預防
性疏散撤離工作。
(四)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迅速傳遞災害預警訊息,並
由新聞局配合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助發布災害預警訊息
。
(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協助將警戒區及預防性
疏散撤離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區公所。
(六)地方政府將執行狀況向上逐層回報。